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不应致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丧失吃住生存条件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是百姓最基本需求,是婚姻家庭的基石,更是党和政府执政的初心和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新旧承包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都作了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地居住生活或者不在原地居住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明确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新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都作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规定。
土地是人类共生存不可再生的有限的宝贵资源,既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更是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的基础。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拆迁农民越来越多。一些地方的被征地拆迁农民长期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最基本生存难,长期上访不能解决问题,阻拦工程政府不允许,除了被强制稳控不允许到上级去上访之外,就是无人理睬”的困境。
征地拆迁,致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丧失吃住生存条件,主要是指征地拆迁,没有全面贯彻落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有保障的规定;没有全面贯彻落实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营业房的财产权益等的规定。
一、一些适龄人员就业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为员工后,仍吃住生活在农村的家里,不征地不拆迁,既有庄稼种,又有经济收入,生活幸福美满。但是,一旦征地拆迁,这些已就业和户籍已变动人员,得不到征地安置补偿,拆迁时而给予安置补偿,时而不给予拆迁安置补偿;
二、原本就吃住生活在农村家里的离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及随迁人员,拆迁时而给予安置补偿,时而不给予拆迁安置补偿;
三、城乡结婚的非农配偶,拆迁时而给予安置补偿,时而不给予拆迁安置补偿;
四、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营业房,与城镇国有宅基地上的住房、营业房“同房,不同价,不同权”。城镇国有宅基地上的住房、营业房,是按实际合法产权面积的市价计算安置补偿,人均住房面积小于基本住房保障面积的,由政府无偿的给予补足面积。而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营业房,主要是按未就业和户籍未变动的户籍人数,一律按住房计算安置补偿面积和低于市价的安置补偿,凡是超出享受拆迁安置补偿人数的合法面积,都等于强制没收,拆得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荡然无存。
上述一些实际共有人和实际居住人多的一大座数百平方米宽敞明亮的漂亮楼房,因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人数极少,拆迁后连同房屋附属物和屋场地上的附属物补偿费,买不到百平方米的小户型商品房,在房价渐涨的情况下,很多奋斗终身都买不起一套小户型商品房,成了无家可归的灾民。
农村征地拆迁,造成适龄人员在拆迁与就业两方面很难抉择,等拆迁安置补偿,耽误了就业时间,不能挣钱成家立业,养家糊口;就业失去拆迁安置补偿,买不起住房,离婚或者失去宽敞明亮的婚房,不能成家立业。
房是婚姻家庭,完好稳定的婚姻家庭,乃是维护社会大局持久和谐稳定的基石。根据一些土地被征后,数年至二、三十年,都是长期荒芜,不建设、不拆迁;和一些土地被征后,只是建了一些长期闲置不用的厂房,不能生产,不能就业;根据一些城市早已停建廉租房、公租房等安居工程,在房价渐涨的情况下,很多低收入人奋斗终身都买不起一套小户型商品房等的事实。
为了征地拆迁不再破坏完好稳定的婚姻家庭,为了征地拆迁不再破坏适龄人员的就业抉择,让每个家庭成员都能正常的自力更生,安居乐业,以维护社会大局的持久和谐稳定。为此,建议党中央,要求各地方在制订征地拆迁政策时,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相衔接,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有保障,和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利和正常的合法住房、营业房不缩小不贬值。即被征地拆迁农民宅基地上正常的合法住房、营业房,必须与国有土地上的住房、营业房一样,实行“同房,同价,同权”。
凡是人均住房面积小于基本住房保障面积的,必须与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一样,由政府无偿的给予补足面积,并对即将新添的新添人口给予预计人口安置补偿待遇。正常的合法住房、营业房的认定,应根据历史,结合农村建房尚未完全实行严格审批的现实,并包括党委政府现场规划鼓励农民新建成,党委政府事先承诺包给办理一切手续证件而未给办理的。但是,非正常的合法住房、营业房除外。
所谓非正常,凡是一户,特别是一人,在农村新建多大宅多大高楼住房、营业房的合法手续证件,都属非正常。不过,为了不引发重特大的抵抗事件的发生、不浪费资源,平和的处理这些问题,也可以考虑制订让这些非正常的合法住房、营业房合法化的法定程序。比如:价格低于正常合法或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给政府财政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等。
综上所述: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必须落到实处;二、征地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有保障;三、拆迁必须保障房内的实际共有人和共住人一并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绝不允许继续发生被征地拆迁农民生活无着,居无住房的问题;四、农村必须实行一户一宅;五、对于农村新批户均宅基地面积,和人均新建住房面积必须作出最高上限的明确规定;六、必须考虑制订在农村已经新建多大宅多大高楼住房、营业房,如何拆除和如何合法化的法定程序,必须做好前后法律政策制度的衔接连续稳定。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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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