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安市人民政府: 信访人对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9月20日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依法申请信访复查,从答复意见格式上未见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签发人汤才勇及文号,从事实上没有回复清楚: 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广安市应当设置成立广安市急救中心,应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医疗机构名称为“广安市急救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便是挂靠到广安市人民医院,也应由广安市人民医院依法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增加医疗机构名称为“广安市急救中心”,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颁发有医疗机构名称为“广安市急救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书,凭“广安市急救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到公安局备案雕刻“广安市急救中心”印章,但是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安市人民医院至今未依法办理。 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是广安市急救中心的一个部门。而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安市人民医院2014年对外宣称成立了: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这个名称无法定依据,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审批),至今未依法办理任何法定手续,擅自雕刻了“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印章,未在公安局备案。 广市卫发(2017)167号文件(未见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签发人汤才勇)称呼“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经开区、枣山园区社会事业局,协兴园区人社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120指挥中心”……,第十二条“……。市120指挥中心受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进入(退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估等工作”,第十四条“……,由市120指挥中心组织专家现场考核……”,显然该文件没有“广安市急救中心”的称呼,而是由“广安市120指挥中心”违法替代了“广安市急救中心”,请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纠正。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9月20日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印章在广安市人民医院-120指挥调度科室内部使用”显然也是违法的,即便有“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印章也只能依法在“广安市急救中心”内部使用。 广安市人社局在2014年对外公告称以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事业单位对外招聘,显然由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违法替代了“广安市急救中心”,请广安市人民政府查清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为什么没有事业单位登记书,是否使用“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印章。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市卫函[2017]64号在2017年给市政协委员回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2014年市编办、市人社明确将市中医院8个事业编制划给120急救指挥中心,由市人民医院统一使用,人员经费由市人民医院解决。同时于2015年投入80万元支持市级急救中心购置急救指挥设施设备,2016年又把市“120”急救指挥系统的维护费及运行经费等纳入了年度预算。 ”,显然,显然由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违法替代了“广安市急救中心”,请广安市人民政府查清广安市财政局拨款是拨给广安市人民医院或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或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是否使用“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印章。 综上所述,因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违法混乱管理,广安120指挥中心及网络医院已出了2018年的1.24事件,2019年的3.27事件,2019年9.4事件,至今未见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理,请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信访复查,依法予以纠正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依法成立广安市急救中心,而不是用违法的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替代或由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替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规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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