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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在原告方不开话筒、不显示原告摄像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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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1日上午在审理2019川1602民初5091号案,庭审直播在原告方不开话筒、不显示原告摄像画面导致庭审直播录像录音的原告方不清晰,只有被告方的声音和录像画面清晰,无陪审员出庭。原告提醒书记员要庭审直播,书记员说,肯定在直播。难道是怕原告把广安未贯彻落实国家医疗法规的恶劣影响向全国全世界传播吗?原来是这样不清晰的直播,请广安区人民法院整改!
直播网址: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869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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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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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渐离(匿名发布)
高渐离(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1 15:03


洪法官不依法独立审判吗?还想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和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枉法裁定来作为定案依据吗?不相信国家的医疗法规在广安没得效力
发表于 2019-11-1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很纠结看看”网友:
      您好!你在麻辣社区发表的题为“广安区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在原告方不开话筒、不显示原告摄像画面”的帖子我院已经收悉。对于你所反映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庚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贴文中反映的“庭审直播在原告方不开话筒、不显示原告摄像画面导致庭审直播录像录音的原告方不清晰,只有被告方的声音和录像画面清晰” 的问题。2019年10月31日上午9时,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我院科技法庭二对(2019)川1602民初5091号原告杨XX诊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前,书记员完成了相关庭前准备工作,打开互联网庭审直播系统和数字法庭系统,检查相关设备均处于开启状态(包括双方的话筒设备),并提醒原告、被告双方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庭审开始后,原告杨XX诊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杨XX宣称其在网络上查询不到庭审直播的信息,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当即对其释明直播设备均是开启的,庭审中也可以看到被告席的话筒和视频均是正常状态,法庭庭审继续。但不知何时因何原因原告方话筒处于关闭状态,极有可能是原告方在无意间关掉了话筒开关,导致原告方的话筒没有声音并且无法切换原告席的视频。因此,“庭审直播在原告方不开话筒、不显示原告摄像画面导致庭审直播录像录音的原告方不清晰,只有被告方的声音和录像画面清晰的”这一问题并非我院人为直接导致的。
      二、关于贴文中反映的“无陪审员出庭”的问题。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我院审判员独立审理,因不属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形,因此没有陪审员参与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我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并不存在你所反映的问题。
      最后,非常感谢你对我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祝你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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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没得监控吗?居然污蔑原告可能关话筒?庭审直播视频有原告方吗?广安区人民法院不敢担当作为
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1 17:37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该案从立案之日起不止3个月了

发表于 2019-11-1 2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阿珂(匿名发布)
阿珂(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1 22:12
自始自终无原告画面,是谁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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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意思的回复!从专业角度上我知道怎么回事情 不好议论!
典韦(匿名发布)
典韦(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2 08:27


被告广安市卫健委和市人民医院的两位法律顾问被说不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医疗法规导致迟来5年的合法市急救中心,还在法庭上歪曲理解乱说院前急救,急危重患者未到达120网络医院都属于院前急救,这两位律师尴尬。最后的民事判决与四川省高院的行政再审裁定也非常重要,持续关注中。被告今天在法庭上也认可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拨打120,拨打120后,法定调度救护车的医疗机构(主体)是急救中心(站),不是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也不是广安市人民医院,也不是广安市卫健委。因此,被告广安市卫健委、市人民医院和市120指挥中心存在违法,有违法行为就构成侵权。持续关注人民法院的最后判决。这个案例是全国医疗卫生中的一个非常经典案例.
                    
                    
            
        
宫本武藏(匿名发布)
宫本武藏(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2 15:16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勇等法官和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代君万法官没学医常识可以理解,但没学语文就不可理喻了,故意枉法裁判,洪法官独立审判,不知是否会枉法裁判?
不知火舞(匿名发布)
不知火舞(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2 15:20
广安市人民医院法律顾问肖律师称,北京市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在广安没有用,国家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在湖南、北京、重庆、成都有效力并依法执行,难道在广安就没有法定效力吗?
不知火舞(匿名发布)
不知火舞(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2 15:23
广安市卫健委和广安市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没学医,广安市卫健委的领导没学医,广安市人民医院的院领导学医但没出庭接受答辩和询问,广安120指挥中心负责人张瑾学护理而没学法吗?突破法规底线违法侵权急危重患者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安全迟早会遭报应
白起(匿名发布)
白起(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3 22:20
国家医疗法规在广安没得效力吗
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4 10:27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普法教育01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778175-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往年跑红马有一些医院为了打广告派的非120救护车参与医疗保障,今年跑红马只有120救护车参与医疗保障,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和网络舆情,这说明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意识到非120救护车参与院前急救是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只有120救护车参与院前急救才是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依法执业。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锋区人民法院和广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广安市卫生健康系统的官员依法正确理解《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size=21.3333px]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size=21.3333px]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url=]发布时间: 2014-10-10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数据集[/url][url=]发布时间: 2017-07-27、[/url]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
国卫通〔2018〕22号
  现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621—2018 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
  该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
正确理解院前医疗急救的法定概念,才能确保广安470万人民的医疗安全,才能确保2000多家基层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的医疗安全。
安琪拉(匿名发布)
安琪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4 12:34
国家2014年颁布的院前医疗急救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所以,广安市卫健委的汤才勇、代联波,120指挥中心的张瑾,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李勇和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代君万等法官形成的枉法集团一定会被依法追究党纪国法规定的法定责任!

发表于 2019-11-4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以为是被告没被显示呢!差贴
典韦(匿名发布)
典韦(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4 16: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4〕1号)
发布时间: 2014-04-23 来源:
国卫通〔2014〕1号



  现发布《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449-2014 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WS/T 450-201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WS/T 451-2014 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WS/T 452-2014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上述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5日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1-5 08:23
还有这种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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