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彭清华书记: 您好!深知您非常忙,无奈之下请您过问一下我们的诉求。 2000年6月成都玻璃厂与厦门明达公司合资,成立了成都明达公司。成都玻璃厂的主要资产和多数人员进入成都明达公司,成玻厂继续存在,由卿显跃担任厂长。 为了富余职工再就业,2001年3月成玻厂出资注册了工兴公司。同年6月,工兴公司出资20万元,职工筹资80万元,注册了胜达公司。之后,两公司用成玻厂的存量资产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2002年,成玻厂筹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2004年改制完成,胜达公司成为成玻厂改制的承载公司,接收了359名职工1793万元(评估价)的安置资产,而实际安置职工仅69人。 卿显跃在成玻厂改制过程中暗箱操作,骗取了安置职工的国有资产。之后,卿显跃利用在胜达公司相对控股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便利,通过董事、监事“抱团取暖”手段,剥夺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财产。与此同时,卿显跃借仍担任成玻厂厂长职务便利,实施涉嫌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 2006年成玻厂职工数百人自发联名举报卿显跃涉嫌犯罪。2015年成华区经侦初查,2016年青白江区经侦立案侦查(后撤案),2017年成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8年成华区检察院对卿显跃等四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职务侵占罪向成华区法院提起公诉。 私分国有资产罪基于的事实是:2008年卿显跃将工兴公司价值354.999万元(司法评估)的20万元股份通过原值转让给其他人自然人股东的方式“灭失”在胜达公司;职务侵占罪基于的事实是:2008年卿显跃将胜达公司回购的66.3万元(含工兴公司20万元)股份以董事会决议形式由三名董事和一名监事秘密占有。其中:卿显跃占有30.6万元,付款11.7万元;其他三人分别占有12.9万元、12.7万元和10.1万元,各付款2万元。由于青白江经侦对卿显跃立案侦查,四人侵占公司股份未按1︰1对价全额付款的事实败露,卿显跃等四人遂以董事会决议为四人发48.6万元“特殊贡献奖”用以支付占有股份未付款部分款项,掩盖事实。 2019年10月17日,成华法院对工兴公司20万元股份“灭失”事实判决卿显跃等人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以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判决卿显跃等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二个月。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针对工兴公司20万元股权“灭失”的判决,我们认为:第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是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滥用职权给国有企业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形适用的法条,而卿显跃的行为是将国有股权据为己有,法条情形和犯罪特征与卿显跃的行为大相径庭。由此判断,成华法院人为滥用法律,目的是让罪犯不受刑罚处罚法。同时,该罪有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档刑期,成华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于法无据外,也可以佐证其目的是使罪犯免受刑罚处罚;第二,卿显跃不仅涉嫌多项犯罪,而且利用职务便利十多年不间断地实施涉嫌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如:将胜达公司近千万元的资金帐外存于其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决定每年为其个人和其他董事、监事发奖金、津贴(青白江经侦有侦查材料);公司自2010年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的董事会基金,也由其个人支配,资金去向无人知晓等等。法律规定,前罪追诉时效内又犯新罪的,追诉时效以新罪时间计算。成华法院不考虑法律相关规定、不考虑被侵占的66.3万元股份的价值1170万元的事实、不考虑卿显跃涉嫌其它犯罪的事实、不考虑卿显跃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恶劣影响的事实、不考虑成玻厂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不屈不挠十年如一地与腐败作斗争的事实,滥用罪名,滥用“追诉时效”规定,作出使犯罪行为免受刑罚处罚的判决,违背法律基本精神和原则。 目前案件处于二审阶段,为维护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打击贪腐行为,铲除保护伞的保护,恳请彭清华书记指示有关部门监督二审法院依法审判。 我们随时准备向调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此致
敬礼!
成都玻璃厂反腐诉求职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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