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的放贷人张剑隐瞒事实,趁被告黄健峰不在资阳,持已无民事法律关系的作废借条起诉并得到判决,如果被告黄健峰不能揭露,虚假诉讼将以民事纠纷名义永远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裁判文书档案,欺骗千秋万代。
两年后被告黄健峰知情,就拿着收条回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并幸运申请到再审,收条注明:“今收到黄健峰还款10万元,以前帐全部结清。签字手印张剑、吴家志,2012年11月1日”。想要证明前帐已清,但再审法官王颖张冠李戴,反使虚假诉讼者受到法律保护。
1、用“计算”和“视为”枉法判案。
新证据(收条)是黄健峰的家人代为还钱时因张剑说黄健峰的借条没有带到身上,※※※怕张剑耍赖就叫张剑和同伴吴家志一起合写了此收条,特别说明前帐已清后才付的钱,张剑看钱到帐后回家取了10万借条交还。收条注明:“今收到黄健峰还款10万元,以前帐全部结清。签字手印张剑、吴家志,2012年11月1日”。收条持有人※※※在2017年我回资阳时把保存的收条交给我,但法官王颖审案凭关系,凭感觉,故意歪曲证据来制造冤假错案。※※※知道后又写下收条补充证明,全文是:我是收条持有人※※※。今证明2012年11月1日张剑、吴家志写了收到10万元,以前帐全部结清的收条后,我在车苑门口农行打款十万元入张剑银行卡(卡号:62284641100122※※※※7),张剑之后还回一张黄健峰十万借条,我想事情总算了结,十万借条当时我就撕了。特此证明。证明人※※※,2019年6月12日;另外:张剑在庭审时已说出收条与借条无任何关系,只是退了一张10万借条后,黄健峰的家人又让他和同伴吴家志一起合写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张剑用作废借条诈骗黄健峰是事实,但法官王颖为帮助犯罪分子张剑逃避法律责任,只选取了还款10万,把收条和借条通过”视作”关联在一起,指鹿为马乱判案。
2、 观念错误,导致有法不依,有错不纠。
法官认为原告张剑起诉要钱,但被告没给钱,无利无害只能算纠纷。按法官逻辑,法律上就不存在抢劫和贪污罪,被抓后退出了赃款,无利无害但国家可能放弃制裁吗?依法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诈骗问题应按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移交警方,但她大包大揽成民事自己处理。当原告说2013年1月11日借8万元但书写成了2012年1月11日,法官应该质疑的是,当事双方没有私交也没有合作关系,收条一直原告张剑执存,张剑是月月靠借条收息的放贷人,不可能两年后上法庭才知道借条写错了,被告黄健峰知道借钱要付利息,把借款日期故意写错提前一年,意味每月多给1、6万月息,一年就得多承担19、2万年息。再审法官只要对比收条和借条就能查实,期待鉴定是不认真纠错。
3、臭名昭著的恶势力得以逍遥法外。
我是张剑黑势力受害人之一,我家人被张剑团伙的马仔逼上家门,卖一套房没止住张剑的邪恶,我车苑小区的唯一住房又在张剑各种强迫下卖掉,张剑从我身上捞取的好处已不下150万现金,还敢通过判决重复要钱已触犯法律,再审后原告张剑逍遥法外,张剑的委托律师陈法庄和雁江区人民法院部份人员很熟,(2014)雁民初1747号判决中陈法庄让一个共产党员背上虚增债务,本案再审时我忽略了陈法庄和王颖的关系。如果法官秉公执法,黑恶势力无处遁形,把虚假诉讼判为纠纷后,三年扫黑也扫不动。
为维护社会正气,请有关部门监管监督监办这起虚假诉讼案审理!阳光司法,制裁犯罪者。(附证据7张)
举报人:黄健峰
时间:2019年10月10日
手机:13548183718
身份证:5110261968122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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