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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惩治+预防 开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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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纪检监察:从字面上理解,所谓“纪检”就是纪律检查,“监察”意为监视、审评、督察。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纪检监察始终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一大到六大,党章中都设有“纪律”专章。七大到十一大党章,不再设立纪律专章,但在“总纲”和“党的组织制度”中都强调了党的纪律。十二大后党章专门增加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后来经过8次党代会修改,形成了现在十九大党章的表述: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回顾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历程,总体大致可分为:建党至改革,运动+惩处+宣传;改革至十六大,自律+纠风+查案;十七大,教育+制度+改革+监督+纠风+惩处;十八大以来,作风+惩治+预防,开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
2017年10月,十九大修订通过的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对于监委的性质与职责,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改革后,监委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
“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委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委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委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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