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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礼行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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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4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34刑终4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男,汉族,1948年9月26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原四川省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会东县。因涉嫌犯行贿罪,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5日由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1月19日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8日经西昌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8日经西昌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姝,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小平,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礼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6)川3401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刘礼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
1、1997年至1998年期间,被告人刘礼为儿子刘伟、儿媳孙晓菊的工作安排问题,多次找到时任会东县县长的王和相(另案处理),请王和相帮忙将二人安排到一个好的单位工作,并表示事后会感谢王和相。在王和相帮助下,刘伟被安排到会东县政法委工作、孙晓菊被安排到会东县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事后,刘礼在西昌市长安派出所附近,分两次送给王和相人民币现金共计20万元。
2、2001年左右,会东县委、县政府计划修建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被告人刘礼得知消息后,在竞标之前,找到时任会东县县委书记的王和相,提出要承建以上两项工程。在王和相的帮助下,刘礼顺利承建了会东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事后,刘礼为感谢王和相的关照,于2000年、2002年左右分别送给王和相人民币现金10万元,两次共计20万元。
3、2005年左右,在会东县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80万吨选厂土建及附属工程开工之前,被告人刘礼找到时任会东县县委书记的王和相,提出自己想承包该工程。在王和相的帮助下,刘礼顺利承包该工程。事后,刘礼为感谢王和相的关照,送给王和相现金人民币15万元。
4、2007年左右,会东县人民医院修建住院综合大楼,被告人刘礼再次找到县委书记王和相,希望承建该工程。在王和相的帮助下,刘礼顺利承包该工程。事后刘礼为感谢王和相的关照,送给王和相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凉山州检察院指定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于2015年10月29日对刘礼行贿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刘礼生于1948年9月26日,案发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会东县政府办公楼修建情况说明:一招投标方式进行,最终是会东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00年11月开工,2001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后于2002年7月交付使用。办公楼正常使用至今,工程实付金额3368452.24元。
4、会东县政府办公大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会东县委综合楼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会东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礼。开工日期2001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02年8月31日。项目经理刘先杰(工程队长)
6、会东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刘礼,委托代表人刘先杰,开工日期2010年9月21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20日,发包人王荣。竣工验收报告已验收合格。
7、归案情况说明:2015年10月22日,凉山州纪委和越西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到刘礼位于内江市东信区永福乡双河口村7组老家家中,通知其到西昌市州纪委法纪教育中心接受调查询问。刘礼到西昌后,在接受我院办案人员的第一次询问时,就主动供述了自己在建会东县水果市场期间,送给时任会东县城管局局长张玉开5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我院做完询问笔录后,刘礼在凉山州纪委法纪教育中心继续接受凉山州纪委调查。会东县纪委关于刘礼案涉及领导干部的处理情况说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范世兴、王荣二人属会东县委管理的干部,会东县纪委已对范世兴、王荣进行党纪立案调查。其余人员属州委管理的干部,正在处理过程中。
8、证人王和相证言:1998年刘礼请我帮忙解决他的一个困难,说他家小儿子刘伟在新疆当兵,他儿子是在部队开车的,想在会东安排工作,我就给民政局局长张发富打了个电话,叫他想办法,张发富说退伍兵可以安排,之后,民政局就把刘伟安排在县政法委开小车,具体怎么操作我就不清楚,后来有一天,刘礼到西昌找到我,在长安派出所附近,刘礼给我说为了感谢我为他家刘伟安排工作,给我10万元。过后,刘礼又找到我,请我帮他解决儿媳妇孙晓菊的工作调动问题,我给劳动局局长打了电话,请他解决孙晓菊的工作调动问题,孙晓菊也就调到了房管所当工人。之后,刘礼在上次送钱的地方送给我10万元。另外,刘礼分数次共送给我共计人民币60万元左右,我总共收取了刘礼80万元左右,刘礼送钱给我,除了我给他儿子、儿媳解决了工作,他在承建一些工程是我是打了招呼把工程拿给他做的。大概是2001年,会东县要修政府办公楼,刘礼就来找到我,对我说,想来修这个政府办公大楼,我说下来给政府办主任陈某说一下,你下来去找他就行了。后来我就给陈某说刘礼来要做政府办公大楼工程,你和他商量一下,拿给他做。大概在2003年时,会东县委要修办公楼,刘礼来找到我说,要来做这个工程,我就答应了他的要求。后来,我给县委办副主任孙大荣说,刘礼想来修这个办公楼,他来和你联系,你们具体办。之后刘礼就做了这个工程。2004年时候,满银沟铁矿石洗选厂土建工程,刘礼来找我说,他想做这个工程,我就答应了他。之后,我给李庭祥打招呼,说刘礼来干你们这个土建工程看行不行,李庭祥说叫他来商量。这样刘礼就做到满银沟铁矿石洗选厂土工程。2006年的时候,会东大桥区公所的修建办公楼工程,当时区乡修建没有乱,质量不好,我给区委书记熊长元说修房子要找刘礼这种有资质的人来修,没有资质的人不能修房子,这样刘礼就做到会东大桥区公所的修建工程。在2007年时,会东县建人民医院综合楼,刘礼也是来找到我说,要做这个工程,我也是答应了他,之后,我就给卫生局局长杨承宝说,刘礼想来做医院综合楼这个工程,来给你们衔接一下,杨说叫他过来大家商量一下。这样,刘礼就做到这个工程。刘礼每次给我送钱的时间和具体地点我确实记不清了,总共80万元左右,他给我送钱也就是因为我给他打招呼拿工程,他感谢我,这些钱我陆续消费、家庭开支用了。
9、被告人刘礼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1月12日州法纪教育中心1997年会东县规建局下属企业会东县城乡建筑开发公司改制,当时城建局领导觉得这家公司倒了不行,就推荐我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任法人代表后,将公司更名为会东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性质为股份制的私营企业,但是所谓的股东都没有投入任何资金,我们只是接手这家公司,将这家公司的牌子保留下来。后来公司经历了两次改制,2001年公司迁至成都,更名为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又再次迁至西昌,公司名称没有变更,只是将法人代表变更成了熊铁梅。在这期间我基本上都在会东县开展工程建设,直到2012年左右我去跑项目亏了钱,之后我就回老家养老了。从1977年开始,我一直在会东县从事工程建设。期间,我利用公司名义,先后承建过会东县政府办公大楼、会东县委办公大楼、会东县大桥区公所办公住宿大楼及附属工程、水利站、中心财政所工程、会东县满矿集团公司80万吨选矿厂土建工程、会东县新华书店综合楼工程、三鑫复烤厂、选叶厂办公楼和第二标段工程、会东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满矿集团选厂附属工程、会东县满矿集团矿部维修工程、会东县城北经济适用房D标段工程、三益公司复烤厂厂区库房(B)、会东县廉租住房一期工程、会东县城北二期经济适用房B标段工程、会东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基础设施工程、会东县人和广场等工程。我和王和相是通过一个同学介绍认识的,大概在1997年年初,我儿子刘伟从部队退伍回家后,按照当时的政策是要安排工作的,当时为了能让刘伟到好一点的单位工作,我前后几次找到王和相表示最好能让刘伟在县委政府工作,但是王和相一直以刘伟是个驾驶员,在县委政府开车累得很为由,没有把刘伟安排到会东县委工作,而是直接把刘伟安排到会东县委政法委工作,王和相说完以后,我当时就表示说下来会感谢他的。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刘伟就顺利到了会东县委政法委工作。大概在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当时通过县委办主任或者是王和相的驾驶员了解到王和相人在西昌,我就直接坐班车到西昌,然后马上和他联系,并约定了一个时间在西昌市长安派出所附近的一个茶楼见面,现在这家茶楼己经被拆了,之后我们按照约定在这个时间在茶楼见了面,见面后,我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现金15万元,递给王和相,我记得这15万元我是用一个布袋子装好的,外面还裹了一个塑料口袋。还给他说."感谢王书记为我家刘伟解决了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记得我是明确给王书记说了里面装了15万元现金的,要送这15万元感谢他。当时王和相推辞了一下,最后还是收下了这15万元。因为王和相为我儿子解决了工作,所以我要送这15万元感谢。我儿子媳妇孙晓菊是我儿子刘伟从新疆带回来的,没有正式工作。在王和相给刘伟解决了工作后不久,大概是1998年的时候,我就去找王和相,请他帮我儿媳妇安排个工作,还好下来我会好好感谢他的。当时王和相没有明确表态,大概又过了十多二十天,王和相叫刘朝荣(音)打电话来问我,孙晓菊的文化程度,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王和相亲自给我打电话,叫孙晓菊直接去会东县房产管理中心去上班。又过了几个月的一天,我和王和相联系,再次约定在西昌市长安路上次我送15万元给王和相的那家茶楼见面。我和王和相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在茶楼见了面后,我就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钱送给王和相,还给他说."感谢您为我二儿媳孙晓菊安排了工作。"王和相还是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我记得这10万元钱也是用一个布口袋装好后,再将这个小布袋装进一个塑料袋里的,之后我们闲聊了一会喝了会茶就各自离开了。因为王和相给我二儿媳孙晓菊安排了工作,我送这10万元现金给他就是为了表示感谢。大概2000年左右,我在承建会东县县政府办公楼的过程中,我记得好像是在会东县王和相家里送了10万元钱给他;2002年还是2003年的时候,我在承建会东县县委办公楼的过程中,在会东县王和相家里还是西昌哪个地方,准确地点我记不起来了,也是送了10万元钱给他。我分两次送20万元钱给王和相是因为会东县政府办公楼和会东县县委办公楼这两个工程都是通过邀标的方式招的标,在招标的过程中,我都去找过王和相,请他帮忙把工程拿给我做。王和相同意了,最终也确实把工程拿给我来承建。我分两次送这20万元钱给王和相主要就是为了感谢他对我的关照。王和相没有把这20万元退还给我。大概是2005年,准确时间我记不起来了,反正我记得是在"非典"过后,当时我想承建会东满矿集团80万吨选厂土建及附属工程,我就又去找到王和相,请他帮忙把工程拿给我做,当时王和相还问我."这个工程你干得起不,"我说."可以。王和相就说."那你就参加投标嘛。"为了这件事情,我还去找了当时的满矿集团总经理李廷祥,请他帮忙,李廷祥当时也没有明确表态同意把工程拿给我做,但是在后面的过程中,王和相与李廷祥都是帮了忙的。所以在招标成功,我拿到工程款之后,我不是在西昌就是在会东县委办公楼送了15万元给王和相;李廷祥的钱我是分两次送给他的,总共是20万元,我记得当时工程还没有完工,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大概是2006年还是2007年的时候,会东县人民医院修建综合大楼,大概有一万多个平方,我就又去找王和相帮忙,王和相就让我去参加投标,他会从中帮忙,在我成功中标后,大概在会东县医院综合大楼主体工程完工一半左右的时间,我去找王和相,在会东县县委办公楼王和相办公室送给他20万元,目的是为了感谢王和相在县医院综合大楼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我的关照。另一次供述中称为了儿子刘伟复员安置给王和相送的是10万元人民币。另外,我记性确实不好,有些金额我记得也不是很准确。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行贿金额7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礼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刘礼向王和相行贿7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刘礼的儿子、儿媳的工作安排是走的正常程序,不是王和相操作的,没有给王和相送钱。2、刘礼获得会东县的相关工程是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正常中标的,并非因王和相的帮助而中标,没有给王和相送过钱。3、刘礼在庭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办案机关的刑讯逼供而“被迫乱说”的。4、刘礼系老年人,年龄70岁,不适宜采取监禁刑。据此,上诉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在二审期间,未出现新的证据,对原审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提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其对本案行贿事实表示认罪并悔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7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礼为安排子女工作、获得相关工程项目而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有其自己的供述且与受贿人员的供述相互印证,有其他在案的相关书证、人证,能够认定行贿事实。本案中,也并无证据证明办案机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加之刘礼在二审期间已经自愿认罪悔罪,故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构成行贿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亦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身体及年龄状况(即将届满七十周岁),能够主动积极足额缴纳罚金,二审期间又能自愿主动认罪悔罪,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遵照“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结合刘礼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刘礼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等因素,本院决定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适用有期徒刑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礼犯行贿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礼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礼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 成
审判员 杨红武
审判员 江 黎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帅南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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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14 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行贿受贿同等量刑,而现实中行贿人被处刑法的少见,
 楼主| 发表于 2019-9-14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礼没几个人认识。会东王,王和相倒是赫赫有名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9-14 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11月,凉山州人大常委会调研员(会东县委原书记)王和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1]
2015年12月7日,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凉山州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调研员王和相(会东县委原书记、正县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
2015年12月29日据最高检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日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会东县原县委书记王和相(享受副厅级职级待遇)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3]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和相先后利用担任会东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分三次共收受工程老板刘晋东80万元人民币;分七次收受工程老板刘礼80万元人民币;为感谢对自己工作的调整,原会东县发改局局长孟新在王和相会东家中,送给其人民币30万元;为得到王和相的照顾提拔,时任会东明珠烟叶复烤厂厂长、会东县茧丝绸公司经理李兴富,分数次送给王和相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王和相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231万元。

发表于 2019-10-1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越来越有意思啦,别的地方可很难找到这些,看看官员倒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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