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昨天的小经历,我觉得可以延伸一下,其实就是一个与民争利的话题。 昨天中午买了点儿小卤菜,鸡脚6块3,菌干11块3,开始女老板说的6块加11块共17块,是分开称的。随后她把两个放在一块称,就变成了17块6。我付钱的时候她就叫我付17块5。虽然只多付了五毛,但想起来还是有心头有点儿不快,毕竟是,分开称的话呀,够不上4舍5入,给17也正常。另外在蓬州牛肉店的称牛肉,我说称一斤,其实老板他就称成了113块的。78块钱一斤,那就称了一斤半了。多了我也不好多说。这个都是普通的群众之间的销售技巧。这是想法获得更多的利益,我们不能完全把这个叫与民争利。
与民争利,最主要的最可怕的方面就是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党员干部与其它企业或普通群众之间,争资源、争权力、争时间、争空间、争指标等。 机关单位与民争利可能体现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还有低价征收、征用私人物品和财产资源。 党员干部与民争利,主要是乱收费,或者通过个人的权利谋取不当的利益。或者参与经营,用行政权力资源获取更多的利益。
其实企业与民争利也很可怕。毕竟因为信息不对等,或者他们的技术优势或社会资源丰富,或有的掌握着定价权等。比如在水、电、气等方面,它的定价和收取方式,可能对老百姓就会有很深的影响。并且有的问题还不是普通老百姓能够发现的。头次国务院大督查中间就发现,南充那边有物业公司1元多收取经营业主或者商户的电费,然后几毛钱交给供电公司,获取差价。另外还存在着如天然气阶梯电价,公司进行拆分,最终让老百姓交了更多的出来。还有以前就是在医疗系统存在做空针费,这些确实都是与民争利的现象。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另外具有长期性,因为他单个数额比较小,因为涉及的面大,就是细水长流,慢慢地获取更多的不当收入。 作为普通卖菜卖东西的老百姓,你的秤年久不修,或者故意把秤改了,然后搞缺斤少两,这确实是令人唾弃的行为。有些企业的话,利用自己的技术手段,或者垄断地位,或者定价权利等等来获取不正当的,那确更应该收到谴责和法律处理。 古语云: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窃钩者当担责,窃国者应受罚。 网上有些文档本来免费,有的甚至就是自己上传的,后来就被一些公司收集到自己网站了,然后下载就要加入会员,或者付出金钱。相当于把本来公用的资源变为他私人的,所以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与民争利。 《史记·循吏列传》说:食禄者不与民争利。意思是做官的人不许和百姓争夺利益。 不但如此,个人、单位,都应与与民争利划清界限,不与民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