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农民选择进城打工,在家务农的也越来越少了。土地流转也成为盘活农村土地最有效的方式。因此产生的土地流转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与客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不流转,流转给谁,以及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还是采取转包、出租的方式流转。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自己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自己使用的土地发包给村民,村民就对这些土地享有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内容
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能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