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给大家讲一个“奇葩案例”的处理过程。
某心机男包养小三,买了100万的房子过户到小三名下。
熟读法律的心机男跟小三签下了《情债之约》,内容如下:
“如果你一直做我情人,那这100万是你的。
如果有一天你不做我情人了,那这100万还给我。”
事后,可能是因为厌倦了小三,心机男打算拿回100万,就起诉到法院,说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既然是无效协议,那基于无效协议所得的财产就应当返还呀!
一审法院:呃……我的台词都被你说了,有理有据的,法律上确实是这样规定,那就判小三返还100万吧。
可这样明显哪里不对劲啊!
心机男这不是人财兼得吗?
小三傻乎乎地被“白嫖”这么多年了,法院支持返还财产不是变相鼓励了心机男的行为吗???小三就活该被忽悠吗?
于是小三果断上诉。
二审法院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呢?
支持的话,心机男拿回100万,机械办案,社会效果不好。
不支持的话,小三得到100万,有违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收缴这100万的话,太狠了,而且100万还可能包含了心机男老婆部分的共同财产,现在的法律也不允许这样做。
考虑来考虑去,这个二审法院另辟蹊径,想出了一个很有“智慧”的办法。
那就是不理这事……也就是“驳回起诉”,理由是两人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驳回诉讼请求”是支持小三,而“驳回起诉”是谁也不支持)
这个案例还能更有更精彩的版本的,那就是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这是一场超级大戏。
原配的理由超正当,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这类案件争议很大很大很大,没啥定论,处不处理都会被议论,支不支持都会被议论,做法官真是太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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