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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除了我们简阳还有没其它地方也是这个样子来欺负我们老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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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请求您们到我们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去调查一下吧,2017年在我娘家没人的情说下,我娘家的房子和所有财产被我都市户籍地的人(陈华兴)直接给我们房子和财产全部毁下了!侵占位置修建好170多个平方板房至今好好的空起等拆迁丈量平方了!
我娘家一户就这么被他(陈华兴)给霸占了所有一切!
2019年我继父简阳市石盘镇斩龙村5组拆迁了,我继父户口簿上儿子媳妇孙子根本就分不开的人,我继父又成(五保户)了!
我的弟弟2017年至今连个起码还有的落脚点也没有了啊!我的继父因有拆迁又成(五保户)了!
我求助举报讨个公道讨到2019年6月9号去坐了11天牢6月20号简阳市元灯看守所把我放出来了!
戴手拷!我哭给我戴头套!还把我脚绑起!还反手戴着手拷2个人把我押起去丢人被那么多人看到!
我们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连流浪的猫狗都不如吗?我唯一求助举报用的这个电话都成了透明的了!用起不方便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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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
简阳市石盘镇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简阳市公安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9月10日、11日分别回复,内容见3、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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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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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9月9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简阳当地
发表于 2019-9-1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女士:
    您好!感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石盘镇人民政府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梁均安在拆迁过程中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被抢了一事,不属实。按照简阳市征地拆迁政策,梁均安在斩龙村五社属于有户无房的被安置对象,梁均安选择的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款195800元。按照文件精神是要在整社全征全转后才能完成补偿。政府春节前支付斩龙村每户5万元补偿款是补偿该村已经签订协议且有户有房的农户的房屋补偿款,因梁均安没有房屋,所以没有支付梁均安的5万元。
   2、关于梁均安是否是特困人员(五保户)的问题。按照政策,简阳划归成都代管后,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五保户更名为特困户。张道英父亲1994年去世,斩龙村村民梁均安于1996年与张道英母亲胡云秀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也没有将户口迁入合户,2010年胡云秀离世,梁均安离开胡云秀家到广州打工。2014年回来,由于房屋已经垮掉,只能寄居亲戚朋友家。2015年在时任村干部胡世文的引荐下,梁均安到石盘镇朝阳敬老院居住,时年梁均安63岁,在村社干部及张道英的签字同意下按照程序办理了五保集中供养手续,在院期间张道英分六次打款计2200元给梁均安本人使用,由于梁均安本人没有账户,每次是打到敬老院院长张光文私人账户上,由张光文取现金给梁均安,梁本人也承认收到此款。此外梁均安在敬老院的生活起居,均按照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管理,敬老院未向张道英及梁均安本人收取过任何费用。梁均安本人自入院起就被纳入我镇五保供养对象。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镇多次与梁君安本人进行沟通并征求梁君安本人意愿,梁君安本人均表示愿意在敬老院生活,并服从敬老院的管理。
  3、关于您反映梁君安户口本上有儿子一事经核实,梁君安弟弟梁君贵1987年5月生育二胎名为梁德顺。当时梁君贵为躲避二胎政策处罚,将其子梁德顺的户籍上在了梁君安户口簿上但未实际进行抚养梁君安仍是一人独居,事后梁德顺一直由梁君贵抚养,梁君安并未尽抚养梁德顺的义务。2015年6月梁君安因干活摔伤无人照料,找到斩龙村两委、石盘镇民政办据当时情况梁德顺不具备照料梁君安的义务,梁德顺本人也不愿意照料梁君安并签订放弃享受协议。后经过石盘镇民政办商议决定,将梁君安纳入五保户,并安置在石盘镇朝阳敬老院养老。
  以上问题我镇已多次与您取得联系沟通解释,您均表示不满意。同时也多次邀请您到敬老院现场解决此事,您也拒绝前来。
                                                                                                  
                                                                                               简阳市石盘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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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1998年您的母亲胡某秀(已于2010年去世)与您的继父梁某安(简阳市石盘镇斩龙村人,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与陈某兴协商,由梁某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村民陈某兴宅基地上的房屋,当时双方没有签订购买协议,梁某安陆续支付陈某兴购房款2700元。2017年9月20日,在该社长李某福见证的情况下,陈某兴找到梁某安要求给剩余购房款,梁某安拒绝支付,于是陈某华与梁某安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陈某兴房屋无条件退还陈某兴。2017年9月陈某兴未经批准,将房屋拆除重建。
您因婚将户口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6号附1号,并长期在该处居住,且您无法提供陈某兴拆除房屋为您所有的产权及相关的买卖证明,所以关于您反映陈某兴拆除卖给您家已经20多年的房屋无法核实。
陈某兴已于1996年将户口迁出本社,现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之规定,其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对陈某兴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0日,来信人张某英(女,40岁,简阳市石桥镇人)因在网上多次发布侮辱、攻击简阳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言论,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的寻衅滋事行为,于2019年6月10日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以上情况我局多次与您电话联系,您均表示不满意。如有疑问,请咨询电话:028-27281357。


                                                                                                                    简阳市公安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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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7 15: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11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张道英):

您的贴文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房屋及财产被侵占的问题

经调查,您父亲张德礼于1989年初始登记发证时,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为94.6㎡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简马赤集用1989字第0607-488号),登记时的人口为4人,分别是您父亲张德礼(1994年去世),您母亲胡云秀(2010年去世),您(您的户籍已于2005年1月结婚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属于居民户籍)和您弟张道兵。因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于1995年全部垮塌后无任何人在此修建房屋,目前该宅基地使用权未被村社收回,若张道兵要回家居住,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建房。由此,您反映的房屋及财产被侵占的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您反映非本地户籍人员陈华兴毁灭您娘家房子和财产,并在该位置修建房屋的问题

经调查,陈华兴原户籍是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村民,在该社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为176㎡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简马赤集用1989字第0607-494号),1996年陈华兴因购买经济户口将户籍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之后于1998年将房屋以48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与您母亲胡云秀同居的石盘镇斩龙村5组村民梁均安(梁均安先期支付了2700元的房屋转让款,尚欠2100元),双方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也未办理任何土地和房屋变更手续。2010年您母亲去世,梁均安到江苏打工2年回来后,就到石盘镇敬老院居住生活,梁均安所购买房屋处于空闲状态。2017年9月20日,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梁均安因无钱支付,与陈华兴达成解除原购房约定的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由于梁均安未与您母亲胡云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与您和张道兵无继承关系;梁均安购买未办房屋理变更手续,又将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因此,您所反映的陈华兴毁灭您娘家房子和财产的问题不属实。您若有异议,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陈华兴在与梁均安达成退还房屋协议后将旧房拆除重建,因其建房行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我局已对陈华兴建房一事进行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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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张道英):

您的贴文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房屋及财产被侵占的问题

经调查,您父亲张德礼于1989年初始登记发证时,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为94.6㎡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简马赤集用1989字第0607-488号),登记时的人口为4人,分别是您父亲张德礼(1994年去世),您母亲胡云秀(2010年去世),您(您的户籍已于2005年1月结婚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属于居民户籍)和您弟张道兵。因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于1995年全部垮塌后无任何人在此修建房屋,目前该宅基地使用权未被村社收回,若张道兵要回家居住,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建房。由此,您反映的房屋及财产被侵占的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您反映非本地户籍人员陈华兴毁灭您娘家房子和财产,并在该位置修建房屋的问题

经调查,陈华兴原户籍是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村民,在该社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为176㎡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简马赤集用1989字第0607-494号),1996年陈华兴因购买经济户口将户籍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之后于1998年将房屋以48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与您母亲胡云秀同居的石盘镇斩龙村5组村民梁均安(梁均安先期支付了2700元的房屋转让款,尚欠2100元),双方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也未办理任何土地和房屋变更手续。2010年您母亲去世,梁均安到江苏打工2年回来后,就到石盘镇敬老院居住生活,梁均安所购买房屋处于空闲状态。2017年9月20日,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梁均安因无钱支付,与陈华兴达成解除原购房约定的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由于梁均安未与您母亲胡云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与您和张道兵无继承关系;梁均安购买未办房屋理变更手续,又将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因此,您所反映的陈华兴毁灭您娘家房子和财产的问题不属实。您若有异议,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陈华兴在与梁均安达成退还房屋协议后将旧房拆除重建,因其建房行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我局已对陈华兴建房一事进行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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