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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所谓“广安人,请不要伤害广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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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4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谈:
所谓“广安人,请不要伤害广安人”!谁又能为受害者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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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受害者,你具体是指什么受害?

 楼主| 发表于 2019-9-2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助小老百姓受害…,谁能主持公道???
发表于 2019-9-2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完全是在自娱自乐了,什么都不说清楚,作文还有几本信息:是谁、在哪里、干了啥子。我们吃瓜群众怎么来讨论嘛?!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 145606|评论: 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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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人活在当下,就是一种感觉。
  人活着就象一个梦。
  人活着就象点亮的一支蜡烛,极为短暂。
  人活着,是以物质为基础,物质的来源有两种途径,有些人是以权势…而所得,有些人是由人的智慧和勤劳的双手而所得。皆活下去。
  人活着就像一场(抗衡战争)之经历,不以意志为转移,与其对抗不如顺其自然,学会沉默接受比不学会不甘心更重要..................。

  无论怎样,年轻时代总要与其对抗挣扎,到了年老死前才知道自己身受其害,却无法与其对抗………,原因有三,没有人际关系是其一,没有权威关系是其二,付不起高昂抗衡费是其三,只有学会沉默接受流浪执业活下去。
  我幸运地从再生的痛苦中挺了过来,一个人的故事和经历,也是每个人的故事和经历,再生存兴致不断激发了往事。
  有些事情很简单,可是连自己都忘记了,自己总是在乎周围的病人,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二十四小时,8760小时,……,所以活得很累,平时很少出去逛街丶吃饭玩什么的,因为我与别人的执业不同。即使活着很累,我也很开心,因为有一个白衣天使"乡村医生"名符其实之称号。
  在医改中,由于种种原因,惹怒了上局个别官职大人,他们利用手中持有大权,有意剥夺我的名符其实白衣天使"乡村医生"称号,从此在当地就无法立足活下去。
  为了全家有老小之生存,只有学会沉默忍受歧视丶接受现实流浪他乡执业(小小家庭黑诊所)继续活下去,—年复一年。……。
  在活着的人群中,有忍着事实与认命两种命运,自私的人看重自己的得失,所有的行为也必然首选维护自己的得失,这意未着他们或许说谎话,甚至做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他们之行为必然引起别人的反感和戒备。还有的人重视事情(职务)本身,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把事情办好,为人民服务,那怕力量不足,无法先完成,他也必将得到人民的信任,所以他不断强化自己的能力,自然得到群众的赞颂。
  ..............................................................................................................................................
  —些尚未人知的遭遇,尽管尘世间行政者的冷眼,法律的拖延,我还是决定在这样夹缝中坚决地活下去。因为是我有身以来梦寐以求拥有白衣天使为人民服务的执业,还是活着很开心。
  经历了对社会、人生、自我、善恶、正义与腐败、美好与丑恶,现己活了56岁。
  人与尘世间的政治与腐败随时长而化为无形,曾经痛恨过其他人丶也悲哀过自己命苦该遭其小人玩弃、流浪已渐渐淡忘,要继续活下去。
  诚然,与其抗衡长达8年(抗日战争)之久,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四川广安卫计局行政个别公职人员,仅为了私利自己活着,不关心别人活着的感受,只顾自己的利益、欲望,以权剥夺别人的切身合法权益,达到自己的利益、欲望,这就是他们活着下来的杰作。
  行政责任重于泰山,党和国家领导人再三关注民生,"视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利益大于天。"行政责任无大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没有遵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空谈,只耍有效实施执行法律才彰显其作用和价值。有法必依丶执法必严丶违法必究,行政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合理合法百姓之祈求,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行政依照法律、法规、法章丶法定条件进行,遵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守法定时限,极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维护一方平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四川广安卫计局与此相反,他们不按照党和国家制定的宪法、法规丶法定条件为老百姓办实事,把党和人民交给他们的权利视为自己的私产,官官相互、官权交易丶权钱交易,对贫民合理合法祈求丶颠倒黑白丶弄虚作假、|瞒上欺下………至百姓流离失所流浪活下去。
  以上给大家分享之叙述,是我亲身经历之故事,是事实,决无虚言。
  主叙:游思华。
  身份证:512925195902024396。
  手机 : 13027864981。
  2015年5月3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系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鱼关村6组,老年乡村医生游思华,男,现年58岁,(出生1959年2月2日)。
        身份证 : 512925195902024396。
        手机 : 13027864981。

我19岁(1978年)从事医疗妇幼,预防保健工作,1981年取得赤脚医生资格证,1993年参加四川省乡村医生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了四川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证丶乡村医生证,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2007年也有《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些人望文生义,只是看见2007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复印件、因作为与某人之私下交谈之据…况且08年换证时己收回了07年之原件(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然而09年把08年许可证找他们审换证时(因一场未兑付所谓的上下关系费﹞停止换证、却只收回了08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之事端只有李华兰心知肚明…09年未兑付之闹事…曾多次亲自找相关人员、皆无果、得不到解决.

我的职业资格尚未注销注册、只不过是个遗留问题…、待到2010年12月底(我这组儿子才正式没有为本村卫生工作)离开、在离开之前,儿子把我所有的原始正件及儿子的一同交给李华兰(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审证换证…。李华兰一直把证件拖压不给办理…。于2011年儿子委托同学好友、找某某乡卫生院院长补办了2011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个人的)…但是,三份2011年《乡村医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带送人不小心被遗失了,我于2011年回家还是没法职业…也找过李华兰,同时取回我的原始证件、但是被她扣押了2004年乡村医生职业证件、说:“待到换证帮我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和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然而:2014年10月中旬,据广安区卫计局川卫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而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仅说出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为此上访、信访等引发了《行政许可法》…一系列相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甚至久拖不回复!
我的职业资格尚未注销注册、只不过是个遗留问题…、待到2010年12月底(我这组儿子才正式没有为本村卫生工作)离开、在离开之前,儿子把我所有的原始正件及儿子的一同交给李华兰(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审证换证…。李华兰一直把证件拖压不给办理…。于2011年儿子委托同学好友、找某某乡卫生院院长补办了2011年《乡村医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个人的)…但是,三份2011年《乡村医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带送人不小心被遗失了,我于2011年回家还是没法职业…也找过李华兰,同时取回我的原始证件、但是被她扣押了2004年乡村医生职业证件、说:“待到换证帮我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和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卫生部、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即卫医发〔1999〕319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一、组织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的文件规定…
然而:2014年10月中旬,据广安区卫计局川卫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而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仅说出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为此上访、信访等引发了《行政许可法》…一系列相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甚至久拖不回复!
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可投诉 监督条例已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面答复的,应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行政单位负责人同意,并要告诉申请人,而且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投诉、举报的问题较为简单,事实清楚,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予以解决;若问题较为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可以先受理立案;若投诉、举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若投诉、举报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种处理方式,在处理后均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事因细则
于2015年4月12日收到邮件(2015年4月7日莶字﹞广安区卫计局极度谎塘丶谎谬之处理通知书快递,不服、给四川广安市市卫计局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市卫计局收到复查信件…;于2015年9月21日,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
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法制暗淡!没有法治可言!!小老百姓没有维权之道!!!…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四川广安手机网友

230#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9-2 22:17 |招呼Ta 关注Ta
乡村医生重新注册了
2009/12/22 01:07165
我是一名多年的乡村医生,在前几年的注册中没有人通知我去注册,所以我没有被注册成乡村医生,相应的待遇也没有得到,我该怎么办?
12月21日,记者电话采访了省卫生厅农卫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12月开始启动乡村医生的再注册,这里面有三种情况可以再注册。一是原来已聘用的乡村医生5年到期,重新换证;二是2006年补充了一批乡村医生,为了统一管理,进行换新证;三是还有一批老乡村医生没有注册,这次将补充上来,加上还有很多村没有乡村医生,为了保证每个村都有乡村医生,所以进行补充注册。具体程序先要有村里的聘用证明,再到乡镇卫生院审查,然后报到县里注册。
记者 田燕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共1 条
12月21日,记者电话采访了省卫生厅农卫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12月开始启动乡村医生的再注册,这里面有三种情况可以再注册。一是原来已聘用的乡村医生5年到期,重新换证;二是2006年补充了一批乡村医生,为了统一管理,进行换新证;三是还有一批老乡村医生没有注册,这次将补充上来,加上还有很多村没有乡村医生,为了保证每个村都有乡村医生,所以进行补充注册。具体程序先要有村里的聘用证明,再到乡镇卫生院审查,然后报到县里注册。
记者 田燕请广安区卫计局从事行政审批的领导学习下这个报道,游思华该不该重新注册!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卫生厅2014年第301号文件资料关于妥善处理1986年以前取得行医资格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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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huangxiong
来自科学教育类芝麻团 2015-04-05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川卫办发〔2014〕301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补办工作按《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附件1)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可报名参加省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工作按《“98.6.26”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案》(附件2)进行。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二、时间安排
1.政策宣传阶段(2014年9月)。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做好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2.报名审查阶段(2014年10月8日——11月14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州)卫生局逐级审查、公示,西医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3.审核或考试阶段(2014年11月17日——12月10日)。省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专家组,审核认定补办材料,公示审核合格人员名单;省医考办组织省医师资格考试,划定合格分数线。
4.备案发证阶段(2014年12月11日——31日)。报相关部门备案,颁发国家医师资格证书或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
三、工作要求
1.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将政策传达下去,逐级认真进行报名、审核、公示,确保补办和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本次补办、考试工作一次性完成后,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再进行相关工作。
2.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不降低标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公示。要严格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在各级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加签人事、纪检监察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对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证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通过开设监督举报电话、民意沟通信箱等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供监督平台。要认真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及时反馈,确保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2日
附件1
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范围
符合原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规定认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
二、申报材料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1.《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须本人填写)。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上述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市(州)卫生局审核后返还,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公章。
4.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公示无异议的说明(局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意见)。
5.市(州)卫生局请示文件,内容包括组织程序、审查、公示情况及各申请人以前未申请的原因等内容。
6.市(州)医师资格认定补办人员名单汇总表。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在2014年10月15日前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所需材料。
(二)县级卫生局审查。
县(市、区)卫生局逐一核实、审查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材料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市(州)卫生局。
(三)市级卫生局审查。
市(州)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材料、汇总表和请示文件等资料于2014年11月14日前西医的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职改办),中医(中西医、民族医)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向市(州)卫生局提出申请;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西医专业技术人员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四)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五)颁发证书。
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备案的,予以认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
四、相关要求
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是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具体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原卫生部、原人社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绝不能降低认定标准和条件,确保认定补办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2
“98.6.26”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认定
条件个体行医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案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的医师资格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对象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必须从事医生岗位工作)。
二、考试类别
临床、口腔、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
三、考生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考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县(市、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证》等有效行医证明复印件1份,考生姓名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证》上的姓名一致。
所有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公章。
四、报名及考试时间
2014年10月8日-11月14日报名,2014年12月上旬考试。
五、组织方式
1.报名。由县(市、区)卫生局通知到每一个符合报名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统一收取考生报名资料和考试费,上交各市(州)卫生局考点办,由考点办统一将报名资料和考试费上交省医考办。
2.报名资格审核。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考点办复审,省医考办最终审核。
3.命题。省考区办统一组织命题。
4.考试。只实施医学综合笔试,根据考生数量的多少决定分片区或集中在成都考试。
5.合格线的划分。全省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六、证书及执业
考试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此证书不作为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的依据,不纳入全国执业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限定在原执业地点执业,不得变更执业地点 (报名时签订知情同意书) 。
七、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参照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级相关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印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政策、法规界定…,跪拜维权、证据论辩几载,终石沉大海!!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更难以置信是::
事至几年,…

并请查明以下是否属实:
1:2009年因未兑付他们所谓(5万元人民币)上下关系费之闹事、停止我的职业资格审、申报、注册…,但未注销注册…
2:2014年10月中旬,据广安区卫计局川卫办发(2014)301号文件精神…,而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仅说出我所有证件过期作废…
3:2015年3月9日下午在广安区卫计三楼会议室正式对我之事件解决首次、没有作解决陈词、也没有录像、录音,但上呈则与此相!只不过到广罗乡卫生院及村相好之卫生站作了明而不实之言词陈述…
4:我于2015年4月12日收到邮件(2015年4月7日莶字﹞广安区卫计局极度谎塘丶谎谬之处理通知书快递,不服、首先给四川广安市市卫计局局长打电话、市卫局长亲口承诺给我决定…,又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8点10市卫计局局长亲收一封复议快递(也是局长在电话中亲口说再给他一封快递,也是第二次快递了),
5:无奈的催促下,此电话0826—2333134主人、于2015年8月4日又叫我重新申请提出申请复议,又告知我传真号:0826—2344120。
6:广安市市卫计局、于2015年9月15日下午3点左右,与我妹妹二人参加在该市卫计局三楼(301)办公室,(该办公室刚装修、还没有来得及摆布)临时用的,有两名(一男—女﹞询问人员,用手机录像、录音、两人均作了笔记、查询我之事件始、续经过…,我也签字的
7:第二天上午,2015年9月16日)上午8点多,我参加了四川广安区卫计局,局党委主办对我事件又一次查询会议,会议设定在该局三楼会议室里。参加人员由该局相关人员亲自请了同隶属所有相关人员,也请了广罗乡白乡长丶广罗乡鱼关村刘老书记,他方还请了一位录像、录音师到了会场…
我方独我一人参与,全会共11个,气氛很好。
   大会开始,一位相关人发言,要我先提出陈词…,我在没有准备陈词情况下,随便提出他们对我过去处理过的几个疑点:
疑点一:请问,我的执业资格在何年、何月、何时被注销注册的?又在何年、何月、何时给我了书面执业注销注册通知书的?当时大家很奇怪。…这也是您们执法部门最基本法律程序,过了一会儿,一位相关人员,仅说出极度谎谬之言,说是自动注销执业注册,不须要给我书面注销执业注册通知书…请问各级领、各界有志之士,他们之回答我是合法?……
疑问二:请求您们把2015年3月9,也是在该会议室当天我与您们相互交谈之原始记录,拿出来当作大家看看,过了一会儿,一位相关人员,仅拿出后补上的谎报记录,……因为当天(2015年3月9日下午),我与他们车轮试交谈,争辩整整—个午,根本没有写一个字(抱括我与其人剧烈争辩之言辞)…,在原形必露之下,又有一相关人员说:3月9日下午,大家是在交谈意见,不是作为法律依据,没有作记录也不奇怪…那么又请问各级领导、各界有志之士,他这样回复又是合法???……
疑问三:请问2014年川卫发《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通知》精神,注销执业注册2年以上的乡村医生,是否可以申请重新执业注,他们都否认我没有资格重新注册……以上我提的三个疑点,我流泪与他们车轮试争辩持续整整一个午,终无果,大家东西各自离开会议室,我白白受了几天活罪,高兴而回家,含泪离家,又回到了贵阳…。
8:为了迎接中共四川省巡视组快临四川广安市…,于2015年9月21日,四川广市市卫计局作出极度荒谬的处理书函(四川广市卫复驳字[2015]1号
9:于10月9日复査申请书(给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视察组领导(18482080537@163.com  )电子邮件)
发件人:
游思华<y404148146@163.com> +
收件人:
18482080537<18482080537@163.com> +
10:于2015年12月3日专程至广安市卫计局査询此事’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该卫计局609找魏某某、魏叫我到303找周某某、周再叫我到404找刘某某、…皆说沒有此邮件转来,我的邮件飞至无影无踪…
     下楼打计程车又至广安巿纪委查询,在门窗口登记告知到广安市纪委信访查询,来到巿纪委信访局,接待人员叫我打以下电话∶2335844  2331930  2222805  2221977¨¨都说沒有收到巡视组转来之电子邮件’我的电子邮件却飞至无影无踪灬
11:然而,这个电话2335844的主人、叫我再次把邮件给中共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内容,上呈给四川广安市市纪委信访局,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点许、亲自呈上…
12: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九点许呈上,
13:昨日(2016年12月9日、下午3点过许)下午,我准时赴四川广安市卫计委传唤至该卫计委301办公室、讯问工作人员为两男一女、全监控、录音、等高科技设施,我与该工作人员之质问、进行辨答之陈述言词、他们各自作了笔记、也拍摄了原式证据等…
离开该讯问室,有一位工作人员说:等待电话联系,我渴盼佳音,一个电话没有,…难道又续作局…
我之事件:一个小小芝麻官<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李华兰)>之为,仅引发了一系列相关个别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9-9-29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李华兰(广罗乡乡卫生院院长)社会人际关系多么深厚?也不知道花费了多少心血买通了广安上层护官?更不知道其护官(行政含政府要员)为什么替代它(李华兰)瞒上欺下、伪书向上上层蒙混过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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