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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讼权,成了黑恶势力的护身符和核武器。
2014年5月底,我到资阳市公安局对放贷人张剑的犯罪报案,2014年6月中旬,放贷人张剑拿着双方已结清,无民事法律关系的借条通过法院对我在民事上提出恶意诉讼。
从此,我陷入漫长的官司路,张剑的黑恶势力得到发展壮大,而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第1748号判决书、(2014)雁江民保字第119-1号和(2015)雁江执字第631号法律文书相继出错,(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又怨声载道。放贷人的目标不止我一人,(2014)雁民初第1747号判决,(2014)雁江执字第1441号和(2016)川2002执恢267号都被误导,恶意诉讼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强,在民事的处理上难辨真伪,错判后,刑事诈骗摇身一变成了合法的民事纠纷。
民事判决中法官有权不谈诈骗,刑事上不予立案侦查也合情理,但犯罪嫌疑人张剑为一己私欲,浪费国家资源,伤害他人的行为已是犯罪,公安机关勇于立案侦查才能彰显正义,虽然恶人先告状得逞,但诈骗也马脚暴露:
1、收条注明:“今收到黄健峰还款10万元,以前帐全部结清。签字手印张剑、吴家志,2012年11月1日”。证明前帐已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张剑的诉状是无事生非的诈骗。尤其2012年11月1日同一天出现的收条和借条,证明犯罪嫌疑人隐瞒真相,明知故犯。
2、收条经手人※※※证明以前帐全部结清,所有以前帐的重复催收是诈骗。
3、2012年1月11的借条,张剑说成2013年1月11日发生借款,只是书写时写成了2012年1月11日。这是指鹿为马的诈骗,因为放贷人的借款是按借条时间付利息,我把2013年写成2012年就必须多付19、2万年息,放贷人一伙靠利息吃饭,哪会大发慈悲的免息一年?
4、放贷人有涉黑性质催收团伙,曾指派手下两个刑释人员健娃和巧儿(18708215558)到成都催帐,我为结清放贷人所谓债务已卖掉两套房付了150万现金,放贷人在没有任何资金流水证明下通过诉讼反复要账,典型有计划的诈骗。
请警方就事论事,依法立案,拔出萝卜带出泥,张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人不是偶像,公安才能惩治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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