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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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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7 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提出意见。

  意见表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政 /策 /内 /涵

  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

  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


  推 /进 /举 /措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

  ■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4大重要意义

  1、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

  2、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促进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3、有利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完善承包经营制度,有利于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4、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进一步明晰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通过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合理调节利益关系,消除土地纠纷隐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4项推进举措

  1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2

  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从第一轮承包开始

  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

  3

  继续提倡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

  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4

  现阶段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

  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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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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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1:49
上面的政策好,可到了地方上就不一样了,唉不说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1:51
请问农转非的农户失去了土地该怎样去生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1:51
我们家有土地的现只有我姐,但是户口又没在本村,母亲过世后土地被村里收回,这样合理吗?,谁能帮忙解答一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1:51
土地确权证已经拿到,不知道宅基地确权后农村不动产证什么时候发下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1:55
我想联系政策但是不知道怎么联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1:56
第一轮土地承包已经过了,但是自家妹妹嫁出去之后还来争取土地。这样合法吗?她有权利在继续该土地的使用权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1:58
那我们家娘三个没土地没房子,我想问问我们怎么生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1:58
我在外地打工,家里土地都被村长站了,说是缺权呢,难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02
这个政策太好了。坚决拥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03
我们分地时只分得两个人的,有些被电站,企业占用,现在一家七、八口人只有几分山地叫我们怎么活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06
都是为了方便!地少的吃大亏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07
农村土地不平等,因为,有些人霸占了别人的土地。应该重新分配。但不违反政策而原有多少分多少,多的退出,少的补给。这样才合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07
这种会出现一个人的土地在,五六个人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08
不公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11
应该实习增人增地,减人退地,不然有了国家土地补贴的话经济收入就影响脱贫关系了,比如,包公到户至一家一户分地时,都是有关系好的才分到好的地也是分得多,那时农村就是这样的,穷人有理说不清这样过来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11
是不是自己有权利继续种地的意思呀?不识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14
增人不增地,合理;减人不减地,合情。政策是好的,落实就出现差异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1-27 12:14
保持集体所有,那么卖了的和征收来了钱的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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