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全做梦都没想到,他为了替朋友解围和避免因朋友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带来安全事故,一个粗心大意的善意之举,在朋友提前写好的《借据》上签了下自己的姓名。四年之后,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下称:南部县法院)仅凭此“孤证”就判决他和朋友共同偿还近千万债务和利息,这对于杨大全来说如同“飞来横祸”。
替朋友解围反遭纠缠 违心签名埋下祸患
杨大全接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法院(2018)川1321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他与敬林(实际债务人)、谢勇彬(在借据上签名的另一人)共同向债权人杜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多万元,他傻眼了,这简直就是“飞来横祸”。因他从不认识杜某和谢勇彬,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点都没有,法院判决凭空叫他还钱,他觉得万分冤枉。
据杨大全介绍,2015年春节临近,他的朋友敬林带着一伙人来到他在贵州省铜仁市开发的项目办公室,敬林自称被讨债人追得无法脱身,苦苦哀求杨大全一定帮他设法度过难关,帮他担保还钱,杨大全觉得敬林所欠债务数额巨大,不愿意担保,债权人杜某知道后就在项目办公室抓住杨大全不放,导致他无法办公,并以跳楼寻死相要挟,眼看马上就要过春节了,他怕事态扩大,于是就来到项目办公室附近一宾馆内在敬林和杜某写好的《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他当时只是想摆脱这一麻烦,连《借据》上的内容都没看清楚,但告知杜某和敬林,他只是担保,不可能替敬林还钱。
春节后,敬林和杜某等人又来到他的办公室要求他担保还钱,他才看清《借据》上的内容,是叫他以铜仁市的工程项目做抵押,与敬林、谢勇彬共同偿还860多万借款,《借据》上还约定了月利率2.5%的高额利息,觉得非常不可思议,于是明确告诉敬林和杜某,当时签字只是为了怕事态扩大,为了摆脱你们的纠缠,此笔借款我不知道,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不可能履行《借据》上的内容;也不可能替敬林还钱。再次发生抓扯纠纷后,事态本已就此平息,敬林和杜某从此再也没有提起此事,双方也没有联系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几乎已忘记此事。
但四年后,他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才恍然大悟,杜某拿着他在《借据》上签名的证据到法院告他,要求他替别人还钱,心想该《借据》都没有履行且已严重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一定会公正判决。但他万万没想到,南部县法院仅凭这一张已经失效的“孤证”就判决他承担巨额债务。
针对杨大全在《借据》上签字相关事宜,有当时遇见此事件的贵州人都知道当天杨大全的老乡来讨债发生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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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知情人证明当时发生纠纷
债务人敬林也觉得杨大全很冤,据敬林陈述:杜某追着要债,他被缠得没办法,就说去找朋友杨大全那里弄点钱还她,但杜某要跟着他一起去,他没办法只得同意了,杜某到了铜仁市后,见了杨大全就抓住不放,导致杨大全无法办公,
杜某还以跳楼来威胁,说“我们都不过年”,眼看已到农历腊月二十九了,杨大全怕春节期间出事,被杜某缠得没办法,干脆就依从了杜某“你说咋办就咋办”,便同意担保,并在《借据》上签了名字。春节后,他打算再去杨大全那里弄点钱还杜某,但杜某知道后还是要一起跟着去,他当时说“这事跟杨大全一点关系都没有,你不用去。”最终熬不过,杜某还是带着家人和他一起去了,但见了杨大全后,杨大全明确告知“当时签字是为了摆脱你们的纠缠,怕出事,我不可能替你们担保,也不可能替敬林还钱。”于是杜某就在办公室抓扯杨大全,杜某的儿子在大厅与他抓扯,之后,他和杜某都没再去找杨大全追究关于《借据》上约定的责任相关事宜了。
在《借据》签字的谢勇彬也觉得冤枉,他说敬林也差他的钱,听说敬林要到杨大全那里去找钱,但他从不认识杨大全,也跟着去了。非常晦气的是,他不但一分钱没有要到,而且还被杜某缠着在他们写好的《借据》上签了字,他当时就说“我又没有借这笔钱,凭什么要我签字?”,但眼看要过春节了,杜某这样纠缠下去,怕万一出了安全事故,谁都不好过,只得同意了,但只是非常不情愿地在见证人一栏处签了字,心想他只是个见证人,并不是借款人,不会承担多大责任的。那次事件之后,再也没有人提起此事,他都忘记了,没想到时隔四年之后,法院仍判他为借款人,偿还敬林拖欠的巨额债务,他认为自己比杨大全还冤。自己不但没有收到钱反而还增加了新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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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据是与杨大全有关的唯一证据
关于敬林、谢勇彬、杨大全在860多万元《借据》上签字事宜,谢勇彬、杨大全都觉得冤枉,都说当时仅仅是为了摆脱杜某的纠缠,逼迫作出的违心之举,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都不认可《借据》所约定的内容。媒体记者电话联系债权人杜某核实了解情况,但杜某拒绝媒体采访,她对此有什么看法不得而知。
律师意见:法官凭“孤证”断案,明目张胆支持不法者的利益
查阅敬林、谢勇彬、杨大全提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卷宗获悉,本此借款纠纷中能与杨大全有关的唯一证据只有一张《借据》,《借据》内容是要杨大全以贵州省铜仁市的工程项目做抵押,与敬林、谢勇彬、杨大全共同向杜某偿还860多万元债务,月息2.5%,除此之外,查不出与杨大全有关的任何证据。
据了解,杨大全在铜仁市从事重大项目建设,在当地也算小有名气,说明杨大全智力发育是正常的,如果不是在遭遇威胁或惧怕某种安全事故发生的特殊环境下,一个正常人是不可能作出如此荒唐的行为。
据庭审笔录显示:债权人所放资金多数不是自有资金。还存在将合伙纠纷纳入借款纠纷以及漏判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务。为此,杨大全的代理人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就敬林、谢勇彬、杨大全在860多万元《借据》上签字事宜,三方都是在春节临近,为了摆脱债权人的纠缠和避免债权人杜某发生过激行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且都没有履行。该《借据》是个“孤证”,没有任何关联证据支撑,也即是说该证据建立之后,既无银行转账办理,更无现金支付,只是对过去债务条据的变更而已,此《借据》就当时而言,是一张没有意义的债权债务依据,对该证据的实际相对人只限于是敬林与杜某,对谢勇彬和杨大全来说不存在实际事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与建立。该《借据》从担保的法律意义上讲,已经超越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应当采纳采信。一审法院仅凭此据裁判,与《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完全相悖。
其次,根据《最高法裁判规则: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及各方责任》规定“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作为第三人的谢勇彬、杨大全虽然在《借据》上签字但都不愿履行债务,法院判决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最高法裁判规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出借人杜某不用名义借款人披露实际使用人是谁?她都明确知道实际借款使用人是敬林,名义借款人谢勇彬、杨大全明确表示不实际参与借款还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法院判决名义借款人谢勇彬、杨大全承担偿还义务,明显与高院指导意见相悖。
再其次,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的偶发性和临时性贷款,同时收取适当的资金占用费,当事人主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从事经营性放贷业务所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规定。本案中,杜某对外所放贷款,多数不是自有资金,属于非法放贷,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法院竟判决债务人承担年利率24%的高额利息,与高院指导意见严重相悖,明目张胆支持了不法者的利益。
另外,南部县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心知肚明本案债务人和名义债务人的根本区别是借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的清晰度,还故意混淆责任主体,“揣着明白装糊涂”裁判本案。还存在将合伙纠纷纳入借款纠纷以及漏判债务人已经履行两百多万的债务,没有实事求是地析案疏理,据实裁判,该判决存在严重渎职错判行为。
据了解,敬林、谢勇彬、杨大全均对南部县法院的判决不服,已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期待该院作出公正判决。(安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