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1998年您的母亲胡某秀(已于2010年去世)与您的继父梁某安(简阳市石盘镇斩龙村人,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与陈某兴协商,由梁某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村民陈某兴宅基地上的房屋,当时双方没有签订购买协议,梁某安陆续支付陈某兴购房款2700元。2017年9月20日,在该社长李某福见证的情况下,陈某兴找到梁某安要求给剩余购房款,梁某安拒绝支付,于是陈某华与梁某安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陈某兴房屋无条件退还陈某兴。2017年9月陈某兴未经批准,将房屋拆除重建。
您因婚将户口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6号附1号,并长期在该处居住,且您无法提供陈某兴拆除房屋为您所有的产权及相关的买卖证明,所以关于您反映陈某兴拆除卖给您家已经20多年的房屋无法核实。
陈某兴已于1996年将户口迁出本社,现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之规定,其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对陈某兴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0日,来信人张某英(女,40岁,简阳市石桥镇人)因在网上多次发布侮辱、攻击简阳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言论,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的寻衅滋事行为,于2019年6月10日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因您未预留联系方式,无法与您联系。如有疑问,请咨询电话:028-27281357。
简阳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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