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安县)塔水镇公民蔡凌华、张秀春苦诉维权的艰难:
原告: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580108127X,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张秀春,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华兴街0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6111214922,联系电话15508373599。
被告:曾光,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塔水镇….
第三人:四川省安县塔水镇人民政府、安县塔水镇初级中学。
1998年5月30日(以房屋登记购买日期为准),原告蔡凌华作为安县塔水镇初级中学(以下简称中学)的教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一直居住的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由中学统一办理住房产权证,不知什么原因,当时办理产权证的中学总务主任陈彦明未告知原告也未将产权证给予原告。2000年,陈彦明欺骗原告说学校和41号住宅楼都要拆了修建菜市场,所以办不了房产证,中学要原告到塔水镇镇山寺宿舍暂住。2014年7月29日,原告偶然得知购买的住房有房产登记,档案保管号为00025704,原告张秀春为房屋共有人,共有号为31108-14-2,原告马上打电话询问当初办证的陈彦明,陈彦明才叫原告到其安昌镇的家里,取得了安县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12月16日就向原告颁发了的安房权证 县房监 字第00311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原告才得知所购房屋被一个叫曾光的人占有了。原告依法诉讼至法院,要求曾光归还所占房屋。
2014年9月22日,安县人民法院塔水镇人民法庭庭长陈刚开庭审案,被告曾光在法庭上出示了一张日期为2001年2月14日的购原塔中住房55.44的收据,一张日期为2001年2月23日购原塔中住房4套的收据,收款人为镇政府的财务人员黄桂华。原告答:“与我无关”。一张无指印无章印日期为2000年12月13日,说是原告给镇山寺宿舍补交了差价的复印票据,收款人为中学的财务人员任治斌。原告答:“没有出示此票据的原件,更没有一同被搬去镇山寺宿舍的朱丽华、黎贤太,另外以欺骗为目的搬去镇山寺宿舍的校长蔡定超、校党支部书记石荣贵、校总务主任陈彦明这5家给镇山寺宿舍补交差价的证据来支撑这一假证据”。详见公民张秀春2018-10-31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头条文章:《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4年10月22日,第2次原审,审判长陈刚增加的第三人镇政府,出示的是《文件》8份19页。原告答:“这些《文件》与41号住宅楼的住户和我的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拆迁的是41号住宅楼外的教室、校舍、民居房,搬拆的是住在中学校内操场边那栋老式宿舍楼(该楼至今存在,没有拆毁)里的教职工”。
法官陈刚增加的第三人中学,出示的日期为2000年11月9日的“安县房改售房情况表”和“安县房改售房计价审批表”。原告答:“这两张表上很新鲜的塔水中学公章印是假公章印,并且也与我购买的房屋无关”。一审卷宗第68至71页更换了这两张表,毁灭了这两张表。一张无指印无章印的“通知”。原告答:“绝对的伪造证据,哪有用笔记本纸写通知的政府部门”。中学的代理人中学工会主席唐文焰,正读答辩词:41号楼不拆为何要迁,为何有的搬,有的不搬,法官立刻呵斥:“嘿嘿,你懂不懂法律,站在哪个立场说话,休庭,回去重新换人来,重新找证据”。
2014年11月6日,第三次庭审,中学的证人陈彦明出示了一个小笔记本,本上有两页无指印无章印的说是收到原告1999年交的购房款收条。原告答:“我1998年买的房,购房款是中学财务人员收取的,总务主任哪有权利收购房款,而且哪有收款人又收款又拿收条的道理,简直是掩耳盗铃”。一张无指印无章印的“九九年购房缴费情况统计”胡说倒数第3行写了已领房产证5个字是原告写的。原告答:“一张笔记本纸上写得乱七八糟,并且纸上有15行购房人姓名,为何只有第8行的任治斌、第14行的蔡凌华有已领房产证的字迹?很明显这两行是出自一人之手的字迹,安县人民政府绝对是在1999年12月16日,给这15名购房人统一颁发的房产证(经查证),为什么没有另外13行购房人已领房产证的字迹?”。
第三次庭审时,曾光在第一次庭审出示过的说原告给镇山寺宿舍补交了差价的复印件票据上,盖上了塔水镇初级中学2013年版本的公章印,并写有与原件一致的字迹。原告当庭质问中学的代理人刘学军,刘学军无言对质。庭后,校长刘学军在和原告的电话通话里回答说:“是那个法官要求盖的,法官说的不盖公章就是假证据”。审判长陈刚制作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1570号民事判决书,以此彻头彻尾的假证据判决原告置换镇山寺宿舍。房屋买卖、赠与和“置换”没有严肃的《合同协议》,没有“过户转让变更房产凭证”就是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的承办法官胡义昕、审判长伍静在没有上诉人蔡凌华、张秀春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有置换镇山寺宿舍的协议合同的依据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二审卷宗里没有上诉人递交了的房产证据7份19页,更没有被上诉人的任何证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的审判长张松驳回了再审申请。三审卷宗里只有再审申请人的房产证据,没有被再审申请人的任何证据。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43号不支持抗诉申请。 详细事实请见公民张秀春2019-11-8日发布的头条文章:《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和商人侵犯我物权》……
以下配图原告的房产证据19页中的11页:
以下是被告曾光的证据:
以下是第三人中学和证人陈彦眀的证据:
下图是中学在第二次庭审前给原告复印的将在法庭上质证的陈彦明的说明,因这纸“关于原塔水初中宿舍楼塔水戏园子旁房产证情况说明”有承认原告是2014年7月29日取得的房产证,一审卷宗里没有了,被毁灭了,同时毁了原告向审判长陈刚递交的做“已领房产证的字迹鉴定申请”。
以下是第三人镇政府出示的《文件》19页中的3页,安县农业局与镇政府签的有偿转让协议书2页,安县农业局与镇政府签的有偿转让协议书1页:(由此可以看出,他们交换校舍啥的都有协议书,为什么没有原告置换房屋的协议书?)
只要不是法盲,就会懂得这些收据、票据、表格、《文件》,都是与置换房屋无关的证据。
后来,原告诉讼陈彦明隐瞒隐藏房产证一案的区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市中院(2016)川07民终2306号裁定发回重审的区法院(2017)川0724民初529号、市中院(2017)川07民终2469号的民事判决、省高院(2018)川民申1813号民事裁定,及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92号不支持抗诉决定,维护了没有任何证据的被告陈彦明和法院增加的被告中学。
原告诉讼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返还住房并恢复原状两案,区法院(2016)川0724行初14和行初15号、市中院(2016)川07行终141和行终142号、省高院(2017)川行申637和川行申638号直接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诉讼。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2号不支持抗诉决定,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3号至今没有给抗诉申请人任何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镇政府与曾光买卖原告的房屋无效,区法院(2017)川0724民初59号、市中院(2017)川07民终1010号、省高院(2017)川民申3106号直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