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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快看!11月1日起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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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9日,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支持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 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 年第 18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将施行调整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成公积金贷〔2019〕1 号)。

  “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任人告诉记者,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 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同时,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事宜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另外,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改为“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

  取消原“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的规定,改为“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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