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因为收条出现,收条是贯串全案的指南。收条注明:今收到黄健峰还款拾万元正,以前帐全部结清。签字人张剑、吴家志2012年11月1日。” 收条证明双方有经济往来,同时证明张剑和吴家志共同签字都知道事实,最终是证明2012年11月1日以前帐已清,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到此结束。有人用前帐打“假官司”,无疑是“自撞枪口”的以身试法。 但(2017)川2002民字第5号判决书把收条视为双方有经济往来的证明,并错误归纳争议焦点是黄健峰向张剑借款共计11、5万元,现黄健峰尚有多少金额未归还? 民间早已结算完毕的债务,法官费力也只有遗憾!而本案两个知情签收人无视法院权威,2017年6月预审时,张剑到法庭诉讼,吴家志丝毫不惧立案庭法官都在场,坐在庭下和张剑嚣张互动。就事论事,2012年1月11日的8万借条,都债务两清了,原告还挖坑让再审法官辛苦审理付款方式是现金还是汇总?付款时间是2012年还是2013年?注定是出再审法官的洋相。 民间借款存在过,重点在于借款已还,交易已完成,原告还通过法院要款是欺骗法院,敲诈个人。误判对受害人伤害极具毁灭性。 1、法庭判我还需支付1、5万款项,我接受。尽管借贷始于民间已终结于民间,但原告把我送上法庭,我遵守法庭的规则。亏在明处,只会坚定我把犯罪份子绳之以法的决心。 2、收条已证实原告是不实诉讼,且再审庭上原告陈述前后矛盾,没有合理性,有浪费国家资源,戏弄法院之嫌,法院应嫉恶如仇。 3、(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7号被告失联只让我减少一项指控虚假诉讼的旁证,但虚假诉讼也在劫难逃。 如果调查只是敷衍了事的结论,请不必浪费司法资源了,我会为揭穿虚假诉讼再努力,也请再审法官王颖用心审案,收条涉及4人,只调查2人的判决不严谨;收条是2人签字,判为1人所有太草率;案件哪能以损失论罪责?就像贪污罪受贿罪等国家法定罪名,被抓后因为退出赃款赃物,就能以没损失改判成纠纷吗? 广州中院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涉嫌“套路贷”,就驳回原告诉求,并将涉嫌犯罪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通过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作出再审结果,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套路贷”犯罪团伙相关材料;鉴于资阳市雁江区民间放贷人再审时疑点重重,加上有收条和其他案例证明是虚增债务诉讼,且有以小额借贷让贷款人卖掉两套住房事实,涉嫌有组织的恶势力“套路贷”,请依法处理!法制社会里,以身试法的虚假诉讼,不能因蔑视法律成为传奇。 请法院认清虚假诉讼,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黄健峰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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