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猛于虎,法官稍有不慎,即成千古罪人!
原告认为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但收条出现足以证明虚假诉讼。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收条出现,指定雁江区人民法院再审。
但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颖对收条的事实认识不清,导致(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对虚假诉讼没有明断。
收条注明:“今收到黄健峰还款10万元,以前帐全部结清。张剑、吴家志(签名手印) 2012年11月1日”
常理证明:1、当事人双方有经济往来。2、收条真相张剑知道,吴家志也知道。3、2012年11月1日以前经济往来已结束。一切隐瞒事实拿前帐到法院的诉讼涉嫌虚假诉讼。
法官认为:当事人双方有经济往来,于是判成无罪的经济纠纷。
判决书不明断虚假诉讼,势必降低公信力:
1、收条涉及4个知情人,法官只调查了2人;
2、收条是2个签收人姓名,判决认为是1人所有;
3、收条证明2012年11月1日时间段内以前帐全清,与本案借条没任何关联,法官判决是已还2张借条。
4、收条签收人是张剑和吴家志,说明吴家志知道前帐已清,但当张剑拿已清的借条上法院诉讼,吴家志知情不报反到法庭看法官如何判案?2017年6月预审时立案庭法官看见过吴家志到庭。
5、已无民事法律关系的借条又通过法院向个人重复要钱已是虚假诉讼,再审时原告在庭上陈述前后矛盾,对证据做不出合理解释,我服从法庭证据可以再付1、5万款项,但撤销10万诉求也得讲证据,哪有把我保全又强制后找个借口就取消,以证据说话,原告的10万诉求就是虚假诉讼。法官没发现诈骗,开庭再审前帐付款方式或付款时间是被原告引错方向。
原告有“套路贷“背景,曾用小额放贷逼迫我卖掉两套住房还款,个人损失不提,原告又用还清的帐虚假诉讼,我必须揭发,法官发现疑点依法该移送到警方协助侦查,但理解不足的专断让犯罪份子逍遥法外。
黄健峰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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