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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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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停车场(点)经营者或管理者,为各类机动车提供场地占用及相应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部门职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监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广安城区(含城南、城北,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锋区、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监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停车秩序管理,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规划、标线施划、标线撤除及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价格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根据投资主体、经营性质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幅度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具体包括:
1.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配套的停车设施;
2.医疗机构、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和公益服务机构配建停车设施;
3.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政府部门依法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5.其它按规定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
(二)政府定价以外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建设和运营服务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合理确定价格。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经营期限、财政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定价程序)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经营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符合规范要求的书面申请文件;
    (二)依法取得停车设施经营管理权的相关证明,以及停车设施位置、停车位布局和数量等情况资料;
(三)需要经营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制定收费标准原则)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经营管理成本、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道路停车收费)  城市道路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按隶属关系报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或调整其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研究,并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程序审批。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原则上应按照道路类别、占道时间以及有效控制和减少占道行为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停车的收费路段、具体位置、停车泊位、收费时段等信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城市管理需要、道路停车需求等情况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道路停车费原则上实行即停即收,不足收费时间的即时足额退还。
第九条(住宅小区停车收费)  原则上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尚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按有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共有车位的经营所得收益,扣除按约定应支付物业企业或其它车辆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日常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用于补充本小区专项维修基金。
(二)开发建设单位的车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出售、出租或附赠,但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不得只售不租。实行包月、包年租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者与车位使用人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租赁时间、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车位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停车费。
(三)依法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平时作为小区停车位使用的,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别小区价格水平确定,包月、包年租赁价格由当事双方合同约定。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不得对外租赁。
(四)居民住宅小区内部停车资源严重不足、业主只能依赖住宅外围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停车收费应给予政策优惠。小区业主凭相应证照到停车收费部门履行相应手续后,在夜间时段(当日21∶00--次日8∶00)停车实行免费,其余时段停车可实行优惠。
第十条(免费政策)  下列机动车停车时应当免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
(二)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正常充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提倡各类停车场所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三)地面停车设施停放不足15(含)分钟,地下停车设施停放不足30(含)分钟的。
(四)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业务,车辆驾驶人提供相关凭证且滞留时间不超1小时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费停放的车辆。
第十一条(暂扣车辆停放)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执行查封、扣押的行政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车辆尔后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非调查取证的交通事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车主按规定向经营者缴纳。
  第十二条(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时间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一)同一区域停车场,应区分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地上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二)对城市商业中心、车位供求紧张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可实行较高收费标准;对背街小巷、城市外围、停车场地充足的区域应实行低标准收费或免费。
(三)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阶段式累进加价收费政策,鼓励快停快走。
(四)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放资源情况确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为小车、大车和超大型车,具体车型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划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区域划分)  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施划停车位,设置停车标识标牌。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组织城市道路停车区域划分,并根据交通流量、道路停车需求和管理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计费方式)  根据停车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实行计时、按次、包月(季、年)等不同的计费方式。
(一)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规范的人工计时操作流程。计时单元可为分钟、小时、天,停放不足一个计时单元(指分钟、小时)的,按一个计时单元收费。
(二)实行按次收费的,应明确每次的具体时限和计次方式。原则上,车辆驶入停车泊位后,在一个收费时段内连续停放至驶离该停车泊位时为一次停车;跨越一个收费时段连续停放至下一收费时段的,重新按次累进计费,依次类推。当日00:00至24:00为一个收费时段。
(三)专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可实行周期较长的月、季或年的计费单位,停车起止时间由双方协议约定。城市道路停放不得实行包月(季、年)等周期较长的收费政策。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可分为日间和夜间。停放时段、收费时段等具体事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单位内设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 鼓励党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和公益服务机构内设停车场以共享方式向社会开放。确需收费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六条(收费的基本条件)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场地适宜,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应具备的其它规范条件。
第十七条(依法收费)  机动车停车场(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依法收取停车服务费,向停放服务对象出具合法票据。不出具合法票据,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费用管理)  城市道路停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智慧停车、公共交通、治理交通拥堵、其它交通科技创新等事业,其收入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规范定价行为)  增强政府定价的透明度,规范价格行为。
(一)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停车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简易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本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入口处或收费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免费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使用合法票据;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管理监督,对未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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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6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支持收费

发表于 2019-9-6 17: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6 18: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他妈不要脸的,二十二条你直接打出来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得了,又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你们牌子不都那样做好立起两个月了,考虑得还挺周全,跨时段收费,直接一年四季都是8点收到21点,即停即收费,全省包括重庆哪个城市是这么玩的?不足时间退费,你那一帮如狼似虎的收费员钱到手后还能找到人不,找鬼退费呀!怎么不想想还有哪些增收的缺德招数一起出台。你们一天尸位素餐的,吃人饭还是干点人事,你他妈怎么不提如车辆受损你怎么担责,你怎么不提路边停车位是公共资源,你怎么不提社会责任……

发表于 2019-9-6 19: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支持收费,只需要把道路管理好,做到车辆不要乱停乱放!!

发表于 2019-9-6 21: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是给群众服务的,不要什么都是钱钱钱,学一下华蓥市嘛,搞得像饿狼一样。

发表于 2019-9-6 21: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一大队 西城天赋苑大门外人行通道上以前是不准停车的 为啥现在随时都可以停了 回复

发表于 2019-9-6 23: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管收钱,不讲责任?缴了钱车挂花了哪个负责?,

发表于 2019-9-7 01: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7 06: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给的权力又来抽人民的血,请问政府相关部门:城市配套服务包括不包括路边免费停车了位?

发表于 2019-9-7 08: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7 0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计时收费是重点,3块钱的时代过去了。

发表于 2019-9-7 0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7 1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不是意味着华蓥停车也要收费了?
发表于 2019-9-8 1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9-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支持收费,路边停车位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9-9-10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本人8 发表于 2019-9-6 21:20
政府是给群众服务的,不要什么都是钱钱钱,学一下华蓥市嘛,搞得像饿狼一样。

莫拿华蓥说事了,呵呵

2019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9-9-10 16: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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