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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正式实施《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和《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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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7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阆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
和《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7QRTvkK2qC6KuYg7GdjHmJvggbicJmdtVDjgErQQgEFQApSaLHNRKIiakaAwFdbNDcluLTdOXjbNia2xQcjZShRjQ/640?wx_fmt=gif
古城景区管理局,保宁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国有企业:

《阆中古城维修规范(试行)》和《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 85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阆中古城维修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阆中古城核心区内维修活动,保护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根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古城维修是指对古城中建(构)筑物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古城核心区民居、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

第四条  古城维修,应当坚持尊重历史、精准维修、修旧如旧的原则。


第二章 维修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对维修规模小、资金确有困难的,政府可向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购买技术服务,无偿为业主提供维修设计方案。

第六条 古城民居维修一般应按照明清风貌,川北民居特色进行维修,其主要特点为:穿斗式结构,粉墙黛瓦,出檐深远,大木作粗犷,小木作精细。

第七条  古城内其他风格、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在原风格、风貌的基础上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流程、传统方法、传统材料进行维修。

第八条  维修材料应尽量使用与原建(构)筑物中相同或类似的建筑材料,原建(构)筑物中的不协调现代建筑材料应拆除或掩饰。新用材料以天然木材和石材为主,木材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第九条  维修中,原则上只更换已损坏的构件,坚持微改造。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色泽、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不得擅自在墙体开门、开窗;不得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和内部梁柱;不得擅自改变原院落结构布局。


第三章 民居维修细则


第十条  基础顶面外露部分宜采用石材、青砖等传统材料;柱础应采用石材雕凿,特殊规格尺寸或造型应遵从原样进行雕凿修复。基础、柱础所用石材应当满足抗压强度要求,且岩体完整;地楼所换木板应与原板色泽一致,室内地面应以青石板、木地板、青砖与仿古地砖铺筑。

第十一条  廊柱、构架立柱均应采用实木制作,用于制作的木材应顺直,满足结构及承重要求,形式、材质、柱径均应与原物相匹配,柱下应设柱础;穿枋、挑枋为锯材,瓜柱为圆木或方木,挑枋宜采用曲木,满足承重要求,下挑可加斜撑(撑拱)。

第十二条  维修墙体时应尽量保持原貌,木板墙若有雕花、刻饰应摹制;板筑土墙、土坯墙宜用柴泥修补;砖、石砌体墙可更换砖、石或按要求改造为木板墙;竹骨泥墙(篾夹壁)可维持不变或按要求改造为木板墙。

第十三条  楼面应为木板铺设,楼袱应为圆木或方木制作。

第十四条  门、窗、槅扇应为实木材料制作,可采用熟桐油打底,以朱红、褐色、褚色为主的油漆饰面,按原样式修复,禁用铝合金、塑钢及其他金属、塑料等材料。

第十五条  梁、檩应为圆木或方木;桷子应为木板;屋面应为小青瓦坡屋面,鼓励采用屋面苫背的施工技艺;屋脊应用青砖、青瓦等材料制作,中间做镇脊,可用灰塑,禁用水泥、混凝土堆塑,两端应作脊翘。

第十六条  围墙(院墙)应采用土筑(土坯)墙、砖石墙、石板或小青瓦盖顶、座脊;庭院(天井)地面应采用石板(条、块)、青砖铺装,院内宜种植或摆放花草树木;花池、水池宜采用石条(块)、青砖砌筑。

第十七条  在装饰过程中,檐口应加饰封檐板、吊檐、瓦当;顶棚应采用木板或竹编等传统材料和工艺制作。

第十八条  在进行墙面装修时,清水青砖墙采用石灰浆勾缝;板筑土墙、土坯墙、竹骨泥墙采用柴泥打底,纸筋石灰浆粉面;木板墙或木板墙裙,可采用熟桐油打底。禁止使用瓷砖、面砖、金属板、塑料板等与环境不协调的现代建筑材料。

第十九条  民居建筑一般不施彩绘,以建筑材料本色为主,屋盖以青灰色为主色调,墙体以白色、灰白色系列为主色调,部分重点建筑局部以朱红色为主色调;木结构装饰、装修部分一般以本色为主,局部可施以朱红、褐色、深褐色、褚色。

第二十条  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及空调外机应尽量掩饰,所有管线不得凌空架设。

第二十一条  屋面禁止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禁止使用反光材料。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古城街道应采用石板(条、块)铺砌,禁止使用混凝土(砼)、沥青混凝土等。地表设施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水、电、气、照明、弱电等管线应地埋,护栏、垃圾箱体、避雷设施及消防设施外观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古城街道绿化宜地植;树池、花池应使用青砖、石材、木材等材料制作。

第二十五条  古城旅游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闲散空间,强化功能整合。

第二十六条  古城中的标志、标牌的材料、式样、颜色等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五章 维修监管


第二十七条 在古城核心区内进行的一切维修活动应当事先向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所在辖区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公章的报告书一份;

(二)产权复印件(房产证和国土证的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维修方案一份;

第二十八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对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核实,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业主补齐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牵头,组织自规、住建、综合执法、保宁办、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周三联席办公会进行现场踏勘,研究维修方案。维修方案不完善的,由业主根据现场办公会的意见完善方案,再行提交现场办公会研究。维修方案经现场办公会研究同意的,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出具维修意见书,加盖印章后送达业主。对维修方案不同意的,现场告知业主,并将报告退还,业主不得擅自维修。

第三十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自规、住建、综合执法、保宁办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维修过程加强监督管理。并按维修方案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已经同意的方案施工,维修过程中方案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未报先修、边报边修、未经同意擅自维修、擅自改变维修方案的行为,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保护古城传统格局及历史风貌,确保阆中古城核心区建(构)筑物装饰装修与古城风貌相协调,依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是指在古城核心区内进行的门面装修、店招店牌及旗幌装饰、室外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配置等活动。

第三条  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与古城传统文化相融合、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与所在街区商业业态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  市人民政府统筹古城核心区的商业业态,统一指导商铺门面装修,店招店牌、旗幌装饰,室外灯具款式、照明光色配置风格。


第二章 装饰装修

第一节 门面装饰装修


第五条  门面装饰装修是指在不改变房屋整体结构及外观的情况下,对门面房屋外部进行美化修饰的行为。包括临街门窗、室外墙体、空调外包装、民居院墙的装饰等。

第六条  门店临街门、窗、槅扇在装饰装修时应采用实木材料,禁止使用铝合金、塑钢及其他金属、塑料等不协调材料。门、窗、槅扇装修时应采取传统工艺、传统流程、传统方法、传统材料进行修复、制作及更换,可做成双扇木门、铺板门、窗花门、折叠门等样式,或可恢复具有代表性的柜台铺板门;临街窗户应当采用仿古木雕花格窗,禁止使用全玻璃窗户。

第七条  临街门、窗、槅扇宜用熟桐油浸涂打底或与环境协调的油漆饰面,油漆的颜色采用朱红、褐色、赭色等色为主的“哑光漆”,禁止使用亮光漆。

第八条  室外墙面装修禁止使用瓷砖、面砖、金属板、塑料板等与环境不协调的现代建筑材料。木结构墙面装饰装修部分原则上以本色为主,或施以朱红、褐色、深褐色、赭色等“哑光漆”,采用熟桐油浸涂打底;夯土墙、石砌墙和土坯墙的墙面原则上维持不变,宜用草筋泥修补,纸筋石灰浆粉面。砖、石砌墙装修时应当维持不变,清水青砖在室外宜用石灰浆勾缝。

第九条  古城核心区商铺门面、院落住户的临街空调外机应当安装于房檐下或其它隐蔽位置,禁止安装在主街的临街面和屋顶醒目位置。空调安装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空调外机由业主用木框予以装饰美化,并敷刷深棕色、深褐色等漆。


第二节 店招店牌旗幌装饰


第十条 古城核心区内门店的店招店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门店确因经营或发展需要可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的指导下设置旗幌。

第十一条  店招(牌)应当采用木质材料制作,其长度和高度应与门面相协调。店招(牌)的颜色应以深棕色、黑色、红棕色、深黄色等颜色或木质本色刷以清漆为主;店招(牌)上的字迹应采用雕刻技术,凸现文字的立体感;文字颜色以烫金、绿色、红色、黑色等颜色为主。

第十二条  店招店牌名称提倡使用老商号、老品牌名称。

第十三条  门店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下列店招(牌)的安置方式、位置和形状:

(一)固定安置于门面上方望壁的横向长方形店招;

(二)固定垂挂于门面两边木柱的竖向长条形吊牌;

(三)没有望壁及木柱的,可采用麻绳穿板悬垂于房檐之下的雕刻艺术木质招牌。

第十四条  门店旗幌采用布质、绸质、麻质、木质、竹质或编织类材料,仿古样式;也可采用彩线编织、竹编写字、木板刻字并进行串珠连线等多种方式制作富有文化底蕴的旗幌。

第十五条  布质、绸质、麻质旗幌及文字颜色应以金黄色、黄色、红色、黑色为主色调,字体可用书法体或艺体字,文字可用简化字或繁体字。

第十六条  长方形、三角形旗幌长度原则上应当不超过门面高度的二分之一;串珠式旗幌长度不超过门面高度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古城核心区禁止使用一切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店招店牌、旗幌、广告灯箱。使用特殊文字、符号和图案的,应当征得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同意。


第三节 室外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配置


第十八条  古城核心区公共区域的夜景照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门店的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配置,各业主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的指导下配置。

第十九条  室外照明灯饰应当采用中国传统艺术风格灯笼、仿古竹编灯笼、中式仿古灯具、实木镂空雕刻类灯具或体现阆中古城特色的定制灯具予以装饰。实木镂空雕刻类灯具应当对实木部分敷刷深棕色、深褐色、赭色等漆。

第二十条  灯笼或灯具的照明光色应当以红色、明黄色等暖光色为主,与古城亮丽工程照明光色相协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古城核心区内与古城风貌不协调或已破损、陈旧的门面装修、店招店牌、旗幌、门面、室外灯饰、空调外机包装,以及照明光色不符合本办法的,业主在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的指导下,予以翻新、更换、调整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 古城核心区内的业主在进行门面装修,店招店牌、旗幌装饰,室外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配置前,应提前向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向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门面房屋外部现状彩色照片(包括外墙面、临街门、窗、槅扇等);

(三)装饰装修方案或装修效果图,效果图上应当注明装修所用材质;

(四)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的复印件,由产权人确认属实。门面属国有产权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装修的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收到业主提供的装饰装修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门面装饰装修内容、要求、范围,店招店牌及旗幌的材质、颜色、字体,室外灯具的款式及照明光色等内容进行逐一明确,确定装饰装修方案,并现场向业主出具“同意”、“不同意”及“修改方案,完善资料”的踏勘意见。

若现场踏勘不同意业主进行装饰装修,应向业主当场说明理由,退回装饰装修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方案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结束后,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组织验收。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予以恢复。

第二十六条  对未报先装、边报边装、未经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或擅自改变装饰装修方案的行为,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古城核心区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门面的室内装饰装修(包括室内墙面、室内地板、室内灯饰、室内顶棚、展示柜台及货架货柜等)宜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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