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公安局、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察委的领导干部们: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的居民蔡凌华和张秀春的住房(物权)被官商侵犯。 该文连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 发布的头条文章:《期待公安局、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察委的领导干部们有作为》。2018年3 月21日,我(蔡凌华、张秀春)从安州区人民法院得知,霸占我的住房、侵犯我的物权的曾光(商人)于2017年7月3日,把霸占我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幢1楼2号建筑面积65.3平方米的房屋,办到了不动产权证(见下图2、3),不同的是,曾光把霸占我的房屋办成了振兴街1幢1号,自建房,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简直荒谬,塔水镇于2002年初开始拆除41号住宅楼周围的房屋,改建街道,2002年至2003年,华兴街连接振兴街就改建完成了,在此期间,曾光把霸占我的房屋和采光面积连接,附筑改装成了门面使用至今。2003年至今,华兴街和振兴街以及街道两边的房屋从未发生变动,曾光是怎样凭空冒出了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的自建房? 2001年,塔水镇人民政府把华兴街41号教师住宅楼一楼的住房(包括教师黎贤太的住房和我的住房),全部给了塔水镇初级中学原校长的好友曾光(后来曾光转卖了一套住房给付永建),请看下图1,图中树尖后面那彩钢瓦,是曾光于2002年至2003年把这些住房和采光面积连接附筑到了二楼(当然曾光是免费给二楼的住户附筑的)。塔水镇和安州区有关部门为曾光办的产权证上明确写着自建房、竣工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 下图4, 安州区国土局给我的答复意见书,说的曾光拿着2001年的土地证和2014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去更换的不动产权证。那就更荒谬了,2014年8月我去镇政府信访,接访的时任副镇长王青龙说:“我查到了蔡凌华在41号楼买房屋的档案,没有查到曾光在41号楼买房屋的档案”。难到曾光是向镇政府的财务人员黄桂华私人买的这些住房吗(见下图7,曾光的购塔中住房收据,收款人是黄桂华)? 见下图1,图中那条街在2001年还是一片(41号住宅楼的后面)居民住房,跟本不是街道更不是振兴街,曾光2001年的土地证从何而来的(见下图5)?曾光为什么不把他2001年的土地证和2014年的房屋所有权证拿到(2014)安民初字1570号返还房案的法庭上、(2015)绵民终字76号返还房案的上诉法庭上质证? 请四川省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的承办人王凤红依法再审,别拖了,判决被再审申请人依法撤销曾光凭空冒出的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安县国用(2001)字第001027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安县房权证塔水镇第201400961号”)。此案详情请点阅读公民张秀春于2018-06-13 日发布的头条文章:《一房两证行政起诉状》、2018-09-13日发布的头条文章:《在李白故里江油市人民法院开庭的庭审辩论》、2018-10-23 日发布的头条文章:《四川省江油市法院法官周晓龙,你畏官欺民,白吃干饭》、2018-10-31日发布的头条文章:《违法官员毁人不倦,害人不断,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恃无恐》,2019年01-16日发布的头条文章:《无法分子橫蛮无理“死猪不怕开水烫” 还民的合法住房 》。 急切期待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绵阳中院 @四川高院 院长及@绵阳检察 检察长真心为民办实事,依规依法纠错案,真心维护国家宪法尊严和公信。还我住房!
司法程序必须透明、有诚信,直播,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摘自臧启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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