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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毁灭证据,枉法判决,还有良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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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安县)塔水镇公民蔡凌华、张秀春苦诉维权的艰难:
       原告: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580108127X,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张秀春,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6111214922,联系电话15508373599。
               被告:曾光,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
          第三人:四川省安县塔水镇人民政府、安县塔水镇初级中学。

        1998年5月30日(以房屋登记购买日期为准),原告蔡凌华作为安县塔水镇初级中学(以下简称中学)的教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直居住的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由中学统一办理住房产权证,不知什么原因,当时办理产权证的中学总务主任陈彦明未告知原告也未将产权证给予原告。2000年,陈彦明欺骗原告说学校和41号住宅楼都要拆了修建菜市场,所以办不了房产证,中学要原告到塔水镇镇山寺宿舍暂住。2014年7月29日,原告偶然得知购买的住房有房产登记,档案保管号为00025704,原告张秀春为房屋共有人,共有号为31108-14-2,原告马上打电话询问当初办证的陈彦明,陈彦明才叫原告到其安昌镇的家里,取得了安县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12月16日就向原告颁发了的安房权证 县房监 字第00311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原告才得知所购房屋被一个叫曾光的人占有了。原告依法诉讼至法院,要求曾光归还所占房屋。
         2014年9月22日,安县人民法院塔水镇人民法庭庭长陈刚开庭审案,被告曾光在法庭上出示了一张日期为2001年2月14日的购原塔中住房55.44的收据,一张日期为2001年2月23日购原塔中住房4套的收据,收款人为镇政府的财务人员黄桂华。原告答:“与我无关”。一张无指印无章印日期为2000年12月13日,说是原告给镇山寺宿舍补交了差价的复印票据,收款人为中学的财务人员任治斌。原告答:“没有出示此票据的原件,更没有一同被搬去镇山寺宿舍的朱丽华、黎贤太,另外以欺骗为目的搬去镇山寺宿舍的校长蔡定超、校党支部书记石荣贵、校总务主任陈彦明这5家给镇山寺宿舍补交差价的证据来支撑这一假证据”。详见公民张秀春2018-10-31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头条文章:《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4年10月22日,第2次原审,审判长陈刚增加的第三人镇政府,出示的是《文件》8份19页。原告答:“这些《文件》与41号住宅楼的住户和我的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拆迁的是41号住宅楼外的教室、校舍、民居房,搬拆的是住在中学校内操场边那栋老式宿舍楼(该楼至今存在,没有拆毁)里的教职工”。
         法官陈刚增加的第三人中学,出示的日期为2000年11月9日的“安县房改售房情况表”和“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原告答:“这两张表上很新鲜的塔水中学公章印是假公章印,并且也与我购买的房屋无关”。一审卷宗第68至71页更换了这两张表,毁灭了这两张表。一张无指印无章印的“通知”。原告答:“绝对的伪造证据,哪有用笔记本纸写通知的政府部门”。中学的代理人中学工会主席唐文焰,正读答辩词:41号楼不拆为何要迁,为何有的搬,有的不搬,法官立刻呵斥:“嘿嘿,你懂不懂法律,站在哪个立场说话,休庭,回去重新换人来,重新找证据”。
        2014年11月6日,第三次庭审,中学的证人陈彦明出示了一个小笔记本,本上有两页无指印无章印的说是收到原告1999年交的购房款收条。原告答:“我1998年买的房,购房款是中学财务人员收取的,总务主任哪有权利收购房款,而且哪有收款人又收款又拿收条的道理,简直是掩耳盗铃”。一张无指印无章印的“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胡说倒数第3行写了已领房产证5个字是原告写的。原告答:“一张笔记本纸上写得乱七八糟,并且纸上有15行购房人姓名,为何只有第8行的任治斌、第14行的蔡凌华有已领房产证的字迹?很明显这两行是出自一人之手的字迹,安县人民政府绝对是在1999年12月16日,给这15名购房人统一颁发的房产证(经查证),为什么没有另外13行购房人已领房产证的字迹?”。
        第三次庭审时,曾光在第一次庭审出示过的说原告给镇山寺宿舍补交了差价的复印件票据上,盖上了塔水镇初级中学2013年版本的公章印,并写有与原件一致的字迹。原告当庭质问中学的代理人刘学军,刘学军无言对质。庭后,校长刘学军在和原告的电话通话里回答说:“是那个法官要求盖的,法官说的不盖公章就是假证据”。审判长陈刚制作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1570号民事判决书,以此彻头彻尾的假证据判决原告置换镇山寺宿舍。房屋买卖、赠与和“置换”没有严肃的《合同协议》,没有“过户转让变更房产凭证”就是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的承办法官胡义昕、审判长伍静在没有上诉人蔡凌华、张秀春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有置换镇山寺宿舍的协议合同的依据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二审卷宗里没有上诉人递交了的房产证据7份19页,更没有被上诉人的任何证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的审判长张松驳回了再审申请。三审卷宗里只有再审申请人的房产证据,没有被再审申请人的任何证据。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43号不支持抗诉申请。 详细事实请见公民张秀春2019-11-8日发布的头条文章:《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和商人侵犯我物权》……
               以下配图原告的房产证据19页中的11页:
https://wx4.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ly1g234rlwk7fj30qo0f0405.jpg原告的房产证双面共4页,在此配图2页和盖着镇政府财务公章的购房发票
https://wx3.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fv1t8nu9rnj32o03k07wi.jpg原告的房屋登记档案7页中的第1页。2014年7月29日复印的在一审卷宗里
https://wx4.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5pm4cnppfj30f00qoq4w.jpg原告的房屋登记档案7页中的1页。
https://wx2.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5pm4ca5j9j30qo0zkwgj.jpg原告的房屋登记查询表,递交给一审法院的2014年7月29日的查询表被一审毁灭了
https://wx4.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ly1g234spd4k2j33k02o0e85.jpg中学教职工购买41号教师住宅楼房屋的政府文件2页
https://wx2.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ly1g234tcnhwpj33k02o0b2d.jpg41号住宅楼的售房计价审批表,第3行是原告蔡凌华的名字
https://wx2.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5pm4o3w74j32o03k0hdy.jpg是41号住宅楼的土地证其中的宗地图。
https://wx3.sinaimg.cn/thumb180/0068d2Jwgy1g7p6q0zhzlj32o03k0b2b.jpg是41号住宅楼购房户的土地分摊名单,第4行是原告蔡凌华的名字
                      以下是被告曾光的证据:
https://wx3.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7otyid2yqj31400u0wml.jpg曾光购原塔中住房55.44的收据,来自安民初字1570号卷宗
https://wx1.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7otyjcbwwj31400u0dog.jpg曾光购原塔中住房4套的收据,来自安民初字1570号卷宗
https://wx3.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g7otykecfjj30zk0qo76p.jpg说原告给镇山寺宿舍补交了差价的伪证。在安民初字1570号卷宗拍的照
              以下是第三人中学和证人陈彦眀的证据:
https://wx2.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fwrkyygqs3j30qo0zkjx2.jpg说是原告写的已领房产证五个字的“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来自安民初字1570号卷宗
https://wx4.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7otymigxij31400u079s.jpg是中学在第二次庭审前给原告复印的将在法庭上质证的“安县房改售房情况表”
https://wx1.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7otyn2vs9j31400u00x7.jpg是中学在第二次庭审前给原告复印的将在法庭上质证的“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
https://wx2.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7otyp291xj33k02o0gwo.jpg哪有用笔记本纸写通知的政府部门?来自安民初字1570号卷宗
      下图是中学在第二次庭审前给原告复印的将在法庭上质证的陈彦明的说明,因这纸“关于原塔水初中宿舍楼塔水戏园子旁房产证情况说明”有承认原告是2014年7月29日取得的房产证,一审卷宗里没有了,被毁灭了,同时毁了原告向审判长陈刚递交的做“已领房产证的字迹鉴定申请”。
https://wx2.sinaimg.cn/thumb180/0068d2Jwgy1g7pa8md0q8j32o03k0b2a.jpg陈彦明出示的说明除了有承认原告是2014年7月29日取得房产证的之外都是满嘴谎言
       以下是第三人镇政府出示的《文件》19页中的3页,安县农业局与镇政府签的有偿转让协议书2页,安县农业局与镇政府签的有偿转让协议书1页:(由此可以看出,他们交换校舍啥的都有协议书,为什么没有原告置换房屋的协议书?)
https://wx3.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8odocut35j30u0140gss.jpg安县农业局与镇政府签的有偿转让协议书第1页
https://wx2.sinaimg.cn/orj360/0068d2Jwgy1g8pnmnjdidj30u01400z3.jpg安县农业局与镇政府签的有偿转让协议书第1页
https://wx3.sinaimg.cn/thumb150/0068d2Jwgy1g8pnmobjxvj30u01400x6.jpg安县职业中专校与镇政府签的协议书
     只要不是法盲,就会懂得这些收据、票据、表格、《文件》,都是与置换房屋无关的证据。

           后来,原告诉讼陈彦明隐瞒隐藏房产证一案的区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市中院(2016)川07民终2306号裁定发回重审的区法院(2017)川0724民初529号、市中院(2017)川07民终2469号的民事判决、省高院(2018)川民申1813号民事裁定,及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92号不支持抗诉决定,维护了没有任何证据的被告陈彦明和法院增加的被告中学。
      原告诉讼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返还住房并恢复原状两案,区法院(2016)川0724行初14和行初15号、市中院(2016)川07行终141和行终142号、省高院(2017)川行申637和川行申638号直接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诉讼。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2号不支持抗诉决定,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3号至今没有给抗诉申请人任何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镇政府与曾光买卖原告的房屋无效,区法院(2017)川0724民初59号、市中院(2017)川07民终1010号、省高院(2017)川民申3106号直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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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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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2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原本有许多维权方式,可上访可网络可诉讼。但由于诉讼这条路太难,百姓往往不愿意选择诉讼或者停止诉讼上的“抗争”,转而走上访........(摘自网络)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2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答:“一张笔记本纸上写得乱七八糟,并且纸上有15行购房人姓名,为何只有第8行的任治斌、第14行的蔡凌华有已领房产证的字迹?很明显这两行是出自一人之手的字迹......居然用这么个假证据说我1999年领走了房产证,又自原交给官员陈彦明拿到其家里去保管的!简直是掩耳盗铃,太歪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2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12 13:53
百姓原本有许多维权方式,可上访可网络可诉讼。但由于诉讼这条路太难,百姓往往不愿意选择诉讼或者停止诉讼 ...

希望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3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12 14:14
原告答:“一张笔记本纸上写得乱七八糟,并且纸上有15行购房人姓名,为何只有第8行的任治斌、第14行的蔡凌 ...

老百姓维权......太苦了.....证据确凿,就是拖起不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4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安州区人民政府、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安州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请问:塔水镇初级中学德馨楼的住户,是根据2000年至2019年的什么政策买卖住房的?买卖的房屋是属于商品房还是地方政府自定的政策房改房?房款是哪个政府部门收取的?房产证是怎样办的?是以塔水镇公民蔡凌华、张秀春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住房,被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校长蔡定超的好友曾光霸占一案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1570号增加的第三人,塔水镇初级中学在法庭上出示的日期为2000年11月9日的“安县房改售房情况表”上的名字给办房产证?还是以安民初字1570号卷宗第68、69页套换了的日期为2000年11l月9日的“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上的名字给办房产证?
      你们现今2019年,不论以下图哪张表上的名字给办房产证,但是,除了楊再平和唐向平还住在德馨楼,其他都不住在德馨楼了……你们把2000年8月之前,住在德馨楼里的四川省安县职业中专学校的教职工的小产权证是怎样处理的?
      见下图1、2,比如该给侵占德馨楼住房的中学原校长蔡定超(此表上的名字李霞是蔡定超的妻子)、原总务主任陈彦明(此表上的名字徐彦是陈旁明的妻子)、原党支部书记石荣贵办房产证?还是给他们转手买卖的住户办房产证?
       下图3、4,比如该给2000年买德馨楼里的住房的龙强办房产证?还是给2010年向龙强买房的住户办房产证?听说你们今年把德馨楼大证办下来了?接下来怎么分证???你们莫乱作为呵!初级中学的住房失衡,是人为造成的住房紧缺……
       下图5,你们都能给曾光在塔水镇振兴街办个凭空的2014年竣工的自建房不动产证,下图6的(2018)川07行终205号的法官还支持你们乱作为,估计没有你们办不到的歪事……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6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12 14:14
原告答:“一张笔记本纸上写得乱七八糟,并且纸上有15行购房人姓名,为何只有第8行的任治斌、第14行的蔡凌 ...

四川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0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办理产权证的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总务主任陈彦明,把我的房产证隐藏在其家里直至我的房子被初级中学原校长蔡定超的好友曾光侵占案发。
      我拿着迟来的房产证向法院起诉曾光,陈彦明居然伪造一张在信笺纸上故意写得乱七八糟所谓的“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见下图1),在法庭上说“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蔡凌华一行里领房产证的字迹不是蔡凌华写的就是张秀春写的(有庭审笔录),他的意思是九九他把房产证给了我和蔡凌华,我和蔡凌华又自愿把自己家的房产证交给他陈彦明拿去收藏的.....
      后来,陈彦明等人看到蔡凌华的字确实相差太远,就咬定是张秀春写的“已领房产证”。
      请看下图2,是所谓的“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复印件。把复印件上任治斌一行和蔡凌华一行领房产的字迹折叠到一起,和我的房屋登记第3页共有人情况(下图4)那一行张秀春笔迹一起放大看,谁都能看出任治斌一行和蔡凌华一行领房产的字迹是任治斌一人之手(下图3)。
     任治斌居然于2018年3月20日,无耻地在安州区人民法院说“要有证据支撑只有对已领房产证进行鉴定”(调查笔录第4页倒数第3行)。下图5,安州区人民法院调查笔录第1页。
      下图6、7,是张秀春给陈彦明发送的短信。下图8、9,是张秀春发送给任治斌的短信。
      谁见过这么脸皮厚的人?谁给了他们的胆量如此耍无赖?.....一套房子对老百姓多么重要,把房子还给我!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1,本周一去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服务中心,查询我位于安州区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一单元一楼二号住房的产权。房产认定服务中心给我复印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一份共7页(下图2至8页),第2页是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总务主任陈彦明自填的《委托书》,第4页中的房屋及价格情况一栏里的购买日期为98.5.30(1998年5月30日),第5页的房屋情况一栏里的购房日期与第4页一致。
   请看下图9(在安州区人民法院技术科拍的照)@安州区法院 ,我起诉占有我房屋的被告曾光返还房屋,承办本案的法官以陈彦明的这张“九九购房缴费情况统计”判决我置换了塔水镇镇山寺房屋(暂住房),判决占有我房屋的被告赢了官司。岂有此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4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12 13:53
百姓原本有许多维权方式,可上访可网络可诉讼。但由于诉讼这条路太难,百姓往往不愿意选择诉讼或者停止诉讼 ...

谁管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4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买卖、赠与和“置换”没有严肃的《合同协议》,没有“过户转让变更房产凭证”就是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法律讲究真凭实据,陈彦明利用职务之便,把给本校职工办理的房产证不及时交付,而是隐瞒、隐藏职工的房产证,目的是想悄悄过户给曾光没有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8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全款购买的住房被别人占有!窝火!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9-11-12 13:53
百姓原本有许多维权方式,可上访可网络可诉讼。但由于诉讼这条路太难,百姓往往不愿意选择诉讼或者停止诉讼 ...

不给群众办一点好事?
妲己(匿名发布)
妲己(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2-4 11:21
不回家系列

发表于 2019-12-4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给点力好不好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3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司法腐败:违背事实的判决就是司法腐败,它包括违背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事实!接受人情和财物枉法判决腐败!司法程序走完了,上访是政法机构有错不纠,司法救急的最后一道途径!冤案错案必需导入司法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7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出证据公开来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20-1-8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张秀春全款购买的房子,手持合法有效的房产证件,房子确被强盗占有!请问@平安安州- @绵阳检察 @绵阳中院  除了公检法治得了强盗,民一弱妇老妮怎把强盗赶得出来?何必满目青山不照民,徇情枉法,缕拖推诿,让民凄凉悲泪忧伤、心魂游荡频苦哀诉,强盗不还民住房,民怎会有安居乐业的家园?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恳求有关部门不能有错不纠,推诿扯皮,把民逼到走头无路的绝境!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恳求有关部门不能有错不纠,推诿扯皮,把民逼到走头无路的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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