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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成都市双流区暴力执法,违法执法居然受法律保护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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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9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日反映,本人于9月1日11:11分电话致电九龙时代上城物业公司,要求处理物业费平台数据问题,物业前台承诺请示领导后给予回复直到13:40仍未得到回复。14时29分到物业前台,要求负责人前来处理,其负责人表示当天无法处理。本人随即砸掉前台花瓶一个。物业报警要求警察前来处理,当公兴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本人叙述事情经过中,其警察态度极为恶劣,本人表示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尊重不要威胁我,随后两名警察将本人拷上。请问,1.本人未妨碍公务执法,且在积极配合调查(有执法记录仪数据为证)本人从未有反抗行为,警察就可以随意拷人吗?2.一路上警察动作一直很粗鲁,拿着手拷随意摆动,导致本人手腕红肿,脱皮,疼痛。一个细小的纠纷问题,需要警察出面调解至于行动那么粗鲁吗?3.公兴派出所违法使用刑具,执法犯法这就是公兴派出所的工作风吗?4.未出示任何证件在站区门口当众搜身,严重侮辱其人格尊严。望有关部门用时查处。(注:以上内容有执法记录仪数据为证。)
二、市长信箱回复情况
双流区(2019-09-20 10:13:38):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19年9月1日下午,您在九龙仓中国物业有限公司时代上城服务中心内,与九龙仓时代上城小区物业方因法院判决的物业管理费及诉讼费的问题而发生争执,因物业方负责人不能及时到场与您协商处理纠纷,您情绪激动将九龙仓中国物业有限公司时代上城服务中心前台放置的一个花盆砸碎。物业方向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公兴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庚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初步了解,您涉嫌故意损坏财物,处警民警随即口头传唤您回公兴派出所协助调查。在派出所后内,您与物业方负责人达成和解,后双方自行离开派出所。 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您口头传唤、检查、保管随身物品、询问查证等行为均符合法定程序。但民警使用约束性警械(手铐)将您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的行为存在执法瑕疵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三、现状诉求情况
1. 针对市长信箱回复本人的内容表示强烈不满,双流区公安局并没有意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反而忽略公民的合法诉求,维护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2.当事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时本人并未反抗,其使用警具时手有强烈的麻木感(怀疑使用特殊警具:如电棍等,使其右手筋脉或神经系统受伤至今还疼痛、发烫)。本人要求通过相关程序查看执法记录视频和现场物管中心的佐证监控视频,并作出相应解释。
3.搜身未按相关程序执行(如:出示搜查证、笔录等,就连口头告知本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需要搜身都没有。从何谈回复中的“均符合法定程序”?“其还违反宪法37条,相关内容。),你们的行为难道是在显摆人民警察的威武吗?当众搜身未顾及到公民的尊严,对本人造成的人格侮辱和精神伤害必须作出赔偿。当事搜身民警应当面道歉……
4.9月2日至今对其身体造成的伤害应作相应赔偿
5.若后期还有疼痛怎样处理?
四、根据反映的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宪法》等法律法规,本次出警人民警察违反的法律有下列条款。
(1)、警察法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五、人民警察搜身须具备的条件
1.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的,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2.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漏。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请问双流区公安局,当事警察触犯以上诸多法律法规,就仅仅存在执法瑕疵吗?请问人民警察暴力执法,违法执法其回复均符合法定程序,从何谈起。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宪法》等法律法规若干条款,还是“均符合法定程序”这法定程序是双流区公安局制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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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双流区公信中心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0月9日发表了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关于本帖的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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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9月30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
发表于 2019-10-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19年9月1日下午,您在九龙仓中国物业有限公司时代上城服务中心内,与九龙仓时代上城小区物业方因法院判决的物业管理费及诉讼费的问题而发生争执,因物业方负责人不能及时到场与您协商处理纠纷,您情绪激动将九龙仓中国物业有限公司时代上城服务中心前台放置的一个花盆砸碎。物业方向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公兴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庚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初步了解,您涉嫌故意损坏财物,处警民警随即口头传唤您回公兴派出所协助调查。在派出所后内,您与物业方负责人达成和解,后双方自行离开派出所。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您口头传唤、检查、保管随身物品、询问查证等行为均符合法定程序。但民警使用约束性警械(手铐)将您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的行为存在执法瑕疵。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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