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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举报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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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部金城公司)与南充市顺庆鸿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顺庆鸿鑫公司)借款一案中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中院执行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严重超标的额查封财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为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况的举报于后,请依法予以查处,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一、借款基本事实

    2013年1月16日,南部金城公司、文君、李中会、四川省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联鑫公司)分别与顺庆鸿鑫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各500万元。对上述借款2000万元,顺庆鸿鑫公司与南部金城公司、君合联鑫公司、博泰公司(四川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定国、文武、曾美玲、李中会、梅敬签订了《保证合同》。顺庆鸿鑫公司与南部金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南部金城公司以其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周家坝1—2号地面积9546平方米的商用住宅用地作为上述借款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双方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2013年1月17日,南充市果城公证处对上述合同作出(2013)南市证经字第461号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借款合同签订后,顺庆鸿鑫公司支付借款2000万元。该款系由南部金城公司使用。

    二、借款偿付事实

    南部金城公司从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8月19 日,先后45次向顺庆鸿鑫公司转账还款,共计偿还借款956万元,其中,转账8407665元、付现146334元。2015年7月3日通过农业银行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顺庆鸿鑫公司收100万元本金,合计1056万元。

    2014年11月20日,经顺庆鸿鑫公司申请,果城公证处对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作出(2014)南市执字第052号执行证书,确认:截止2014年11月20日,债务人南部金城公司共欠债权人顺庆鸿鑫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

    据此,顺庆鸿鑫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中院执行局执行情况

    南充中院执行局受理本案后,在执行中,除已经偿还的956万元外,南部金城公司又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筹集资金100万元,通过南充中院执行局偿还顺庆鸿鑫公司借款。

    在执行中,南充中院查封了南部金城公司的担保财产—南充市顺庆区周家坝1-2号地面积9546平方米的商用住宅用地。

    同时,根据顺庆鸿鑫公司要求,中院执行局多次查封了南部金城公司的财产,其中:第一次查封周家坝1-2号地块9546㎡价值4000万元,第二次查封价值达4.25亿元(南部县博泰国际土地11733.33㎡价值13000万元、金山角房屋2743.82㎡价值3500万元、南部县原“德仁中学”土地16747.5㎡价值13000万元、南部县原就业社保局房屋及土地价值5000万元、南部县原水务局房屋及土地价值3000万元、南部县南隆镇文化路柳林市场土地5000万元),第三次查封“博泰国际”整个在建项目,价值已达到4.5亿元(博泰国际在建项目房产面积41681㎡),尤其是查封了南部金城公司已出售的商品房,造成购房户“打官司”退房,而南充中院即以此理由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

    四、本案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1、对被执行人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本案在执行中,南部金城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了《不予执行公证文书的异议书》,但至今没有收到执行法院审查裁决,而仍在继续并加大财产查封的执行,这是严重违反执行程序规定的。

    2、强制执行违法公证文书。本案公证强制执行文书违法且依法应当裁决不予执行。事实及理由,一是该公证文书执行标的金额不确定。果城公证处作出(2014)南市执字第052号执行证书确认:截止2014年11月20日,债务人南部金城公司共欠债权人顺庆鸿鑫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其中利息、罚息不确定,且在文书使用“等其他费用”的概括性、模糊性语言,使之随意执行、枉法执行。二是该强制执行证书在程序上没有通知被执行人到庭或到场签字确认,特别是没有对执行标的金额进行核实结算,并经双方确认。程序公正是绝对的,违反程序规定的应属无效。

    3、以执行程序代替审判职能执行标的。本案以顺庆鸿鑫公司自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案款结算函》确定金额为执行标的金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法的。

    《案款结算函》确定的强制执行金额为:本金2000万元,利息6906667元,复息1241484元,逾期利息10946667元,迟延履行金1249500元,案件代理费1216357元,咨询费208667元,咨询费违约金241733元,共计42011074元。

    其中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复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代理费、咨询费、咨询费违约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不清偿抵押财产大肆违法查封。本案在借款时,南部金城公司即以其南充市顺庆区周家坝1-2号商住用地进行抵押。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该财产应当优先受偿,而且该土地现价值足以抵偿该借款。而中院执行局在抵押财产未清偿前,利用人际关系按申请人的意愿对南部金城公司其他价值数亿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是违法的。

    5、滥用职权保护违法利益。南部金城公司在借款后本案执行前已偿还借款956万元、在本案执行中偿还借款100万元,共计已偿还借款1056万元。但是,本案在执行中对此没有作出任何抵扣借款。从2013年1月借款2000万元,至2015年10月,南部金城公司已还款1056万元,依顺庆鸿鑫公司《案款结算函》还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再加利息6906667元,复息1241484元,逾期利息10946667元,迟延履行金1249500元,案件代理费1216357元,咨询费208667元,咨询费违约金241733元,共计总额已达到5000多万元。这样的借款,中院执行局居然予以保护并进行强制执行,难道中国现在“没有王法”,任由执行法官滥用职权!

    6、社会影响恶劣、企业损失巨大。本案执行查封财产,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超执行标的金额而查封巨额财产,严重影响和破坏企业的合法经营,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预售的房屋纷纷提出退房并赔偿损失和企业职工工资无力发放,出现群体上访、闹事,如果公司不及时制止,将出现砸法院、砸政府等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会给企业造成数亿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7、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本案在执行中,中院执行局依顺庆鸿鑫公司要求,将南部金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纯系执行局个别领导徇私枉法!南部金城公司在本案在执行前偿还了借款956万元、在执行中偿付了借款100万元,而且本案设定了财产抵押没有进行清偿,足以证明南部金城公司不是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特别是本案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执行——已提出了异议,发生了争议,在对此没有进行裁决并生效前,不仅不能进入执行,更不能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相应本案适用“黑名单”规定亦是严重错误的。

    2018年中院对周家坝地块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00多万每亩,众所周知,该地块周边成交价均在七八百万每亩,评估价值明显偏低,我司未签字认可,我司多次向南充市中院提出异议,但南充市中院并未理睬我司任何异议。我司法人也从来没有授权任何单位个人进行拍卖该块土地,直到该块土地拍卖为止,我司都未接到中院任何回复,中院从未理睬过我司任何异议,中院只会听取顺庆鸿鑫公司的各种请求,从未考虑过我公司的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文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和保障合法权益时,要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然而,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却是公然违背上述规定和精神,置最高法规定如“废纸”!这样的法院还能担负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吗?特别强调的是,南部金城公司开发建设的南部县博泰国际房地产项目,取得了各项证件,合法有效,不容质疑。而且,这与本案执行不存在丝毫关联性,更不是本案执行案件需要审查的事实,由于以上鸿鑫公司与南充中院执行局局长龚小虎说不清道不明的人际关系便对我公司作出种种不合法不公平的对待,导致我公司多次被迫停止正常贷款经营生产,已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特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进行查处;解除对我公司除抵押财产外的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由于此次查封导致我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牵连二百多个家庭,影响上千人的正常生活。若因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个别蛀虫,导致社会群体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我公司所有股东及员工也将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来维护我公司及牵连家庭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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