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大家都是知道的,对于醉驾酒驾,公安部门历来是严厉打击!
01、判决书下来了!
2017年曾发生一起辅警追堵酒驾司机,而致其车祸身亡的事故。时至今日已过去快两年了,就在前段时间,对于此案的判决书终于出来了!
02、事件还原
5名被告人(王某、刘某民、刘某喜、宫某超、贺某权)系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2017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分别驾驶C12**号两辆警车,在没有正式警察带领的情况下,对所管制辖区进行日常交通秩序排查和巡逻。
期间刘贤民接到一个举报电话,称辽K×××**车司机疑似酒驾,刘贤民便联络王宇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会展中心路口进行堵截检查。进行了两次截停,才将酒驾司机拦截下来。就在其中2名辅警下车准备盘查时,该车突然加速逃离,其余3名辅警再次分别驾乘警车追辑。
就在这反反复复的追堵及被截停中,驾驶辽K×××**车的司机高某因慌乱逃跑,行驶速度过快,与道路右侧的石桩及绿化树发生碰撞并解体,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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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与图片中的人物无关)
但最关键的一点是!随之追赶过来的5名辅警,并未对肇事车辆采取救助措施,分别驾乘警车驶离事故现场,先后返回交警大队。
次日,刘贤民、王宇、贺宏权、刘同喜、宫鹏超五人均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03、公安部赔偿980000元
案发后,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8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近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
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认定:5名被告人在从事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但由于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被告人王宇、刘贤民、刘同喜、宫鹏、贺宏权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无独有偶”,2019年9月15日,交警支队金平大队二中队在金园东厦路口开展查缉酒驾、醉酒行动,一辆悬挂粤D**992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客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此执法的民警便示意其停车检查,但摩托车却掉头逆行加速行驶。
为拦下该辆摩托车,辅警陈某在协助交警查酒驾的过程中将停放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推出阻止,造成摩托车冲撞自行车致驾乘人员受伤。该辅警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法执法的范围,属于暴力执法的范畴。应对摩托车驾乘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是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伤害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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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辅警究竟拥有哪些职权?
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经过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政审等选拔出来的,由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直接指挥和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
主要职能有联防巡逻、卡口值守、维持大型公共活动等等。在最近的改革中,部分地区给予了辅警创新式的执法权,就是由从前2名警察才能完成执法,到现在由1名警察带1名辅警即可完成执法活动。
这同时也说明了一个问题——辅警只能配合正式民警开展执法工作,不能单独进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