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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德宏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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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5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34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德宏,男,藏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原民革党员,原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局长,住凉山州政协家属区电梯公寓**楼**号。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于2018年6月26日经四川省监察委会员批准,被凉山州××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3日经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凉山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辩护人罗伟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诉刑诉〔2018〕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德宏犯受贿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加拉特、杨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德宏及其辩护人罗伟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初,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州飞播局)开始启动州飞播局改善性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2O14年5月,被告人伍德宏调州飞播局担任局长后,继续推进州飞播局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2014年6月,伍德宏任州飞播局经适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经适房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李某任领导小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实施以及日常监管、协调工作。随后李某与承建商冯某协商,冯某表示若能承建该工程,愿意给2O0万元(其中100元万给伍德宏,100元万给李某)的好处费。随后李某将与冯某协商结果告知伍德宏,伍德宏表示同意。2015年4月,在李某和冯某的“操作下”,四川省阿某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后因该公司不信任冯某,不愿意将该工程交由冯某承建。李某又找到胡某1,由胡某1名义上承建该工程,实际仍是由冯某承建。签订建房合同期间,冯某分两次交给李某好处费共计38万(一次20万、一次18万),李某随即告知伍德宏好处费已经拿到部分,伍德宏提出将自己所得好处费暂交由李某保管,等需要时找李某支取。2015年8月20日李某经冯某同意,从拨给冯某的工程款中扣下85万作为好处费。
1、2015年8月,伍德宏需要预交州飞播局经济适用房集资款,遂安排李某支取10万元好处费帮其交付州飞播局经适房集资款。8月25日李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胡某1、杨某后,由二人前往凉山州商业银行代伍德宏交了10万元的集资款。
2、2015年9月,伍德宏安排李某找人装修自己位于航天家园小区的房屋,并提出让李某用好处费支付装修款。随后李某找到郭某装修了该套住房,装修完后李某用好处费支付了装修款。该套住房的厨具价值17370元;定制家具价值20200元;其余部分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34504.63元。上述三项合计17.207万元。
3、2017年10月,因伍德宏购买位于西昌市警苑小区的住房,遂安排李某从保管的好处费中支取50万元交房款。李某随后找到张某,向张某借款50万元。2017年10月17日,张某按照刘某的安排向刘某转款50万元。2017年12月15日,伍德宏为掩盖其受贿的事实,安排其姐伍某2将50万元转回到张某的银行卡上。
4、2016年5月,为能承包州飞播局经适房的塑钢窗和百叶窗户项目,尹某、皮某1师徒二人找到伍德宏帮忙,伍德宏表示同意。后在伍德宏的帮助下,尹某顺利承包该工程。为了表示感谢伍德宏的关照,2017年5、6月的一天,尹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皮某1,后皮某1按照尹某的安排将2万元送给伍德宏,伍德宏收受此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德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德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笔受贿事实无异议,即对其于2015年8月收受他人为其支付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款10万元,于2015年9月收受他人为其支付的装修款17.2万元,于2016年5月收受他人现金2万元的受贿事实予以当庭供认。被告人伍德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于2017年10月收受购房款50万元这笔受贿事实持有异议,其辩称2017年10月其在购买“西警苑”小区住房时,因资金不够,向李某私人借款50万元,并于同年12月已经全数归还,此款属于私人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款。被告人伍德宏还辩称,其在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对其留置调查时,就主动找凉山州纪监委说明情况,积极退赃,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伍德宏的辩护人提出:1、对伍德宏2015年8月收受他人为其支付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款10万元的受贿事实和定性无异议。2、对伍德宏2015年9月收受他人为其支付的装修款的受贿事实无异议,但认定受贿金额17.2万元系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因该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关于装修款金额认定的鉴定意见不应采纳。3、对伍德宏2017年10月从李某收取5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款并非从经适房工程好处费中支取,当时好处费客观上已不存在已被李某个人支出,与伍德宏无关。另外,伍德宏仅用款58天便将该借款全部偿还,属于案发前就已退款,还款的原因并非是纪监委正在调查他而为掩饰犯罪行为而退赃。公诉机关将50万元购房款认定为伍德宏的受贿款既遂数额,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此款是伍德宏向李某正常借款的合理怀疑。4、对伍德宏2016年5月收受2万元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送钱的皮某1与伍德宏系老乡朋友关系,皮某1是因伍德宏儿子结婚而馈赠的礼金,即便皮某1认为是付给伍德宏照顾其工程而支付的感谢费,但伍德宏在接受时不知情,其主观上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意图,不应认定为受贿。辩护人还提出伍德宏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还具有主动到纪委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全额退赃等多项从宽情节。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伍德宏适用有期徒刑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德宏于2O14年5月调任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局长后,担任州飞播局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经适房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李某任领导小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实施以及日常监管、协调工作。此后,李某向被告人伍德宏推荐冯某承建经适房工程,并表示如果冯某中标承建该工程,冯愿意给200万元的好处费,其中100万元归伍德宏,另外100万元归李某。对李某的提议,被告人伍德宏予以首肯。2015年4月,在李某和冯某的“操作下”,四川省阿某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后因该公司不信任冯某,不愿意将该工程交由冯某承建。李某又找到胡某1,由胡某1名义上承建该工程,实际仍是由冯某承建。签订建房合同期间,冯某分两次交给李某好处费共计38万(一次20万、一次18万)。收到38万元好处费后,李某随即告知被告人伍德宏好处费已经拿到部分。被告人伍德宏提出将自己所得好处费暂交由李某保管,等需要用钱时找李某支取。被告人伍德宏与李某对收到的好处费是先满足伍德宏使用,还是允许李某自行支配使用以及何时用等细节未作约定。2015年8月20日,在第一笔工程款拨付到位的情况下,冯某以工程建设的名义在胡某1处借提了85万元,并将这85万元支付给了李某,其中35万元用于归还冯某欠李某的个人借款,剩余50万元用于兑现承建经适房工程的好处费。
1、2015年8月,被告人伍德宏需要预交州飞播局经济适用房集资款,遂安排李某支取10万元好处费帮其交付飞播局经适房集资款。8月25日李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胡某1、杨某后,由二人前往凉山州商业银行代被告人伍德宏交了10万元的集资款。
2、2015年9月,被告人伍德宏安排李某找人装修自己位于航天家园小区的房屋,并提出让李某用经适房工程好处费来支付装修款。随后李某找到郭某装修了该套住房,装修完后李某用好处费支付了装修款。经凉山州××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套住房的厨具价值17370元;定制家具价值20200元;其余部分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34504.63元。上述三项合计172074.63元。
3、2017年10月,伍德宏为给其儿子购买位于西昌市住房,遂安排李某从保管的好处费中支取50万元交房款。由于李某此前已将保管的好处费挪作他用,李某便找到张某向其借款周转,安排张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房屋的卖方刘某的银行卡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伍德宏安排其姐伍某2将50万元转至张某的银行卡上。在转款给张某前,被告人伍德宏已知晓其单位职工正在纪监委实名举报他,且州林业局的领导也已找他廉政谈话。
4、2016年5月,尹某、皮某1为承包州飞播局经适房的塑钢窗和百叶窗户项目,因皮某1与伍德宏系老乡朋友关系,便找到被告人伍德宏帮忙,伍德宏便表示同意。此后,在伍德宏的帮助下,尹某顺利承包该工程。为了感谢伍德宏,2017年5、6月的某日,尹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皮某1,由皮某1按照尹某的安排将2万元送给伍德宏,伍德宏收受了该款项。
综上,被告人伍德宏共实际收受财物792074.63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伍德宏被凉山州××委会会采取留置措施期间,通过其姐伍某2主动退赃292074.63元。另外,被告人伍德宏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塑钢门窗老板尹某、皮某12万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综合类证据
1、重要信访拟办单(检举控告)、重要信访线索拟办单(检举控告)、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证实,2017年12月26日,控告人赵某在州纪委、监察局实名检举控告,反映伍德宏违规购置公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三部手机费用由单位承担;携带财务科长多次以考察名义外出旅游;到成都办私事报取车旅费;不该在飞播局再享受经适房;借机突击发钱等问题。
2、凉山州××委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证实,2018年6月26日,凉山州××委员会对伍德宏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3、凉山州××委员会使用留置措施审批表、凉山州××委留置决定书、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记录表、证实,州监察委于2018年6月26日对伍德宏采取留置措施,并将留置措施告知其原所在单位和家属。
4、凉山州纪委监察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关于伍德宏违法涉案款物的情况报告、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回执证实:(1)伍德宏被留置后委托其姐姐伍某2于2018年8月2日主动到凉山州××委退缴违法款292074.63元;(2)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伍德宏主动交待组织尚未掌握收受塑钢门窗老板贿赂2万元的犯罪事实。
5、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实,被告人伍德宏的姓名、出生、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信息,证实伍德宏在犯受贿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干部任免审批表、凉组函〔2014〕67号关于伍德宏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凉府人〔2014〕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伍德宏于2014年4月15日调州飞播林区工作,于2014年5月5日任州飞播局局长,保留正县职。
7、凉委函〔1980〕84号中共凉山州委关于成立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的通知、凉编〔1988〕54号、凉编〔1988〕62号、凉编委〔2012〕18号关于调整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的批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本证书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开展活动的合法证件证实,1988年6月8日,成立凉山州飞播林区管理局(二级局,局长为副县级),属州林业局领导管理的事业单位;1988年6月13日同意将凉山州飞播林区管理局更名为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为副县级事业单位;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举办单位系州林业局;法定代表人伍德宏。
8、凉山州飞播局关于伍德宏、李某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职责、分工的情况说明、凉山州飞播局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及业主委员会情况说明凉山州飞播局会议纪要证实:(1)伍德宏任经适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经适房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2)李某任经适房建房工作小组事组长、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在经适房建设中,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实施以及日常监管、协调工作;(3)2014年2月24日召开办公会议,成立建房领导小组,加工厂厂长李某任协调组组长;(4)2014年6月13日,会议调整建房领导小组,伍德宏任组长,李某系领导小组成员。
二、证实被告人伍德宏在飞播局经适房工程中,收受他人77.207万元人民币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5年5月28日,伍德宏以凉山彝族自治州飞播局法人身份与四川省阿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改善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合同价款为13081534元。
2、项目经营合同书证实,2015年6月8日,胡某1与四川阿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项目经营合同,胡某**为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改善型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经营人,负责组建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筹集资金,完成工程的所有投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亏盈;按照建筑企业规定缴纳各种税费等。
3、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证实,2017年4月1日,李某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与四川阿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经济适用房附属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4、记账凭证、收据、进账单、工程预付款申报表、工程拨款相关凭证、证明、委托书证实:(1)凉山州飞播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阿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61.6307万元工程预付款;(2)于2015年9月30日向阿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收款的胡某1支付307.7194万元工程进度款;(3)于2016年1月12日向阿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收款的胡某1支付153.4895万元工程进度款;于2016年2月2日向阿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收款的胡某1支付181.9687万元工程进度款(增补工程款);(4)于2016年5月13日向阿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收款的胡某1支付61.9604万元工程进度款;(5)于2016年6月13日向阿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96.3151万元工程进度款;(6)于2017年1月24日向阿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70万元工程进度款;(7)于2017年5月18日向阿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52万元附属工程进度款;(8)2018年1月4日向阿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附属工程进度款;(9)伍德宏在工程预付款申报表上均签“同意”意见。
5、塑钢窗工程承包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实:(1)2016年6月24日,发包方胡某1与承包方尹某签订塑钢窗工程承包合同,由尹某负责州飞播局经适房1-4号楼塑钢窗及百叶窗工程。(2)胡某1将塑钢窗及百叶窗安装和制作费分五次,共计23万元支付给了尹某。
6、记账凭证、收据、现金交款单证实,2015年8月25日,伍德宏交经适房房款10万元。
7、凉山州××委员会委托鉴定书、西昌市民信工程造价事务所西民价[2018]鉴第1号司法鉴定书及相关资质证书证实,西昌市民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接受凉山州××委员会委托并根据现场收方工程量及市场价格对西昌市航天家园5幢12楼1号房屋装修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为134504.63元。
8、西昌市德意厨具经营部的德意厨具定货单、西昌诺维家全屋家私订制中心情况说明证实:(1)伍某3于2015年12月6日为位于航天家园5-1-12-1房子在德意厨具定货价值1.737万元的厨具;(2)伍某1于2015年12月16日为位于航天家园5-1-12-1房子在西昌诺维全屋定制中心定制价值为2.02万元的家具。付款人是伍某1叔叔,姓名不详。
9、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业务明细信息、凉山州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专用凭证证实:(1)2017年10月17日,刘某自愿将西昌市公安局分配登记的坐落于西昌市胜利北路(三十三号)西昌市西警苑6单元6-3号经适房(带车位)以5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伍某1;(2)2017年10月19日,张某向刘某转账50万元;(3)2017年12月15日,伍某2向张某转账50万;(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于某于2017年10月17日转账18.2万元到伍德宏账户上。
10、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7年12月14日、15日,伍德宏等人向伍某2尾数为29476的农行卡转存,其中伍德宏转存17.8万、于某转存10万、伍某1转存4000元、李宜会转存6万、向吉林转存2万、伍某1转存4.9万,后伍某2转支50万元。
11、同案人员李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年初初,州发改委批复下来可以修经适房,于是我一个叫夏某1的同学来找我说想做这个工程,我找到伍德宏说此事,伍德宏没有表态。但说到这个房子哪个修都是修,并问我有没有其他合适的人选。后来,我和夏某1商量重新找个人来办这个工程,这个时候刚好有一个眉山的叫冯某的老板的来找我说想做这个工程,于是我和夏某1。冯某就碰头,我们三个在宁元桥茶楼一起商量飞播局经适房工程这个事,由夏某1详细计算了这个工程可能有300万的利润。我们商量先感谢一下伍德宏,决定给伍德宏1O0万,我和夏某1分1O0万,其中夏某1得20万,我得80万,另外的100万就是冯某的工程利润。然后我就打电话给伍德宏,把给他100万元好处费的事情给他汇报,伍德宏就喊我去接他,去青龙寺湿地走路,走路的时候我就给伍德宏说眉山有个老板叫冯某的想做飞播局经适房的工程,并且愿意给100万元的好处费给他,伍德宏就问了我这个老板信不信得过,实力咋个样之类的问题,我就一一给伍德宏汇报,因为伍德宏之前就给我说过有很多人想找他做飞播局经适房这个项目,也有很多人给他谈过点子的事情,伍德宏给我说这些找他的人给他的点子参差不齐,但是最高的给到了70多万,伍德宏说他考虑了找本地老板不好运作,就喊我去找的老板,实际上伍德宏对老板给回扣好处费的事情是心知肚明的,只是给好多的问题。这次到青龙寺湿地走路是确定了给伍德宏好处费的金额,然后是由伍局长确定把这个事情立马开始启动。伍德宏就给我说经适房建设这个事情要马上启动,所以也就是我给伍德宏说了如果这个经适房建设拿给冯某做,冯某要给伍德宏100万好处费,伍德宏才同意了把这个工程拿给冯某做,并且让我们赶快把工程的事情落实下来。
后来冯某找了个叫何某2的来做招标代理的具体手续,招标公司中标后,冯某就找了一家叫四川省华源信息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理公司来启动飞播局经适房建设工程相关招标事宜,程序启动后就找了10家公司来筛选,最后确定了三家公司,在州政务中心最终确定由阿某公司中标,阿某公司其实是冯某请何某2找的建筑公司,实际上就是冯某中标了。因为阿某公司一直不信任冯某就不愿意和他签合同,后来冯某然他老婆扮成他表妹去签,还是被发现了。后,阿某公司、我、夏某1我们商量由本地、信得过的人代替冯某和阿某公司签合同,我就找了胡某1来代替冯某签合同,但是飞播局经适房实际是冯某在做。我们作为业主方起始是不知道胡某1、冯某是没有资质的,后来才知道他们没有资质。
前期商量好的冯某给我们200万元的好处费,冯某实际分两次给了我38万元现金,剩余的钱因为冯某迟迟未给,夏某1就给我说冯某和他已经商量好了,剩余的钱等工程款拨付后,分批扣给我们。具体扣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具体的账是胡某1在管,要他才清楚。我只知道在第一笔工程款到位后,冯某打借条从胡某1管理的飞播局经适房工程账户上记提了85万元。其中记提中的35万元是我私人借给冯某做工程启动资金,冯某从工程款里拿了35万元还我,然后50万元是作为之前约定的好处费,这样我一共经手了123万元。现金38万好处费的具体经过:2015年初,州飞播局经适房招投标前,夏金约冯来祥和我在星光宾馆茶楼见面,冯某带了20万来,冯某告诉我们他现在没有钱,先给我们20万,夏某1提出剩余的钱打欠条给我,但我说我是公职人员不能打给我,于是冯某打了180万的欠条给夏某1,欠条分成三张,我记得有一张的金额是30万,其余两张的金额记不清。在星光宾馆茶楼给的这20万都是100元的票面,有一扎是10万,另外10扎1万1扎的,是一个袋子装起的,但是具体是什么袋子我记不清楚了。这20万是我拿到的,拿到以后我马上回办公室,放在办公室柜子里。然后我就在办公室给伍德宏汇报“东西”(好处费)拿到了,伍德宏给我说:“东西就放到你们那,我需要用钱的时候就给你们说,三年五载再把钱给我”。从这儿以后伍德宏就一直认为给他的100万元好处费都到位了,只是他不想沾手,就放在我这里,要用钱的时候就在我这里拿。大概2015年3月份的样子,因为夏某1一直在催冯某给钱,于是冯某打电话给夏某1,夏某1又打电话给我,把我们约在歌帝歌城附近的一个茶楼,给了我和夏某118万元现金,当时夏某1拿了一个牛皮挎包来装这18万,夏某1当场数了钱,并给我说是18万,然后把这个钱带走了。第二天我到夏某1家去拿这18万,夏某1当着我拿走了2万作为他自己的好处费,我拿了剩余的16万,拿回办公室与之前的20万放在了一起,总共36万现金放在我办公室。这38万是给伍德宏、夏某1和我我们三个的,但是因为钱还没有到位,但是又必须要先给伍德宏好处费,所以伍德宏要用钱的时候就只有拿给他先用。这36万元是使用情况是:2015年,伍德宏要交飞播局经适房房款,就喊我在给他的100万元好处费里面提10万元去帮他交经适房集资建房费,我当时有事,就喊我老婆杨某和胡某1在下西街商业银行等我,我就从办公室柜子里拿了10万元装在一个袋子里,并把伍德宏给我的他在财物上拿的写有他名字、账号的一张单子也装在袋子里面,我就开车到下西街商业银行找到胡某1和老婆杨某,并把袋子交给他们,胡某1和杨某就去存款,晚上回家后,杨某把存款回执给了我,第二天上班我就去伍德宏办公室把存款回执给了他。伍德宏就拿这个回执去财务室换收据。
2015年7月我和伍德宏去飞播局经适房工地上看工程过程中,伍德宏给我说他有一套房子在西昌市城管局对面的一个小区,准备装修出来给他小儿子住,问我有没有合适的装修人选,我很积极地回应他,叫来了我一个叫郭某的做装修的朋友,郭某过来后,伍德宏对我们说房子的具体装修由他小儿子和我负责,钱就从我那儿拿。装修买材料都是由我陪同伍德宏小儿子去选,钱由我这儿拿。后来装修买材料都是由我陪同伍德宏小儿子去选,钱由我付,总共付了郭某基装费4万多,现在还差郭某5000元,加上买材料的钱总共花了17万多元。买材料上现在还差千川门业大概4000元。最后这套房子装修共花了17万多,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剩下的5万就用于伍德宏平时私人请客,我自己都还垫了1000多块钱。
大概在2017年9月份左右,我到单位开会,会后伍德宏喊我送她去西警苑,在路上他给我说他准备给他小儿子在西警苑买一套房子,喊我从给他的好处费里面准备50万元来给他交这套房子的房款,他谈好买房的事情后要交定金,我给伍德宏说没有问题。然后过了几天,伍德宏打电话把我喊到办公室,给我说他谈好了买房的事情,并且把卖方人的姓名、账号写在一张纸条上,喊我去给对方打钱。当时我也找不到钱,因为当时工程上已经没有钱了,我把伍德宏的好处费都用在工程上了,但是伍德宏知道这100万元好处费在我这里。我就到州一医院对面好运来餐厅找转租我们加工厂房子做生意的张某,把纸条给了张某,张某就按照纸条上的姓名、账号把50万元打给了卖房子的人,卖房人就刘某。大概一个月后,伍德宏说州纪委在查飞播局,风声紧,喊我把房款凭证拿给他,我从张某那里把转款凭证给他后,第二天他就把50万元转给了张某,我问了张某,他说收到50万元了。给伍德宏的100万元好处费实际是没有到位的,我是准备工程结算后,伍德宏的100万元好处费到位了,我从里面拿50万元归还给张某。就算这个工程结算了不管好多我都要保证伍德宏100万元的好处费。伍德宏是不认识张某的,到今天伍德宏都认为这50万元是他放在我这里的好处费里面拿的。
我们并没有拿到200万,为什么要给伍德宏说东西都拿到了,是因为我跟夏某1商量了,冯某打了180万欠条给我们,加上给的20万现金,就是200万,所欠的180万,因为有欠条,如果以后冯某不给钱,我们可以起诉他。后来冯某没有给钱,夏金拿了其中一张30万的欠条到西昌市法院起诉了冯某。西昌市法院受理了,但还没有下判。所以我们认为很稳当,才给伍德宏说东西都拿到了。这200万就应该是我、伍德宏、夏某1我们三人的。给伍德宏说的“东西都拿到了”意思是给我、伍德宏、夏某1的200万好处费都拿到了。
冯某的180万的欠条后来没有跟我们兑现,因为工程款拨下来以后,冯某就以多种名义把钱用于他个人开支了,就没有钱来付我们这180万的好处费。冯某个人用了多少钱,要胡某1和冯某对账以后才清楚。你们出示给我看的三张借条就是当时当的,后来我从夏某1那里要回来了交给了冯某的老婆王某。
我是飞播局经适房建设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完善经适房建设相关手续,关于这个工程一些细节问题是我向伍德宏汇报,由伍德宏签字拍板定夺。我得80万的好处费,是因为当时伍德宏委托我负责经适房建设手续的办理,如果冯某不把好处费给我,他就承建不到这个工程。每件事我都请示伍局长,经他同意后才办理。冯某给大家好处费是以为这个事情大家心头都明白,干工程要有回扣、好处费,如果冯某不给伍德宏和我好处费,冯某就做不到这个工程。当时我和夏某1在计算经适房利润的时候,夏某1说最多给伍德宏50万元,但是以前我和伍德宏在办公室交流的过,伍德宏说有很多工程老板来找号他想承建飞播局经适房,其中有老板最高给他出了70万元的好处费。所以我给夏某1说这个可能少了,要100才行。后来冯某提出给100万元,所以我才认为这个事情伍德宏才会同意,所以就按照给伍德宏100万元的好处费来操作的。
除了这个工程,我和伍德宏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借贷关系,我从来没有接过钱给伍德宏。伍德宏没有说给他小儿子装修航天家园这套房子以后会把钱拿给我。但是把房子装修好后结算完后我把结算单据拿给伍德宏看,伍德宏明确给我说过把账记好,这个装修花的钱就在我放在你那里的100万元好处费里面扣。
12、同案人员冯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李某来找到我给我说州飞播局有个一千七八百万的经适房建设工程,问我要不要做这个工程赚些钱,当时我说可以做,只要能赚钱就可以做。过后就没有具体谈这个事情,直到2O15年3月份左右,有一天李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星光宾光喝茶谈飞播局经适房承建的事情。我到后,李某带了一个叫夏某1的人来一起商量这个事情,我们就一起算了这个利润,李某说:“这个工程造价有一千七八百万,我们要提2O0的万点子费。”李某说的点子费也就是好处费的意思。当时我就大概匡算了下飞播局经适房这个工程,这个工程大概有9000多个平方,每个平方一千七八百的样子,算下来这个工程的利润大概有300万左右,当时夏某1也在计算这个利润,算下来也差不多有300万左右的利润,所以我就答应承建这个工程,也答应给他们200万的好处费。后来我就找到何某2就约起李某、夏某1我们四个就在星光宾馆一起商量飞播局经适房招投标的事情,商量让何某2去找代理公司,给何某22个点子的代理费(26万多),但实际到后来我总共给了何某2(33万),选定代理公司后,何某2又找了10家还是5家承建公司,最终在我们找的这些公司里面由阿某公司以工程清单下浮了大概5.6个点后中标。中标以后本来我应该和阿某公司去签合同,但是因为我以前和阿某公司有矛盾,阿某公司就不和我签合同,我就找了我亲家郭伟斌和我前妻王某先后去找阿某公司签合同,但是阿某公司都不同意,最后就由李某找了一个他的侄儿子胡某1去和阿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到5月份左右就开始进场施工。
这个工程实际上是我在承建,大概95%的主体工程材料都是我在支付,包括水泥、沙、钢筋、管理人员和劳务民工工资等都是我在支付。胡某1是李某找来监管工程资金的,因为胡某1跟阿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阿某公司在工程账户冻结以后就把工程款打在胡某1的私人账户上,我还专门写了一个“同意把工程款转在胡某1账户上”的承诺书给飞播局张会计。工程验收合格了的。工程的所有原始资料都在我这里没有拿出去,有些资料是无法补的,验收的都没有参加,工程是如何验收合格的我都不知道。附属工程也不是我做的。
第一笔工程款是260多万,直接打给阿某公司的,阿某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给胡某1账户,具体金额账上有显示;第二笔是370多万,直接打在胡某1账上的;后来的款项也都打在胡某1账户上的,一共拨付了1200多万元。但是具体金额是多少我就不怎么清楚了,但是我支付这些工程款,都是以打借条的方式从胡某1处把钱拿出来去支付。第一次工程款到账后,我打了185万的借条给胡某1,其中一张100万的钱是转给我的,我用于工程支付了;另外85万的借条是我列支的,其中有35万是归还当时工程启动时跟李某借的启动资金,但是这85万元的借条打了之后就已经把这35万元列支出来就视为已经归还李某的钱,具体他怎么使用的这个钱我就不清楚了。另50万是工程要签合同,老大要见到钱才签字,在2015年4、5月份公司中标公示后,迟迟不签合同,我就打电话给李某,他说“老大”伍德宏见不到钱怎么可能签合同。因为我没有钱,李某就帮我在别人那里通过5分利息借了50万元送给老大,利息帮我承担一半。我当时觉得不送这50万元给“老大”就不签合同,工程进不到场,工程款也拨不下来,我就同意了,隔了10多天工程就进场了,当时只有我们两个在场。2015年8月20日早上,李某打电话让我到民族风情园附近的一个茶楼,在场的有胡某1,李某就说他之前从其他地方高息借50万作为好处费给“老大”的钱该从这次工程款里面扣出来,我就同意了,并认了两个月的利息。我就把这185万元借条打起把这个钱冲出来了。其中85万没有到我的账上,估计是胡某1提现拿给李某了,或者是李某要用钱的时候就胡某1卡上提来支付了,总之这85万中有50万就没有用于工程,是我们拿来做好处费了。你们出示的2015年8月20日冯某打给胡某1的185万的借条;2015年8月20日冯某打给胡某1的100万的借条;2015年8月20日冯某打给胡某1的85万的这三张借条都是我打的,第一张185万的借条是不用的,因为李某喊我这185万要分别打成两笔,所以后来我就打了第二张100万的借条和第三张85的借条,第一张185万的借条就是作废的意思。
除了上面我列支的85万元外,我在飞播局经适房中标前分两次给过李俊辉现金38万的好处费。第一次大概在2015年4月,李某打电话给我喊我先拿些好处费给他,然后我就去准备了20万现金,打电话约李俊辉在星光宾馆茶楼见面,我去的时候李某和夏某1就已经在那里等我了,我就喊了我哥冷应洪到车上把20万现金拿来给我,结果我哥拿上来的时候用黑色袋子装的20万元现金,我就喊我哥重新去找一个装钱,我哥去找了一个红色袋子类似于旅行袋的口袋装的这20万元现金然后拿给我。之后我把钱拿给了李某,李某就喊夏某1来把这个钱拿到了,李某就给我说剩下的好处费就要打成三张借条,总金额180万。出示的这三张借条就是180万元的借条。三张共计180万的借条的时间、内容都不是真实的,但是金额写180万是为了加上20万凑够200万好处费给他们,当时我想的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后业主方要付30%的工程预付款,我就拿得到400多万的工程款,这样子我就可以把这200万好处费给他们,我就可以收回我给他们打的这180万的借条,但是后来工程款没有按照合同上的来拨,所以就拖到现在还没有给齐这200万好处费。借条是打给夏某1的,因为当时李某说他是单位上的人,是公职人员,借条打给他不方便,所以就打给夏某1了。第二次大概是2015年4月左右,李某打电话催我要好处费,我就找我朋友借了20万,扣了1万利息,用于我女儿1万,剩下的18万我就装在了一个黑色的袋子里拿到了好像是华泰附近的茶楼与李某碰面,当时李某和夏某1都来了的,我就把这18万交给了李某。我记得当时他俩一起来的,他们两个先到,在包间里吹,我到了后把钱拿给了李某,夏某1应该是看到了的。
我们最开始说好处费的时候就是我、李某、夏某1我们三个,商量过几次,定了一共要给200万好处费,但是具体给老大多少、李某多少、夏某1多少这个当时我是不知道的,当时李某说了这个钱是几个人分的,不是他一个人吃的,后来要列支这85万的时候我才明白还要给老大,在李某和夏某1闹矛盾以后我才知道李某答应了要分20万好处费给夏某1。
我拿给李某的88万好处费,我不知道他是如何使用的,我也没有问他,但是胡某1应该知道其中的50万李某是如何用的。200万我没有付完,到现在我总的就付了这88万。因为后期这个工程款就不是由我直接支付了,我就没有再把剩下的钱给他们了。我打给夏某1的180万元借条上的钱,李某直接在胡某1的卡里的工程款里面取走了,我是在胡某1给我的账目明细里面看到的,目前大概扣了80多万元。
给200万好处费的原因是如果不给这200万的好处费我就做不成飞播局经适房这个工程,这个工程需要伍德宏、李某他们签字才能做。我接触过伍德宏。当时工程要开工了,我请业主委员会吃饭,就认识伍德宏了。后来李某要这200万的时候,我就去伍德宏办公室找到伍德宏给他反映这个事,说李某要200万好处费,伍德宏就给我说他下来让李某给我打电话。我去他办公室的时候是知道他在这200万中有好处费的,我找伍德宏的目的是想要给他说该我得的利润部分要给我,不给,我要实名举报来解决。“老大”指伍德宏。
13、同案人员夏某1的供述证实,我知道李某他们单位要修经适房,我想争取这个工程,就主动跟李某联系。这个工程开始前的五六个月,通过他人的帮忙请伍德宏吃过饭,我当时留了伍德宏的电话,下来我给他打电话,他说他忙的很,我就没有打扰过他了。我去找李某给伍德宏说。但是李某就一直拖起,中途他就一直问我这个工程有好多造价,挣得到好多钱,我就给他说:“如果是1300多万的工程,可能就是15个点,100多200万的利润。”李某问我:“这个应该给老板多少好处费?”我就说最多就三个点子,不超过50万,李某就说低了,至少要给100万给老大伍德宏,我觉得100万元太高了,我没有那么多钱来垫资,所以后来我才知道,他们不拿工程给我做是这个原因。他找到眉山老板冯某来做工程。
2015年初,李俊辉和冯来祥在星光宾馆茶楼商量事情,后来李某打电话喊我去,我到之后李某给我说他和冯老板已经商量好了,他把飞播局经适房的工程拿给冯老板做,他要求冯老板给他200万,冯老板也同意了。宾馆出来后,我问李某给我20万行不行,他同意了。又隔了几天,大概在2015年4月10号左右,李俊辉和冯来祥又约在星光宾馆茶楼见面,李某也叫上了我,当时是冯某的一个小兄弟用一个黑色的袋子提了一些钱给冯某,冯某喊这个小兄弟拿给包来给他装起,这个小兄弟就拿了一个红色的旅行包来把这包钱装起来给了李某,李某把袋子拉开数了一下,我看到全是100面值的现金,包里估计有一二十万元。然后李某就要求冯某打借条,叫我把冯某的身份证复印几张上来,冯某问李某打谁的名字,李某想了一下说他的名字以后不方便,要避嫌,就要求打我的名字,就这样冯某以向我借钱的名义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打了三张借条。打完之后就给了李某,李某又拿给我叫我放在我家里保管。从茶楼出来以后,我把装钱的包放在李某车后备箱里,他把我送回家后就离开了。钱是放在我家里的,李某是当天还是第二天拿走的我记不到了。打的借条一直在我手中,直到几天前李某到我家里来叫我把借条退给他,说是他要和冯某算账,我就把三张借条拿给他了。
我只零零碎碎听到他们说200万元的好处费,伍德宏得100万元,李某得80万元,我得20万元。李某没有明确给我说过给伍德宏100万元,但是不给咋可能签字,大家都想得到,而且当时打欠条的时候,我喊李某整点给我,他说这点钱老大都不够,他都要借点钱来装起。然后我也的确知道李某在农村信用联社去贷过款。
我们三个有时候会约在一起喝茶,但是像我们上次在茶楼冯某给我们钱的这种情况没有。大概在2015年4月底,就在我和李某在星光宾馆和冯某拿了钱打了三张借条后的一天中午,李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接他,我就开车接到他后帮他送到移民局旁华泰酒店楼下,他喊我在车上等他,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李某背着一个挎包从酒店下来,叫我送他会单位党校。在路上他给我说冯某没有把钱给够。这时候我才知道李某去华泰酒店和冯某见面拿钱,到党校后,李某就背起挎包进办公室去了。具体这次冯某给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14、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李某给我说他们飞播局在建设经适房工程,需要找一个人来管理,就把我介绍给了阿某公司,但是实际上我只是代替冯某去跟阿某公司签订关于州飞播局经适房建设的承建合同,冯某才是这个工程的承建商,因为之前阿某公司的老总知道冯某在外面的拖欠民工工资、不良信用等方面的问题,就不跟冯某签合同,所以他们才找我来帮冯某签这个合同.我没有承建这个工程,冯某才是承建人,我只是在里面打工,拿工资。
州飞播局经适房工程款,是和阿某公司签订了合同之后,阿某公司让我在他们的开户的工商银行专门开了个户办了张银行卡,用于接收拨付的工程款,大多数工程款都是飞播局转给阿某公司,阿某公司提取了相关的税款以后再把钱转到我这张工行卡上,后来阿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有一两次的转款是阿某公司给州飞播局写了一份把钱直接转给我的委托书,然后州飞播局就直接把钱打在我这张工行卡上,大概有300多万。这个工程的中标价是1308万,但是后来实际建设工程中有增加,审计下来是1400多万,最后拨付下来从我卡上过的大概是1200多万。这些钱都是从我卡上过了的,我都做了账的。这个工程现在还没有结算,现在只是审计下来了。
打在我卡上的1200多万工程款大部分都是冯某在我这里打条子拿钱走。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我发现有些像钢筋价格、支付民工工资、土方价格等都明显高于市价,我估计冯某在这个工程上以这种方式最少都挣了100多万走。
李某总共在我这拿了6次钱,一共是81万。第一次是在2015年8月25日,李某找我拿了25万,这笔钱是冯某在建设经济适用房开工前找李某借的,是从第一笔工程款2367757.84元里扣出来的。当时冯某打了一张185万的借条,我实际转给冯某的是100万,另外85万是李某的,这85万中有35万是冯某找李某借的钱,另外50万就是提取的好处费,这50万作为好处费是我在开工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知道的;第二次是2015年9月1日,李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取了5万给他,这5万也是冯某找李某借的钱;第三次是在9月4日,李某找我拿了10万帮冯某还给卿圣明的,这笔钱好像是冯某找卿圣明借的代理费;第四次是9月28日,因为门卫工资和生活费没有支付,我就给李某打了电话,李某就让我从工程款中取了1万付给门卫;第五次是在10月7日,李某打电话让我取10万元给谌立明用于周转,过了一两个月左右就还回来了;第六次是在2015年10月8日,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是老板(就是州飞播局长伍德宏)要用钱,让我取30万放到,他随时来拿,我把这30万元放在家里,大概放了两个多月,后来大概是2015年年底时候,李某让我从准备好的30万元里面拿出20万交给他,我就在新仓库大树子现加工厂大门口把钱拿给了李某;另外10万大概是在2016年3、4月的时候,李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剩余的10万拿给他,我就在城门洞花鸟市场对面剪影理发店里把这10万拿给了李某。这些钱都是现金拿走的,李某拿去干什么李某没有给我说,我理解的这个就是去给业主方的介绍费、好处费。
工程开工以后,有一天,李俊辉喊打电话喊我去飞播局他办公室拿了10万现金给我,然后拿了一张写得有银行账号的纸条给我,喊我以伍德宏的名义去银行把这10万存在这个账户上,于是我就和李某老婆杨某一起来到下西街路口附近的商业银行把这10万以伍德宏的名义存到了李某给我的纸条上的账户上,当时存钱的时候是签的伍德宏的名字,但是记不清楚杨某还是我签的了。李某没有给我说过为什么要转这10万,但是钱转了以后我打电话给李某说钱已经转好了,但是回执单我拿没有拿给李某我记不到了。在转这10万之前,有一天李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给他同学夏某15万,并把夏某1电话发给我,过了一会,夏某1来找到我,我就和夏某1一起到了楠华附近的一家商业银行从我的工程款账户上转了5万到夏某1提供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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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15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冯某妻子,我知道飞播局经适房的建设工程。因为有时候冯某忙不过来,我就去帮冯某买些材料、付下工程款。大概2015年后半年左右后来冯某账户因为有些问题被冻结,所以他工程上的转款就通过我的银行账户(工商银行、金信银行)来转。
我和冯某是去党校几次找过李某,但是我和冯某一起去的时候都没有在李某那里拿过钱。在冯某、李某、夏某1他们平时的交往中,我没有听到他们说过如何分配工程利润,但是冯某私下给我说过,李某他们要提点子费,大概200万,当时我还问冯某咋个提那么高的点子费,冯某说李某他们是很多年的朋友了,而且这个工程又拿得到现钱,我们自己少赚点都可以。冯某给我说过这200万在工程款里面扣,我知道后来他们在工程款里面拿得有钱出来作为点子费,是因为胡某1后来拿了一张的记账凭证的单子来给冯某看,单子上面写的有“转李叔50万”,就是点子费。
李某拿过借条给我,冯某喊我跟李某联系去拿一张欠条。联系上李某后我们就约在天元驾校门口见面,一共拿了6张借条和刚刚说的胡某1之前记得有“转李叔50万”账单的单子给我。我手机上照有照片:分别是冯某借谌立明的现金41万(2016年4月12日);冯某借夏某1的现金30万(2015年4月10日);冯某借夏某1的现金70万(2015年5月27日);冯某借夏某1的现金80万(2015年4月18日);冯某借谌立明的现金10万(2016年3月28日);冯某借夏某2的现金44万(2016年4月22日)。这六张条子我害怕丢失,就在手机上照了个相,后来我把这6张条子交给州纪委的办案人员。
有一次李某、冯某、夏某1、夏某2、胡某1等人我们一起吃饭,李某就给冯某说他找夏某2、谌立明借了80多万来垫飞播局工程的税款,就喊冯某跟胡某1到车上去以冯某的名字给夏某2、谌立明打了一张大概80多万的借条,当时胡某1把这个借条拿去做账了。
16、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实,大概2017年10月左右通过姑姑伍某2介绍在西昌市西警苑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确认《房屋购买转让协议》是其亲笔签的字,和卖方在小丁饭店吃饭的时候才晓得房价是54万,买房子的钱是其父亲出的,至于房款是如何付给刘某的,只有其父母和刘某才清楚,有个印象是吃饭的时候他们说要通过转账的形式付房款。航天家园那套房子是其母亲单位分的房子,装修时是父亲伍德宏喊了一个叫李某的人,李某又找来一个叫郭某的人来找装修。装修时间大概是2015、16年的时候,我没有出过装修费,后来也没有结过账,所以装修费是多少不清楚;选材料的时候因为李某他们说,到时候他们统一结算,所以没有多过问了,看到一部分定金是李某去付的。从基装到购买材料都没有付过任何费用;(装修款)具体是谁去结账的不清楚,应该是伍德宏去结账,因为那个老板郭某没有找过我。
17、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在飞播局经适房项目开工之前,冯某来找我给我说他承建的经适房建设缺少启动资金,来找我借钱,后来我去考察了确认有这个项目,就答应借钱给冯某,后来冯某就约了我、李某、夏某1我们在星光宾馆谈招标的事情,我就给冯某他们说这个项目要交报名费,冯某就拿了3万现金给我,下来以后我又跟冯某单独谈了飞播局经适房承建的代理费、保证金等可能需要20多万,这个钱由我来垫付,并由我给冯某推荐代理公司和承建公司,并与冯某商定最后这个工程完成时,加上我垫付的钱以及利息,冯某一共要还我33万。冯某给我打了借条,后来钱还完之后,我把借条撕了。之前在星光宾馆的时候冯某拿了3万元现金给我,后来的30万是由给冯某做劳务的卿圣明还我的。因为卿圣明要承建经适房的劳务就要给冯某交保证金,所以冯某欠我的钱就转到卿圣明头上,由卿圣明还我,后来卿圣明拿了18万现金还我,转账12万给我老婆。
我共推荐了大概5家代理公司和10家承建公司,后来代理公司是华源信息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公司是阿某公司中标。
1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李某妻子。在经适房开工以后的有一天,李某开车来找到我,拿了一张写得有伍德宏名字和银行账户的单子和一袋钱装在一起拿给我,给我说喊我和胡某1去银行按照单子上的账户和伍德宏的姓名把钱转过去,我跟胡某1碰头后,我就和胡某1来到下西街的商业银行,以伍德宏的名义把钱转到了单子上写的账号。我记得李俊辉他们飞播局经适房的购房款都是交到商行的那个账号的,所以这个钱应该是给伍德宏交的飞播局经适房的房款,后来我把银行存款写得有伍德宏的名字的回执单拿给了李某。
在李某被留置后,大概是6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伍德宏的司机蒲某打电话给,约我到沃尔玛,等我去的时候,伍德宏、蒲某他们已经在沃尔玛门口等我了,见到我后,伍德宏对我说:“我原来经济困难,找李某借了10万,如果是你和李某离婚了,我这个钱就不拿给你了,但是你和李某现在是合法夫妻,我这个钱就要拿给你,我以前是当过公安的,我比较懂,如果你现在不拿这个钱喃,我第二天早上就去找纪委的张书记,就把这个钱交给张书记,到时候张书记要咋个处理,我就不管了。”当时我没有问伍德宏借的撒子钱,我也没有收下这个钱。
1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以54万的价格将位于西昌市的单位集资房转让给伍局长家,合同是和伍局长家小儿子签的,好像是叫伍屹什么,他是州二医院放射科的医院,戴个眼镜。房款是54万元,我觉得54万元这个数字不吉利,所以合同上金额写的是53.6万元。房款54万中53.6万是签合同后两三天打在我浦发行的卡上的,另外4000元是伍局长两口子用红包装起当时就给了我。
20、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我和伍德宏于2010年9月离婚,2016年5月复婚,2017年10月离婚。我在航天小区的房子是西昌市年分给我的经适房,装修是2015年,但是装修的整个过程我不是很清楚,这套房子房款大概是25万左右,买房子的房款是伍德宏出的,装修的情况我不清楚。
西警苑这套房子是伍某2介绍买的,是伍某2跟卖房子这家人谈价,将房价谈成54万。后来因为卖房子的人觉得54万不吉利,买房合同就写成了53.6万,剩余的4000元就在两家人一起吃饭的时候我们以红包的形式拿给了这家人。其中有3.6万是伍某1从他卡上取出来交给我,我去存在卖房方刘某的卡上的。剩下的50万是在说好房价后,要求一次性付清,我打了18.2万给伍德宏的账户上让他去给刘某,剩下的32.8万元伍德宏说他想办法来给,至于伍德宏是怎么去付的我就不清楚了。
我出18.2万是因为伍德宏的工资奖金包括他以前做生意的钱实事有多少不清楚,我们的钱都是分开用的。我把18.2万转给伍德宏的意思就是我儿子买房子我也出一份力。我没有找李某借过钱,但是伍德宏跟李某有没有借过钱我就不清楚了。西警苑买房子的50万元前期我和儿子伍某1已经总共给了22.2万元,其中18.2万是我拿给了伍德宏的,另伍某1拿了3.6万出来,4000的红包也是我出的,这一共就是22.2万了,所以后来为什么亲戚些又要凑50万,包括18.2万元给伍德宏还给别人,我就不清楚了。
2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10月,李某到门市上来找到我,给我说他有个朋友买房子差点钱,问我能不能帮他周转一下。我考虑了两三天,想我是租的他们的房子,我也挣到钱,就想到感谢下他们,以后也有求于他们,就电话回复李某表示同意借钱给他,然后李某就拿了一张写的有银行卡号、姓名的纸条给我,我就按照纸条上的内容去给一个叫刘某的人转了50万。过了一两个月,李某给我说房子没有买成,就把他找我借的50万打回到我的卡上了。李某给我转50万回来,我不晓得是哪个的卡还的,但是这张转款凭条已经提供给纪委来调查的人了。
2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我帮李某装过一套房子,在西昌市雪花啤酒厂对面航天家园内,100多平方,在12层。我到了后,李某和另外两个人也到了。其中一个50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李某说是他的领导,另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李某说是驾驶员。当时李某就喊我设计一下这套房子如何装修,喊我整出一个装修方案。驾驶员留了一个号码给我,说有什么事情就给他打电话。一个星期之后,我又到房子里,有他的领导和一个戴眼镜20多岁身高1.8米的小伙子,我喊他“小伍”。李某的领导说这个房子是小伍住的,按小伍的要求装修。打开过了半个月,小伍打电话给我到装修点看图纸,看了后我做了一个预算方案,预算费是10零点,包括基装费和所有装修材料,小伍就开始喊我动工。动工两三天后,我喊小伍打点款给我,并发了张卡给他,到了下午也没有收到钱,我就打电话给小伍,他喊我找李某。后我就打电话给李某,他说小伍是他领导的儿子,基装费找他拿就可以了。总的基装费是4万多点,李某用现金付给我了,但是还差5千元。我参加选定的主材料是我和李某一起去选,定好材料后,李某就把定金付了,电话号码留的是我和李某两个的,剩下的钱我就不清楚了,我个人是没有看到过小伍及其家人付过材料款。
23、证人伍某2的证言证实,经过我的介绍并谈好价格后我们单位退休职工刘某将其位于胜利北路“××”××单元××楼××房子以54万元的价格转让卖给我弟弟的小儿子。其中4000元是以红包的形式给的刘某,剩余的53.6万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但具体伍德宏是怎么支付给刘某53.6万我不清楚,签了合同过后没有过多少时间,伍德宏给我说他之前买刘某房子的50万是借起来的,现在要还给人家,他和于某还有伍某1等人一起筹了50万转到我尾号29476的农行卡上,钱是他们分开转给我的,但每个人转好多我记不清楚了,伍德宏让我把这50万转给张某,并把张某的卡号给了我,我就通过我的银行卡把这50万转给了张某。我不认识张某,应该就是借给伍德宏50万的这个人。
李某被州纪委带走后,伍德宏给我说他之前集资房子的时候找李某借过10万,没打借条,要把钱还给李某才行,后来通过单位的同事他准备把钱还给李某老婆,但李某老婆不要,他就说他只有去找组织了。
24、被告人伍德宏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4年5月任的州飞播局长,州飞播局的经适房是我去任局长之前就已经启动了前期工作的,我去之前业主委员会及建房领导小组这些就已经成立了的,设计方案也设计好了,但这一次设计方案西昌市规划局没过到,就没有修建。我当局长后用个人关系找了分管的副州长签字,帮单位完善修建经适房的相关手续,大概到了2015年上半年左右,经适房修建的报批手续就已经全部完成了。当时集资的房屋可以不用招标,通过邀标比选的形式来做,单位大多数职工都想尽快把房子修好,而且职工都同意通过邀标比选的方式来做,我们就决定通过邀标比选的方式来做。当时飞播局加工厂负责人李某是建房领导小组的成员,也是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我想到他平时也比较能干,协调事情的能力较强,所以就决定让李某来主要负责协调飞播局经适房建设的事情。后来需要确定招标代理公司,李某就在具体负责招标等相关事宜,后来开了业主委员会来确定代理公司,具体是哪家代理公司我记不清楚了。代理公司确定以后就由代理公司与政务中心来履行招标专家评标,确定施工单位,最后中标的公司叫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了之后房子就开始修了。经适房的中标价具体我记不清楚了,大概在1300多万,我在合同上签了字的。经适房建设项目现在已经竣工验收了。
在飞播局经适房建设开工前,大概是2015年3、4月的时候,李某在庐山卧云山庄、青龙寺、党校院坝里面、车子里面等多个地方都谈过修建经适房的事情,李某给我说他懂工程,做下来利润大概有两三百万,还给我推荐了他认识的一个老板来做飞播局经适房这个工程。还有几次我和李某散步的时候,李某还用手指给我比了“2”和“1”的手势,意思是总的好处费是200万元,我的好处费是100万元,他得100万元,他还给我说修建老板的利润不在这200元万内,老板的利润是单独的。李某还说修经适房是个难得的机会,要抓住,我辛苦为飞播局职工办事修房子,不要错过这个机会,到时候我有100万的好处费。我表面上就说要把工程干好,要保证质量,要安全,但我心里是默认了给我好处费的事。默认了的意思就是同意工程拿给他推荐的这个老板来做,也同意给我100万的好处费。
我默认的意思就是同意工程拿给李某推荐的这个老板来做,也同意给我的一百万元好处费。我想到当时在经适房修建前期,我也动用了自己的很多工作关系,不然经适房就修不起了,光是电路升级改造我就协调减免了100多万,我觉得我拿点好处费是正常的。
后来通过业主委员会集体投票,冯某就挂靠在阿某公司拿到了经适房这个工程。以前不认识冯某,我与冯某是在经适房工程的见面会上才认识,才知道他是李某找来承建飞播局经适房工程的老板,挂靠在阿某公司。
我从李某那拿到过3次好处费,第一次是单位经适房集资交房款的10万元。大概在2O15年的8月,当时要交飞播局经适房房款,李某就来办公室(还是另外哪个地方,具体记不清了)给我说他去把我的18万的经适房款交了,我就给他说的不用交18万,只给我交10万就行了,因为10万元是整数好记。另外8万元我是从我的住房公积金取出来交的。然后李俊辉就在我的好处费中拿了10万元存在了州飞播局经适房商业银行建房专用账号上。之后,李某把银行存款回执单拿回来给了我,我就把这个回执单拿给单位财务了。第二次是装修航天家园经适房的17万。李某用好处费给我装过航天家园的房子。这个房子是我前妻于某分的公务员经适房,是个电梯公寓,我只记得在12楼,具有是那一幢我记不清楚了。大概2015年下半年我们准备把这套房子装修出来给小儿子伍某1住,平时在工作中,我就给李某说了准备装修房子这个事情,李某知道这个事情后就给我说,我那么忙的,这些小事他来办,他认识一个装修房子的老板,他家房子就是这个老板装修的,这个老板装房子装的好,当时我就同意了。后来我、李某、我小儿子伍某1、装修老板郭某我们就一起去看过这个房子,我给装修师傅说这个房子的装修风格就由伍某1来定,钱就李某来付款,我下来跟李某结账,然后他们就开始装修了。具体买了些什么材料这些都是李某和装修老板带着伍某1去弄的,我就没有怎么管了。我问过李某,他说装了10多万,不到20万元,我就给他说把账结了,他说不慌,下来再说。“下来再说”就是在好处费里抵扣的意思,我也就同意了。第三次是西警苑的购房款50万。2017年5月份的时候,通过我姐姐伍某2的介绍,给我小儿子伍某1在“西警苑”以54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房子。因为房主刘某说是54万不好听,合同上就写的是53.6万,我们吃饭签合同的时候单独给了个4000元的红包,另3.6万元是我家人去付的。因为房主刘某要求一次性付款,我就问李某钱方便不,让他给我准备50万元,我要买房。李某就说没有问题。过了几天李某给我说50万元准备好了。我问李某“钱方便不,让他准备50万元”是因为州飞播局经适房修建时,李某给我说过我有100万元的好处费,而且他之前给我说过这100万元已经在他手里了。李某平时做生意,我害怕他把我的好处费拿出去做生意或者用了,所以我给李某说钱方便不,是让他准备好50万元。其实就是从好处费里预支50万元。这50万元是在我儿子和房主刘某签订合同以后,我在办公室把账号拿给李某让他去转的。当时我让李某去转房款,这样子买房子就不会出现我的名字,这样比较安全,怎么查都查不到。后面我还喊我姐问了房主刘某收到钱没有,我姐说买房人收到钱了,把房子所有手续都转交办好了。买房子一个月后,通过我姐把这50万元转给了张某,是因为赵某和我闹矛盾了,她去州林业局告我,州林业局局长杨洪彬和原来的纪检组长黎华找我谈话了,50万元毕竟是个大数目,我心虚,我担心把50万元这个事情查出来。在纪检组找我谈话后,我觉得还是要把这个钱还给李某,但他说不要,下来他会处理,一是就是说在我的好处费里扣,我说不行,要还才可以。我就向李某要转款凭证,李某把转款凭证给我了,我才知道是张某给房主刘某转了50万元。
我是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知道这100万元的好处费已经到了李某那里,至于这100万元到没有到李某那里我就不清楚了。我也给李某说先放在他那里,我要用的时候给他说,不用就放在他那里。把好处费放在李某那里,第一是我不急用钱,第二放在李某那里时间长一点比较安全。
我在购买西警苑房子的时候,我老婆于某于2017年10月17转日了18.2万元给我,我想到李某手里还有我的好处费,50万元是整数好记,以后好算账,所以我才喊李某找的50万元。
工程前期冯某没有单独找过我,我记得在工程到了后期,冯某来我办公室找过我,说李某把工程款卡到在,不给他,喊我帮他协调下。还说李某找他要200万元的利润来大家分。“大家”是指我、李某、夏某1和相关人员。我就说你们按合同办,要讲诚信,因为我怕他有录音设备,我就没有具体给冯某说钱的事情。
三、证实被告人伍德宏在飞播局经适房塑钢窗、百叶窗工程中,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证据
1、证人皮某1的证言证实,我本人和伍德宏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往来,但有一次我帮我师傅尹某介绍了州飞播局经适房塑钢窗和百叶窗的安装生意。具体情况是我师傅尹某跟胡某1谈的,合同也是我师傅尹某跟胡某1签的。后我帮尹某给伍德宏送过一次钱。大概是在2017年5、6月的一天,尹某和我在胜利路的花鸟市场喝茶,尹某拿了个装有钱的信封给我,让我帮他拿给伍德宏,里面具体装了多少钱我没有看。我拿到体育信封后,就给伍德宏打电话说是找他有点事,就约在州政协大门口见面,在州政协大门口见到伍德宏后我就将这个装有钱的信封拿给了伍德宏,然后又回花鸟市场找尹某喝茶去了。
通过我的介绍,尹某承包了州飞播局经适房塑钢窗和百叶窗的安装工程,送伍德宏钱的原因是感谢伍德宏将这个工程拿给我和尹某做。
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由此我土地尹某给我说州飞播局在建设经适房需要做塑钢窗的事情,我们和徒弟还到工地上确认了后就去找伍德宏,伍德宏没有在,我就先走了。我徒弟还在等伍德宏。他们见面后,伍德宏喊我徒弟去竞争。我们就按程序去找了胡某1。我就和胡某1签了合同。塑钢窗大概有1300多个平方,百叶窗大概有400多个平方。工程在2017年元月份春节前完工的。款是胡某1给我付的,都是以转款的形式付的。现在还剩2万元没有给。
我和伍德宏之间有经济往来,大概是在2017年5月、6月的一天早上,我记得当天下着雨,前段时间就听我徒弟皮某1说过伍德宏的儿子要结婚了,我就拿了2万元钱装在一个牛皮信封里,在胜利路佳佳超市旁的花鸟市场里的茶座那里拿给了皮某1,叫皮某1把装有钱的信封拿给伍德宏,当时皮某1拿着钱就去找伍德宏了,我就在茶座继续喝茶等着,过了一会儿,皮某1回来找我并说他已经把钱给伍德宏了。送钱是因为伍德宏把飞播局经适房的塑钢窗和百叶窗的工程拿给我做了,我为了感谢伍德宏并想维持好和他的关系就给他送的2万。当时工程是皮某1联系的,他和伍德宏熟悉,而我和伍德宏不熟悉不好出面,所以叫皮某1去送的钱。隔两年才送伍德宏钱是因为之前我没有机会去送感谢费,他儿子结婚了去送钱只是一个借口,我和伍德宏不认识,我们之间平时也没有人请往来,他儿子结不结婚我不清楚也不关心,我就是找个借口去送感谢费。
3、被告人伍德宏的供述与辩解,大概在2016年4、5月的时候,在经适房要安装塑钢窗的时候,我的一个亲戚皮某1找到我要求将经适房的塑钢窗工程拿给他做,我知道皮某1是专门做塑钢窗的,有一定的实力,当时我就答应了皮某1。后来我打电话给李某,推荐皮某1给李某做塑钢窗,在办公室也给李某说过,当时李某说的是他去给老板说一下,后来皮某1和老板怎么谈的我就不清楚了。但后来通过我的推荐,皮某1他们就得到塑钢窗工程了。大概是2017年的一天,当时应该是一个什么节日前后,那天还下着雨,皮某1打电话给我说找我有事,我从州政协走出来到大门口时,皮某1已到州政协大门口等我,皮某1和我在州政协门口随便说了几句话后,皮某1就拿了一个装有钱的信封给我,然后皮某1就走了,我拿到信封后就回家了。当时皮某1肯定是找了一个借口来给我送钱,不然我也不好意思收这个钱。我回去看到这个信封里有2万元钱,把这个信封拿回去后我就放在我的床头柜里,平时用钱的时候拿来零用了。皮某1送钱是因为他通过我的介绍拿到了州飞播局经适房的塑钢窗工程,没有我的推荐他也做不到这个活路,是为了感谢我给我的这个钱。没有还过皮某1的钱。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互为印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德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凉山州飞播林区经营管理局的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中,利用自身担任局长、建房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德宏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伍德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德宏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德宏提出2017年10月其收受的购买西警苑房屋的50万元,是其向李某的私人借款,且仅用了58天便予以归还,还款原因并非为掩饰犯罪行为,该款项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购买西警苑的50万属伍德宏向李某的借款,该款并非从州飞播局经适房工程好处费中支取,而是李某向他人借支而来,该款短时间便进行了归还,还款原因也无充分证据系为掩饰犯罪行为,不应认定这50万元属于受贿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伍德宏购买西警苑的50万元,其当庭供述本意是让李俊辉从州飞播局经适房工程好处费中支取,但此款实际由李某找张某借支,并让张某按伍德宏的指示直接转款给了卖房人。从李某的供述来看,伍德宏不知道此款的出处,其只明确告知伍德宏不用管。从主观犯意上,李某与伍德宏意思联络一致,也有从共同的好处费中解决这50万元款项的意图。伍德宏收受50万元主观上有想从其与李某共同的好处费中支取的意图,客观也实际取得50万元。因事前伍德宏与李某并未约定共同的好处费如何支配,只约定由李某负责保管,等伍德宏需要时再找李某支取。故李某在保管共同的好处费期间可以将好处费挪作他用,况且在支取该50万元款项前,李某已先后从冯某处实际取得了最少80余万元的好处费并由其保管支配,远远足额满足支取伍德宏这50万元购房款。即便李某因将共同的好处费挪作他用,客观上向张某借款支付给伍德宏,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李某作为共同的好处费的保管人自己解决挪用好处费后形成的缺口。基于伍德宏与李某对50万元的共同的主观意愿,二人之间明显不属于私人借款关系,双方既无书面或口头借款协议,也无借条、收据,更无还款时间、利息等约定。被告人伍德宏与张某并不认识,其借款后不足两个月便直接向张某转款归还50万元。从包括李某的供述在内的充分证据显示,被告人伍德宏已经知道纪监委正在对其进行调查,州林业局局长和纪检组长已找他谈话,其考虑到这50万元款项存在明显的银行转款记录,其作为关联的人因关联的事正在被调查期间而主动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止罪行败露而掩饰犯罪,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故,对被告人伍德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伍德宏的辩护人提出伍德宏2015年9月收受他人代为支付的装修款17.207万元的数额不应当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对该装修款数额被告人伍德宏已当庭表示认可,且该装修费金额系依据办案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应当采信。对被告人伍德宏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伍德宏的辩护人还提出伍德宏2016年5月收受皮某1的2万元是婚礼礼金,伍德宏不明知是皮某1为州飞播局经适房塑钢窗和百叶窗户项目的感谢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对这2万元属于受贿款性质被告人伍德宏已当庭认可。尽管伍德宏与皮某1是老乡朋友关系,但凭两人的现实关系皮某1不可能因伍德宏小孩结婚送此厚礼。从皮某1本人及其师傅尹某的证言证实,这2万元是尹某拿出来交给皮某1送给伍德宏的,尹某、皮某1均证实此款就是感谢伍德宏在工程上对他们的帮助,并非礼金馈赠,且伍德宏的供述内容也与证人证言相吻合。故,对被告人伍德宏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伍德宏的辩护人所提伍德宏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清了所收受的赃款;积极认罪、悔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伍德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79.207万元人民币,受贿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伍德宏具有积极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全额退赃、当庭认罪悔过、大部分赃款系案发前退还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德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伍德宏的违法所得292074.6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 成
审判员 吉晓红
审判员 江 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帅南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发表于 2019-10-16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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