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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举报有奖!巴中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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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2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公益诉讼监督的工作格局,近日,巴中市出台《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线索范围、举报条件、举报途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线索举报范围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3、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明确线索举报条件和途经

社会公众提供的线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发现的;

2、属于公益诉讼线索受案范围的;

3、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

4、线索内容客观真实并附有相关依据。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线索:

1、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2、通过市两级检察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进行举报;

3、来信来访举报;

4、其他合法途径。
明确线索举报奖励原则
对于社会公众举报的线索,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起诉的,给予现金奖励。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线索只奖励一次。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明确领取奖励方式 及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奖励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三十日内到检察机关领取奖励金。检察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整改项目的;

3、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匿名举报无法查清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5、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明确领取奖励方式
  及不予奖励的情形
明确领取奖励方式
  及不予奖励的情形
明确领取奖励方式
  及不予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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