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天来临,热点问题成了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的税前扣除。北京市税务局11月19日针对“供暖费及物业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进行答疑:对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问题,明确指出按照规定的税前扣除,对于实行货币化改革,把“供暖费及物业费”放在工资里面发放的,就不能在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税务局对于以上问题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职工住房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是属于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范围之内的。
所以对于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是属于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后,为职工发放福利。(来自:法海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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