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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网曝达州市通川潘传兵涉黑恶意诈骗300万至今逍遥法外谁是保护伞〔@问政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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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达州市通川潘传兵涉黑恶意诈骗300万至今逍遥法外 谁是保护伞〔@问政四川〕

原标题:四川达州男子诉称遭遇合同诈骗损失数百万元维权无果

文丨吕涛

实名举报潘传兵理由:
由向某引荐卢某与杜某,再介绍称达州市潘某汽贸老总,做工程(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重庆一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工程。
2016年3月1日签定《南岸区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箱涵和道路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交200万元保证金。介绍人的好处费一个点,叫我受害人先给介绍人8万元好处费。
2016年8月份签定巜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富硒生态体验观光园项目土石方工程》合同,收取我40万元保证金;潘传兵以还钱为由骗走受害人合同后至今为止未退还保证金,事实据在;
2017年1月21日签订《达州白节机场土石方工程》合同;交保证金拿钱打理关系为由,受害人又陆续给潘传兵转款和外借现金的方式金额220万元,潘传兵诱导信任的方式补打借条,他称万不得说出后面通融了领导。
2017年6月份受害人偶遇庞某(庞某签了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全项,也就是受害人的合同箱涵工程,这属于一合同多签)对上合同后发觉被骗了,其人潘传兵冒充潘某汽贸老总,原来是冒充他人的骗子,涉及三个虚假合同骗走我300万元,导致我背负巨债,生活生存艰辛。
【案件解析】
*〔合同一〕潘传兵前期与庞某2015年9月份签订的合同范围,包括吕涛与潘传兵2016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中属多包多签的形式。其中潘传兵2016年3月7日又与陈某某签订与受害人同样的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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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二〕告示:此路不通,里面是富硒.都市生态农业体验园区观光示范基地;由于本项目有人在外到处炒卖,并骗取大量保证金,因本工程是我公司自修自建工程,没有任何建筑公司;因此外来人员请绕道通行,谢绝参观,所有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请相互转告!重庆市乾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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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三〕签订虚假工程伪造合同,实际上为税被公安机关查获,实责为打理关系,利用做工程四处诈骗他人财物。
*〔协议〕在2017年10月25日潘传兵给受害人算总帐承诺别墅抵给受害人处理;签订的三个工程合同,其中提出让受害人谅解。若有一方欺骗对方,自承担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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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维权】
我多次报案,曝料,网警通知我再去报案2017年8月29日报案当天,领导还说一定会給受害人一个满意答案的!
第二天,潘传兵也被传唤到了公安局。他们商量保潘传兵,那会儿叫我松口,我不同意。由于开始潘传兵通过各种途径打通关系,晚上8点多钟,公安局悄悄放了他。

有案不立!案件做假,形成了一股毒瘤。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却被傲慢的执法机关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兜圈子”,以各种不当理由敷衍我至今,无疑是欺骗受害人!
直到2018年2月27日,我再次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公安通知我到,给我说;可以立案的,不一定立案才能给你解决到问题,你的诉求无非就是帮你挽回损失解决问题,并答应我的诉求解决问题,叫我不要再到外面去说了。
2018年3月6日传我到,局长原话其中给我说;“你要听明白,为撒子,我可以肯定的给你说,浑办你龟儿的法,老百姓没那个不晓得。”
2018年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潘传兵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空手套白狼,虚假工程合同,被骗资金,还没有犯罪事实,疑问?如何说得通?

不服在2018年4月27日通川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维持原决定。”
推诿扯皮,称被害人工程进场施了工的。称工程是被害人介绍的。还称工程是被害人自己不做的。称工程是被害人共同招标的。称多次与吕涛联系,但其一直不愿来我局接收相关文件并询问相关情况。所称完全无中生有。不但案件作假还护犊子保护伞!叫受害人去重庆立案,案件复议也没有纠正错误!


在2017年12月,而我受害人为了弄清事实调查案件的界限,受害人以相同事由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求助。重庆公安局说,这个案件你在达州报案,就不能再次到重庆报案,我们可以帮你调查。教我怎样分辨《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区别》。
重庆市公安局给我说是刑事诈骗案,不能管其全部案件,受害人与潘传兵都是达州市这边的人,重庆与达州路途遥远回达州。首先受理必须立案处理。我当时同意回达州。
通川分局又扯你是先到的重庆报案叫我又去重庆立案,显然是踢皮球打发我走。明知我事先在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先报的案,推诿扯皮“绕圈子”乱踢皮球。


于是受害人网曝发帖,受害人唯能实话实说,既然分局敢“权大于法”,受害人为什么不能曝光案件呢?2018年4月9日和2018年9月1日通川区公安分局情况通报中说;博取关注,故意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歪曲事实。(反被诬陷)

维权走不完的程序,“绕圈子”推诿扯皮,混淆案件的界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有法不依,打击报复,欺压陷害受害人。

但是,只要发布的信息,内容属实,那就无论刑事犯罪,还是一般性治安违法,都挨不上边。当地政府不去勠力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倒要把反映问题的人给先解决了,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恫吓作用。这般的讳疾忌医,抵制、打压民众监督及媒体监督,着实令人震惊。

有凭有据,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检举权。受害人准备向中央10督导组反映:被通川区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名”关押30天。
2018年9月9日一位领导说是网信办的和四川公安厅的找我受害人,了解案件诉求;骗我,抓我控制殴打我,通宵严刑逼供非要我写什么悔过书!打死不写,我想骗了我的钱,我还要悔过承认自己是错的,哪有这个道理?当时那个民警电话说上面下来了听到,民警还威胁我受害人说要花2万做我,说我惹了不该惹的人!“通川分局局长”;
2018年10月8日晚,又悄悄的放我,还叫我的家人一直等到晚上,说局长要救你帮你挽回损失,叫我给个台阶下,给他们走个程序,签什么取保候审,就签个字而已!
实际上就是打着合法的幌子,维稳监控我到2019年10月8日。又叫我去签什么字,我又没犯罪,为什么要构陷报复我受害人?

在2018年12月6日潘传兵服刑出狱后概半月公安邀我说潘传兵态度好,主动要求要给我还款,由通川分局说见面协调,协调头天潘传兵说千万不要在公安局说打理关系,反正我要还款你300万款,还说马上就解决还你钱。
在协调会议上后潘传兵承诺还我全款300万,并承诺过年之前先给我拿10万过年,还别人,起草并说给我写承诺和委托书。
后来一直被潘传兵耍,被玩的团团转,欺骗我,写了又骗我回去说什么条款要改一下还要盖其它章,结果就被潘传兵辉美公司法人李国权收了,当时我反应快我还保留一些证据。
后来潘传兵恶人先告状向通川区法院起诉我,说打的借条不是真实的意愿,要叫法官判我借条无效合同,概潘传兵全权代理律师说,潘传兵就是欺骗我的,还说就是应该让我去起诉状告潘传兵他。当时我就纳闷,细想潘传兵就是想把我引向民事案件,实际上公安机关就好脱干系。
于是我2019年4月29日前去应诉,后法院判得我赢了借条有效。至今为止通川分局沆瀣一气,潘传兵甚至拿什么关系来对我进行威胁。
2019年8月23日中共通川区委网信办网上通报案件不明不白还被自动[办结]了?
被潘传兵诈骗四年了啊!通川区公安分局竟然又说我是“捏造事实,恶意诽谤”。
我受害人只想问;到底是潘传兵骗了我,还是我骗了他?颠倒是非黑白,你们相信有公理正义吗?不明不白案件说被[办结]了,构陷受害人丶打压丶冤枉!让我受害人活不活?许多人被骗这么大的事件,滥用职权的“护犊子保护伞”权大于法,法律在权力面前就是假的,会失效,受害人被一直维稳。必须守法,不然他们会做你,他们不守法,因为他们有权力,权力可以大于法!

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滥用职权构陷整我受害人,陷害我,三个假工程合同非要混淆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界限。实际上无民事实质性虚假合同,扯经济纠纷,混淆案件的界限,您不觉得可笑吗?
在“达市公通分函〔2019〕206号 ”,通川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概理由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又被作假)。

2019年10月30日記
达州市公安局局长 市副市长值守3次去电
说会给你,满意意的答案。

现潘传兵跑了,音讯全无,望各位好心网友注意,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早日让骗子绳之以法。


侵害百姓利益,权大于法,有法不依,为什么?信访被不是案件真实理由 欺瞒上级,接员说,你的事情,地方,你说地方保护伞不处理,我们交给他们不办我们也尽力了!

草民如说半点不实,原以死依法以明心志;请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立案调查






附【法律】链接: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区别》

但是从欺骗行为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自至终目的明确,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签合同缺乏民事合同的实质内容,根本不去履行或者能履行也不履行,且行为人信息、有关资料等基本伪造。
而民事欺诈行为人是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对合同履行内容有所隐瞒或有虚假成分,从而为自己谋取合同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不单纯限于情节轻重、数额大小之别,只有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法益与市场经济秩序之时,刑法才介入规制。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基础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建立在有履行的基础上;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建立在虚假合同没有履行映像的基础上。
其次,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去履行,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并提供了一定的对价,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除了具备虚假合同没有履行合同映像,故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
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秩序,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高院对经济刑事案件处理概述:
而刑事犯罪则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刑事犯罪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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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 潘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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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5: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办事我们老百姓不能理解,我们也是一年多才立案,可立了什么都没有给我们说明,就要消案了,我们也是到处投诉都没有人管,因为诈骗我们的是一个自称中纪委的。我们老百姓太难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5 15: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5604qj 发表于 2019-11-15 15:21
公安办事我们老百姓不能理解,我们也是一年多才立案,可立了什么都没有给我们说明,就要消案了,我们也是到 ...

立了案为什么要消案呢?结案了吗?

发表于 2019-11-16 1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纪委监察部说;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

恶意诈骗如此护犊子,人民不得安宁!苦逼的受害人,我们的政府不可能任由坏人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19-12-3 0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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