从11月26日起,泸州市参加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这是川江都市报记者11月28日从泸州市医保局获悉的。
日前,泸州市下发了《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的保障对象、用药目录、报销比例、配套措施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根据《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针对未纳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确需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物进行治疗的居民医保参保“两病”患者,国家医保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只针对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既不包括参加泸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也不包含已纳入泸州市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两病”门诊用药报销不设起付线 《细则》明确,“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物,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细则》明确,“两病”门诊用药报销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在二级甲等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降血压、降血糖药品(不分甲乙类)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参保人员使用“两病”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一个年度内,高血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00元/人/年,糖尿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两病”门诊用药目录和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将另行发文公布。 “两病”认定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 按照规定,“两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两病”认定机构为二级乙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及乙等以上认定机构中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为“两病”认定医生。治疗机构为二级甲等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从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 据了解,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完毕后,“两病”患者在市内联网结算的“两病”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采用一站式结算,个人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药品费用。长期在市外务工、市外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持二级乙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居住地二级甲等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处方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两病”用药费用。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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