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高手破解“成都两级法院认定开发商虚构事实骗取1600万后‘一房二卖’合法”之谜
该案正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由该院骆轶检察官办理此案,相信骆轶检察官会公正办案,因此案是个典型的冤案,荒唐之极:开发商虚构事实骗取巨额购房款的证据确凿;住建局公开发文认定开发商违法售房;购房合同显示开发商存在多种违法、违约行为;两家都无发放该笔贷款资格的银行站出来作伪证。大量的违法、违约事实和证据摆在法官面前都被成都两级法院认定为合法,反判决购房客户倒赔偿开发商近100万元,明显枉法裁判。面对这么明显地歪曲事实判决,被四川省高院雷伟法官连案卷都不看就做出裁定,严重渎职。
按常理,个别无良法官要采用“自由裁量权”偏向一方断案,总得找出帮助一方的合法理由,不能错的太离谱。但目前我寻遍了国内所有我认识的司法界高手都无法找出成都两级法院为什么要这样断案的合法理由。
求助法界高手破解其中之谜。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9日,成都瑞达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合能.锦城”项目,在没有按揭售房资格的情况下,就假冒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滨江支行的名义与受害人王秋签订按揭购房合同,销售6套商铺,总房款3200万元左右。王秋按约定交首付款1600余万元,银行按揭近1600万元。由于当时该公司是假冒的工商银行所以按揭贷款做不下来,两月后便转到光大银行成都牛市口支行,但该行同样没有发放这笔贷款的资格。王秋配合该银行折腾了5个月后,按揭贷款资料又转回了工商银行,直到开发商成都瑞达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这6套房屋“一房二卖”之后都无消息。
从受害人王秋交1600万首付款到开发商“一房二卖”这期间,开发商都无按揭售房资格(四川银监会已证明)
王秋的1600万元钱没了,房也没了,便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讨说法。但开发商以王秋一个月内未付清余款,系王秋违约,需承担20%违约金反诉王秋,在审判中,无资格发放该笔贷款的两家银行(工商银行和光大银行)都站出来作伪证,说贷款没下来是王秋个人原因造成的,但王秋是什么个人原因,他们自己也许都不知道。成都锦江法院便判决王秋违约,不但没有讨回房子而且还被判决倒赔开发商90多万。王秋上诉到成都中院,成都中院糊里糊涂地维持了原判。王秋到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该院把这个案件分成6个合议庭,有5个合议庭正在讨论案件,但有一个叫雷伟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连案卷都不看就抢先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当王秋去质问这个法官时,这个法官竟荒唐地说出“我认为成都中院的判决没问题,所以就没有去调卷看”(有录音)。雷伟法官这种严重渎职行为导致省高院一些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法官都无能为力,因为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不可能作出不同的裁定;不能自己打自己的脸。所以该案在四川省高院拖了半年后,其余五个合议庭也无可奈何地作出了与雷伟法官相同的驳回裁定,只是牵强的找了些难以自圆其说的理由而已。
王秋没办法,目前已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由骆轶检察官办理此案,但9个月过去了,无结果。但王秋至今对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充满信心,因她相信骆轶检察官会公正办案。
专业人士意见:本案判决属于“张冠李戴”转移责任,枉法裁判,触目惊心(仅供参考)
就本事件,有法界专业人士道出了令人震惊的看法:
首先,针对本案,我们把贷款购房分成“普通贷款购房”和“新开发楼盘按揭贷款购房”两种。
“普通贷款购房”的抵押物不具备特定性,只要无争议的任一抵押物均可,是由购房者自己提供。但“新开发楼盘按揭贷款购房”的抵押物是由开发商提供的特定该宗房产,前提是特定房产要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并在特定房产开发商与按揭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后才能对外按揭售房。
本案中,开发商成都合能房产公司对该特定房产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自然还没有具备按揭售房资格,就假冒工行成都滨江支行名义与购房者签订按揭售房协议,收取购房者1600万购房款,还存在“一房二卖”,明显具有欺骗行为甚至已涉嫌犯罪了。
值得提醒的是,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是首付加按揭购房协议,购买的是六套商铺,属于“新开发楼盘按揭贷款购房”范畴,贷款能否做下来首先取决于开发商是否具备按揭售房资格。
但法院“张冠李戴”地选择“普通贷款购房”来认定本案,按揭是否能做下来就与开发商无关了,购房者一旦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又没补足尾款就顺理成章构成违约,至于开发商无论有多大的违法行为,好像都与本案无关了,反而得到巨额赔偿。该判决属于转移责任,枉法裁判。
其次,工行成都滨江支行和光大银行成都牛市口支行明知道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当时不具备该房按揭售房资格,但不明确告知购房者,甚至向法院证明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是购房者个人原因,但购房者存在什么个人原因也许他们自己都不清楚,是典型地作伪证,但法官不去严格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严重渎职行为。
再其次,本案开发商虚构事实,违法售房,收取巨额购房款,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购房者多次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但法院拒不移送,存在不作为行为。
以上事实都有足够证据证明开发商虚构事实骗取了客户巨额购房款,但成都两级法院都支持了开发商这一诈骗行为。恳请国内司法界高手破解:成都中院和成都锦江法院为什么要这样断案?四川省高院雷伟法官不看案卷就断案是什么行为?其余五个合议庭出于什么目的?
相关证据附后
受害人联系电话:1399081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