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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顺庆法院的民事起诉案 南充中级法院的民事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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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9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起诉状
                    (本次诉讼有较强的公益性,请求重视)
原告:罗升,男,汉族,现年52岁,身份证号512921196611275039,住顺庆区果城路54号3栋1单元802号,电话:13086378668.
被告:顺庆区人民医院。
法人:赖成民。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125号,电话:08172222103.
案由:安全责任纠纷。
请求解决:
    1、全面整治病人求医治病的医疗环境。
      2、判令赔偿原告被盗现金25000元。
      3、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9年4月30日,原告因突发肠梗阻入住被告医院第
二住院大楼3楼7病室20床抢救治疗。2019年5月1日凌晨3点钟发现枕下钱包被盗,包内有银行卡及证件、有现金25000元;原告在3点47分拨110报了案,详情见《立案通知书》。2019年5月1日早晨6点,环卫工人在第一住院大楼楼下拾得被盗钱包,包内现金25000元被盗匪取走。
被告医院盗匪频繁、猖獗,2019年5月3日凌晨3点多钟,第二住院楼1楼第8号病床(病员:鞠俊宝,电话:17095822244)、第9号病床、49号病床(女病人,电话:15887821953)又遭遇盗匪光顾;如此频繁被盗事实证明了被告医院安全管理存在着严重问题。
被告医院在经营医疗事业和管理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求医者不应该遭遇的痛苦,更没有为患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虽说被告医院请了几名作为摆设的保安,安装、摆设了几颗装模作样的监控,保安却从未对住院楼、道、巷作过安全巡视,医院墙壁没有明显张贴安全警示。被告医院还犯下了严重的安全过错,在医院通往成衣街的通道处长期无门、无锁、无监控,致使盗匪大摇大摆进人医院,盗取病人财物,却来去极为自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后果,如此不停地给痛苦的病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增添了雪上加霜的痛苦,被告医院为此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十五条第3、4、6、7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您们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广大病难群众就医的合法权益!严正要求被告医院接受原告诉讼意见,整治医院医疗环境,保障广大病难群众就医安全!
             此   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罗  升 。
                2019年  5 月  17  日
罗升住医院治病期间现金被盗要求医院理赔的
       法庭辩护及陈述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我是本案原告,在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时,就提供了6组证据,其中第5组、第6组证据是原告在被告医院实地所拍采集的,通过庭审质证,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原告的诉讼内容及其请求事项都非常清楚。原告向法院提供的:
第1组证据证明了原告罗升的身份,性别、年龄、住址。
第2组证据证明了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病的事实。
第3组证据证明了原告罗升现金被盗的事实。
第4组证据证明了被告医院是经营性质的单位和法人身份。
第5组证据、第6组证据都证实了被告医院对来医院就医治病的病难患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和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被告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告医院敢于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有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医院能逃脱应尽的理赔责任和义务吗?
病人在病房内被人盗取财物医院对病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365青海律师团、华律法律律师团、中国律师网律师团的律师们是这样解答的:
“医院也是经营单位,依法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医疗费用,因此,医院和病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营和消费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医院除提供治疗服务外,病人在医院住院就诊的,医院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病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我认为,病人在住院期间财产受损的,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否是全额赔偿要看医院是否履行了保障的义务,如果有,则可以适当免责,如果没有,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为此,原告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多方求证,严正审阅,充分具有法律根据,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为被告医院请了几名作为摆设的保安,安装、摆设了几颗装模作样的监控,保安却从未对住院楼、道、巷作过安全巡视,医院墙壁没有明显张贴安全警示,被告医院通往成衣街的通道处长期无门、无锁、无监控,致使盗匪大摇大摆进人医院,盗取病人财物,却来去极为自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后果,这就是被告医院犯下的严重安全过错,这就是被告医院对病人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和态度,由于被告医院存在着对病人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和态度,才造成了原告罗升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病期间现金被盗、铁的事实;被告医院的医疗环境是用来经营的,等同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医院向原告提供的商品(医疗环境)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危及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医疗环境)和服务,没有向原告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没有提及、作出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和措施。被告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外,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就诊时,被告医院没有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原告的财产安全,因此,原告认为,原告在住院期间财物被盗遭受损失,是被告医院对原告没有履行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因果关系造成的,正因为如此,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义务。
被告医院没有搞清楚什么是病人,患者在突发疾病威胁生命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是什么?虽说被告医院也同样唱着“救死扶伤,发扬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高调,多少年来对病难患者何曾有过先治病、救人,等患者病危解除、恢复民事行为自卫能力时再付费的行为、活动?多少年来,病难患者进医院就医,不先付费,就得不到任何救治,只有等死这一条路可走。今天,病人突发病难危险时匆匆忙忙带好足够的救命钱到医院请求救命的行为是以抢救生命为重、为主,其行为是非常正确、合道、合理、合法的,哪点错了?救命钱不是在医院外面被偷走的,而是在医院住院病房内被偷走的,被告医院不应该推三阻四说病人这也不对、那也不对。病难患者带好足够的救命钱到医院是完全正确的,哪点不对。被告医院不应该把病难患者被盗的责任全部强加给病难患者一方承担,被告医院对病难患者应该依道、依理、依法承担必须承担的、在医疗活动及环境中的全部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才对得起所从事的医疗经营服务事业、才对得起病难患者、才不愧于社会和国家。
如果法院审理、判决此案再象“法院调解”那样否定上述法律在本案中存在的关系、作用和地位、否定原告的陈述意见,认为医院的安全环境都与医院的安全责任、义务无关,那么所有医院都不设置保安、门、锁、安装防盗监控了,装模作样的安全形式都没有了。法院如果不严肃被告医院本身职责所在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其后果将是、一切偷窃摸盗、烧杀抢劫的犯罪分子都将会潜入弱势民事行为自卫能力群体的医院,伤害病难无力自救的病人,医院将成为一切犯罪分子的旅馆和避风港,医院完全失去了安全保障责任感,那将是天下病难患者的灾难,也是人类的恐惧和灾难,众多病难患者将被盗受灾,得不到医院的安全责任保障和法律的保护,如此将造成社会的大不幸。
就本案,原告相信顺庆区人民法院是同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法院,也是顺庆区人民的法院,读的是同一本宪法,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公正地审理、判决本案,以维护被盗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病难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就医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制之尊严!
以上辩护及陈述,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戳,请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予以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公益诉求给予支持,谢谢您们!
                辩护及陈述人:原告罗升。
                  2019年 6 月 27
附:1、《病人在病房内被人盗取财物医院对病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365青海律师团解答复印件为证。
    2、《病人在病房内被人盗取财物医院对病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华律法律律师团解答复印件为证。

          罗升在顺庆一审法院败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升,男,身份证号:512921196611275039,住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54号3栋1单元802号,电话:1308637866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医院。
法    人:李代颖 院长。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125号。
电    话:08172222103
  上诉人不服顺庆区法院何海洋作出的(2019)川1302民初4155号马虎、草率、玩弄法制错误的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顺庆区法院何海洋作出的(2019)川130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并改判。
事实及理由:
    法制之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一切司法行为都必须做到庄重、严肃、谨慎、无错。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在审理、判决(2019)川1302民初4155号民事纠纷一案的全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玩弄法制、故意渎职的司法行为,这样犯错误的“法官”,不应该成为法官。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在(2019)川1302民初4155号、涉案金额仅仅25000元、过程极其明了、简单的民事纠纷一案中竟敢如此判决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为:被告顺庆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2014年4月30日,原告罗升因病入住顺庆医院病房治疗”。实际被上诉人是在顺庆区公立医院管理局登记注册,享受财政补助差额拨款的法人组织及运营单位。2019年4月30日深夜,原告罗升因病才入住被上诉人病房治疗。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居然把上诉人入住被上诉人医院的时间都故意搞错了,居心何在?
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在判决书中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所规定的赔偿主体,一般是指营利性经营活动者”。实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是这样写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关键词:等公共场所。被上诉人经营场所,就属于这一类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段文字没有说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啊。何海洋说:“被告顺庆医院是非营利性机构,是事业单位法人。原告认定被告顺庆医院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所规定的赔偿主体的主张,不能成立”。实际被上诉人收取了原告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5日的住院医疗费4861.96元,被上诉人收取了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就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所规定的赔偿主体的主张,是完全成立的。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却未拿出顺庆医院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请问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被上诉人这样的法人及法人组织,有无法人及法人组织资格?请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针对这样的法人及法人组织,拿出被上诉人面向社会、面向广大病难患者不独立享有、承担法律、民事权益、民事责任、义务的法律依据。
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在判决书中还认定:“被告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主张权利,也混淆了医疗关系和消费关系,混淆了医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之间的区别。实际本案罗升是原告,不是被告。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5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挂号购买了5天的住院安全环境、床位、药品及医疗服务,被上诉人已收取了上诉人5天的住院安全环境、床位、药品、医疗服务费4861.96元(通常简称为:住院医疗费),就是这样的交费与收费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形成、产生了交易、买卖关系,有交易、买卖,就有消费;有消费就有收益。被上诉人收取了上诉人4861.96元钱就获得了收益,就产生了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没有明文规定被上诉人可以免予法律、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显然,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在判决书中的认定,是他个人以职务之便、蓄有意图、违背法制的自圆之说。
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在判决书中多次认定:被上诉人是事业单位,不是经营者,并以此为由,使被上诉人逃脱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义务。实际被上诉人设有收费、结算窗口,每天都在收病人的钱,这个收费、结算的行为就是经营行为的最终目的。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做过一天的免费、不收钱的治疗行为。所以,被上诉人没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逃脱在医院运营中所产生的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义务。
上诉人求医治病的场地、环境、床位是被上诉人收费后提供的;是被上诉人使用、支配、创收的工具,这个创收的工具,在本案一审中已提供了证据证实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像证据证明了盗匪赵英杰大摇大摆、毫无忌惮地进入被上诉人医院、病房,盗窃上诉人财物,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对被盗财物给予赔偿,被上诉人有权向盗匪主张权利,被上诉人为什么要推脱属于自己的权利和全部责任?
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认定:“原告丢失的财物是多少,尚不确定”。实际上诉人在病难危急之时,拿着家里几个月的经营收入25000元到被上诉人医院求医、住院急救,这是事实,只是没有和没有时间、没有必要先通知被上诉人及审判员何海洋到公正处公证作为证据而也,难道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还要否定在案证据、否定盗匪赵英杰在2019年5月1日凌晨大摇大摆地进入医院住院大楼,到上诉人病房盗窃的影像证据事实;难道要否定顺庆区公安分局抓捕盗匪赵英杰的办案事实和证据。因此,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来对本案判决,是极其错误的。
至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告知,是被上诉人在半夜三更的夜景下,乘上诉人之病危,在上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令上诉人签的字,上诉人不知其中内容。被上诉人的其它告知,不明不显,让上诉人误认为被上诉人医院环境很安全,被上诉人对不安全的医疗环境没有作出防范补救的措施,才让上诉人被盗,一天后又有几位病人被盗的事实。本案一审判决后至今,被上诉人医院通成衣街依旧无门、无锁、无监控。
综上所述,1、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在审理、判决本案时把上诉人的入院时间、上诉人是原告还是被告这样最简单的问题都搞错了,充分证实了何海洋工作马虎、办案不负责任,所作出的判决是极不可信的。2、何海洋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毫无关系,是错误的、是毫无法律依据的。3、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以被上诉人是事业单位为由,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法律、民事、运营中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4、有显明的事实、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环境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证明了被上诉人对广大患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被上诉人却要推脱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义务,没有法律依据。5、作为一家医院、一家事业单位、法人及法人组织,仅仅为了25000元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费,就不敢面对自身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不敢面对自己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不敢面对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的医疗环境,又怎样去面对社会、面对人民、面对法制、面对广大病难患者。6、本案审理、判决的前因后果,实在不是司法判决,简直就是人情办案。7、顺庆区法院审判员何海洋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有司法豁免权,上诉人不服,坚决上诉。
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严于法、严于纪,查明本案事实,公正判决,以正视听,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马虎、人情办案、玩弄法制、错误的判决,维护法制、维护公平和正义,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  升

                              2019年 8 月 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升,男,身份证号:512921196611275039,住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54号3栋1单元802号,电话:1308637866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医院。
法    人:李代颖 院长。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125号。
电    话:08172222103
  上诉人不服顺庆区法院何海洋作出的(2019)川1302民初4155号马虎、草率、玩弄法制错误的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顺庆区法院何海洋作出的(2019)川1302民初4155号民事裁定,并改判。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在(2019)川1302民初4155号民事起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上诉人:“全面整治病人求医治病的医疗环境”。这一请求完全出自上诉人对广大病难患者的同情和爱心,是一颗爱自己、爱人民的正直之心。有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条件、理由进行民事起诉:
1、  被上诉人是在顺庆区公立医院管理局登记注册,享
受财政补助差额拨款的法人及法人组织和运营单位,不是政府机关,不是卫生局,不是政府及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在运营中与求医治病患者形成、产生的诉讼、争议,没有任何条件、资格、地位、法律依据构成行政官司,其诉讼、争议,均属于民事纠纷。
2、被上诉人经营所在地、事故发生地都在顺庆城区,
是顺庆区法院管辖范围。
3、   上诉人因涉及到病人求医治病不安全的医疗环境,
才遭遇被盗、造成了损失,是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影像证据、民警办案证据、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充分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规定民事诉讼的全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二审法院立案受理,支持上诉人对广大病难患者的同情、爱心所作出的公益诉求,维护法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  升

                              2019年 8 月 2 日



罗升诉顺庆医院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义务的
        上诉陈述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一审法院何海洋在审理本案时,工作极为马虎、办案不负责任,所作出的判决毫无法律依据、是极不可信的,是任何人都无法争辩的事实(有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书佐证)。虽然何海洋在上诉人上诉的压力下,于2019年8月9日对本案一审错误的判决、裁定作出了补正裁定,如此不严肃的司法行为,上诉人不认同。请问,如此错判、枉法杀人后,再来补正的司法行为是哪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中提供了6组以上证据,其中第5组证据《医院墙壁没有明显张贴安全警示》、第6组证据(《医院通往成衣街后面长期无门、无锁、无监控》这组证据最严重的怪象是,至今仍没有引起被上诉人幡然醒悟),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其所有求医病难患者至今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义务(有补充证据佐证)。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医院是给钱购买安全医疗环境、医疗技术住院治病的(有医院收费发票佐证),一审法院何海洋判定的那种免费治疗、根本不存在。
1、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中提供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何海洋判决称:被告顺庆医院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毫无关系。上诉人在此强烈要求一审法院何海洋及被上诉人当庭拿出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毫无责任关系的法律依据。
2、一审法院审判员何海洋以顺庆医院是事业单位为由,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法律、民事、运营中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义务。上诉人在此强烈要求一审法院何海洋及被上诉人当庭拿出不承担法律、民事、运营中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义务的法律依据。
3、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中举出的事实、证据及上诉补充的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医疗环境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证明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广大病难患者至今都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义务,被上诉人却要推脱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义务。上诉人在此强烈要求被上诉人当庭拿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义务的法律依据。
4、一审法院审判员何海洋认定:“原告丢失的财物是多少,尚不确定”。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中已经声明,上诉人是经营南充太极处事文化中心的企业法人(有南充太极处事文化中心法人、税务身份佐证),享受国家税务局基本税务,每月定额6000元(以发票为证)。上诉人未将2019年元月至4月的营业收入25000元人民币存入银行;由于上诉人妻蒋戴岭是二级精神分裂症患者(有司法鉴定书佐证),无掌管、支配现金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被上诉人医院是先交钱、后才能实施治疗的医疗规矩,上诉人在2019年4月30日深夜突发疾病时,为了生命得救、能顺利、保障治疗,忙将家里存放的4个月营业收入25000元人民币装进了口袋,非常必须、合情、合理地拿进了被上诉人医院作为医疗保障经费。
5、被上诉人为了达到抗拒、逃脱应尽的民事赔偿责任、义务的目的,在铁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面前,请问被上诉人还要上诉人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一审法院,强势一方与弱势一方竟如此不依法平等。一审法院何海洋的司法职责难道就是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为强势者维不正当之权吗?一审法院何海洋的司法职责难道就是制造弱势群体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的冤、假、错案,蓄意损害人民合法权益吗?一审法院何海洋如此严格执行的“有法不依、司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枉法司法行为到底要进行到何时?
综上所述,至于一审法院何海洋判决、裁定该不该正确审理、纠正、改判,上诉人始终坚信中国共产党、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这才理直气壮地上诉到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是否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审理此案,上诉人有信心期待二审法院正确的审理、判决。谢谢您们!
                 上诉人:罗升

                2019年10月9日


       罗升在南充中级法院二审依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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