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操场玩耍受伤 家长将学校和一同嬉戏的同学告了! 罗某某和王某某都是绵阳游仙区某学校的住校学生。2018年1月的一天中午,两人吃过饭后到操场玩耍,不料发生了意外。
罗某某的父母表示,儿子在器械上锻炼时,同学王某某从下面把他的鞋子脱了。正当罗某某下来捡鞋子时,王某某又扑过来压在罗某某的腿上,而下方有凹坑,导致受伤。经诊断,罗某某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经过两次入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1.6万余元。2018年12月,经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罗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相关赔偿事宜一直没能达成一致,罗某某的父母将王某某和就读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和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而状告学校的理由,则是学生们午间在操场锻炼时,没有值班老师在现场对学生进行安全保障,存在失职。 王某某的父母则认为,孩子送到学校后是由学校代为监护教育,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学校辩称,学校体育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罗某某受伤与体育设施没有任何关系,受伤不是学校侵权行为造成。且中午学校也安排了值班老师在场,平时也不断向学生宣讲安全教育知识,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 “恶作剧”是主因
学校存在管理过失被判担责20%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在庭审中,关于事发经过,王某某称是因为自己把罗某某的一只鞋子脱了,罗某某从器械上往沙坑里面跳时不慎摔伤。但罗某某却表示,当时自己脚离地面只有二三十厘米,跳下来捡鞋子并未出事,而是弯腰正准备穿鞋子时,王某某扑过来压在他的腿上,因为腿下方正好有个小凹坑,这才导致受伤。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后,王某某承认事发经过与罗某某所述一致。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验,根据案涉器械高度与罗某某的身高差距,罗某某不论是自行跳下还是吊在器械上再跳下,造成骨折的可能性极小。同时,王某某最终承认事件与罗某某陈述一致,可信度较高,法院予以采信。本案中,两名学生均已年满12周岁,对玩耍过程中的危险性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同时双方虽年龄相仿,但体魄差异较大,王某某在玩耍时导致罗某某受伤,其行为与罗某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法定监护人即王某某父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罗某某也存在疏于防范的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外,关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学校虽辩称会经常以各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中午也安排有值班老师在操场巡视,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推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对罗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对于罗某某的损失,由王某某的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近6万元,由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8000余元,剩下10%的责任由罗某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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