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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代 理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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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代德义与被告安岳景华生态柠檬有限公司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胡代国   2019726--93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代德义的委托,出庭代理原告与被告安岳景华生态柠檬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经过法官的审理及原被告对证据的举证质证,现在,就法官总结的本案有关“甲方四川省唐氏柠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氏公司】与乙方安岳景华生态柠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华公司】及丙方代德义三方于2015331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下称协议)及《承诺书》是否有效,景华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代德义支付债务转移款300万元”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辩称:被告的观点是:被告拒绝履行《协议》,因为,涉案林权证没有过户,该协议没有生效。
一是协议第4条有错,从上下文字的理解来看,协议中的甲方应当是乙方,应当是乙方获得受让而不是甲方获得受让;
二是根据《协议》第四条“林权证过户后,《协议》第2条才生效”的约定,由于唐氏公司的林权证至今没有过户到景华公司名下,所以,涉案协议至今还没有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该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所以,景华公司拒绝支付代德义的300万元债务,理由正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反驳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是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林权证没有过户的原因;二是林权证未过户,并未影响被告已经实际受让了唐氏公司的林权经营权。
下面的事实证明:被告已经实际获得唐氏公司的林权证,并取得了唐氏公司的林权经营收益权。林权证没过户,未对被告受让唐氏公司在人和乡七个社的土地租赁权(用益物权)及其所种植的800多亩柠檬林权(物权)的经营、收益、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为了证明原告的这一观点正确,下面从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作详细论述:
第一,下列基本事实证明:在签订2015331《债务承担协议》时,该协议就已经成立。
1唐氏公司曾经以其位于人和乡三学村五个社及人和村2个社的土地租赁权及所种植的800多亩柠檬林权作为担保,向代德义借款300万元作为经营资金。由于唐氏公司没有依法到林业局为代德义办理林权证临时过户备案手续获得《他项权证书》。借款到期后,代德义要求唐氏公司归还借款无果,被迫提起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代德义申请法院对唐氏公司的财产保全。
根据2015120日【2015】安岳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代德义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唐氏公司所有位于安岳县人和乡人和村和三学村柠檬产业园的林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房产证之一】作财产担保【见附件】。
根据2015120日【2015】安岳民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代德义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告唐氏公司处置公司资产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了【房产证之二】作财产担保【见附件】。
前述两个查封裁定书分别送工商局、林业局、唐氏公司、原告。
3根据20151月【2015】安岳民初字第31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判决被告唐氏公司向原告代德义偿还借款300万元;利息数百万元【见附件】。
4、【2015】安岳民初字第31民事判决后,内江、威远、成都等七家债权人李勇等7人,也分别以唐氏公司借其款为由,向林业局申请对唐氏公司的林权证及柠檬园产业予以查封。在这之前,代德义根本不知道唐氏公司用一本林权证多处借款的事实。
520151月左右,唐氏公司的债务人李勇等七人与代德义先后经过多次协商,八人先是达成如下五点口头协议,然后签订以下《债务承担协议》及七股东出具承诺书:
一是唐氏公司所欠代德义的债务300万元由李勇等7人清偿,代德义放弃法院判决唐氏公司应当给付的几百万元利息。
二是李勇等7人要求代德义申请法院解除两个财产保全申请书;代德义同意申请后,法院解除了财产保全查封,退回了财产担保代德义的房产证书,法院出具了【2015】X解封裁定书。该解除查封裁定书分别送工商局、林业局、原、被告。(第二次庭审后,代德义去档案室复印了该解封裁定书交给了书记员。以达到纠正庭审时回答法官未解除查封的目的)。
三是李勇等7人同时要求代德义2015】安岳民初字第31民事判决书不申请执行,代德义同意,未申请对2015】安岳民初字第31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
四是唐氏公司及代德义都同意将唐氏公司位于人和乡的800多亩林权抵债给李勇等七人所有、经营;
五是在上述四项代德义同意、履行的前提下,李勇等7人成立了公司。
六是2015319日,李勇等七股东申请安岳工商局申请颁发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安岳景华生态柠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股东7人。
以上,就是反驳被告为什么先颁发营业执照后签下面《债务转让协议》和《承诺书》的原因。

6在签订2015331《债务承担协议》时,该协议就已经成立。
2015年3月31日,唐氏公司与李勇等7人再找到代德义协商,由乙方拟订了《债务承担协议》。该协议部分内容:甲方唐氏公司把所借丙方代德义的300万元债务转移给乙方景华公司负责清偿;唐氏公司将自己林权证及位于人和乡800多亩林权地(用益物权)及林权柠檬(物权)转让给景华公司占有、经营、收益、处分。
72015年3月31日,景华公司七位股东出具《承诺书》:景华公司第一年按照净利润的7.75%清偿,余下的部分在四年内清偿完毕,每年的清偿数额为余下债权额的四分之一。自协议生效后至协议约定的5年清偿期内......
8《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协议》签订前,代德义已经履行了口头承诺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申请解除对唐氏公司柠檬园及公司其他资产的查封;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唐氏公司所欠的30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不干预唐氏公司与景华公司的林权转让行为。据此三点客观事实,在签订2015年3月31日协议时,该协议就已经成立。
反过来说,如果代德义不作出上述口头承诺、不履行义务,不同意案涉林权转让,是什么结果呢?
正因为代德义履行了上述口头协议的全部义务,唐氏公司才能顺利地将其经营的柠檬园转移给景华公司经营。但是,被告不承认20153月底景华公司已经实际取得唐氏公司位于人和镇柠檬产业园的经营权。

第二,20153月,被告实际受让了唐氏公司柠檬园产业的经营权事实清楚,涉案协议早已生效。
休庭后,原告立即去到三学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村主任拿出了五个社的相关资料。胡代国用手机拍摄了一个社的土地出租合同的全部资料及五个社的《情况说明》,并在村办公室复印了该村四社的土地出租合同的全部资料。主要内容如下:
12015325日,唐氏公司与各社签订的《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书》。唐氏公司承租的三学村的土地已经终止。该协议上有双方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220153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合同上有甲方社长、村委会、人和乡政府及乙方安岳景华生态柠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分别盖章),租地经营期限14年。租金由景华公司给付......
32015328日五个社的《基本情况说明》,该说明证明被告分别完成了租赁三学村土地面积:一社152.09亩、四社129.58亩、九社133.547亩、十社137.394亩、十二社11.934亩。该说明加盖了安岳景华生态柠檬有限公司公章。并分别附有土地出租花名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书等文件。
42015319日,工商局颁发给景华公司的营业执照。
上述证据1-4证明目的:证明2015年3月31日签订协议前,从2015325日至327日期间,一是被告已经收到了唐氏公司的林权证;二是被告利用唐氏公司的该林权证,完成了两件事情:包括唐氏公司与村社签订了《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书》;唐氏公司在三学村、人和村的土地租赁权及林权于2015327日一并转让给了景华公司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唐氏公司所欠租地款由景华公司支付及以后的土地租赁费也由景华公司支付。
   上述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证明:被告当庭抗辩唐氏公司的林权证没有变更登记到景华公司名下,协议第二条没有生效,拒绝向代德义支付债务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第三,林权证未过户,与代德义无关。
法官问:被告是否要求【申请】过唐氏公司的林权证过户?
被告吞吞吐吐,没有直接回答,这就证明,被告成立公司,取得唐氏公司柠檬园产业的经营权后,没有向林业局申请要求对唐氏公司的林权证过户。也没有证据被告向林业局申请过。
法官问被告:是谁给的村民的土地租赁承包费。
被告回答:村民的土地租赁承包费是被告给付。
被告称:原告出具的四份新证据,包括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告公司有关租地情况说明、被告公司与七个社签订的土地租赁承包合同书、唐氏公司与村社签订的解除租赁土地合同书,都是真实的,但对原告的举证目的不予认可。因为被告虽然取得了村民的柠檬地租赁,由于林权证没有变更登记,所以,被告没有从法律意义上取得林业局的行政许可,是有风险的。所以,根据《债务承担协议》第四条,因为,林权证没有过户,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举证目的。
为了证明林权证为什么没有过户?被告出了林业局的证明一页,拟证明林权证没有过户的原因。
原告对被告出具林业局的所谓证明,提出如下反驳: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被告的举证目的,因为证明上所说的其他债权人也申请法院对唐氏公司的林权证进查封,值得法官注意的是,该证明上所谓其他债权人就是被告公司的7位股东,从被告的工商信息看出,这7位股东的户籍所地分别是内江的、威远的、成都的、安岳的。

涉案林权证应当由谁申请变更?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依法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据此规定,即使申请涉案林权证需要变更登记是林权流转双方的唐氏公司与景华公司的义务,不是第三人代德义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下列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无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根据本规定,案涉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被告已经取得并经营收益了五年。案涉林权证无需进行变更登记。
案涉林权证未变更,是否对被告已经取得唐氏公司林权地的使用权及林权所有权造成影响和损失?
原告认为,一是根据法官的问话,被告的回答证明,涉案林权证没有过户是被告自己没有向林业局申请,与代德义无关;
二是林业局发现,不少人利用林权证贷款、借款骗钱,引发不少官司和社会问题,所以,以后,林业局就停止向柠檬经营户颁发林权证;
三是多年来,全县上千户柠檬园经营户,多数都没有申请林业局颁发林权证,照样经营,林业局也没有去罚款。被告没有林权证已经经营五年,林业局也没有去罚款。唐氏公司的林权证五年没有年检过,也没有被罚款。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当庭抗辩唐氏公司的林权证没有变更登记到景华公司名下,协议第二条没有生效,拒绝向代德义支付债务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第四,涉案协议受《合同法》的拘束,被告应当履行。
一是涉案协议是三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是协议第4条约定错误,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为,被告未依照《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在一年期内申请法院撤销,也没有依照《合同法》第60条、61条的规定,通知三方到场协商变更;更没有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协议第2条无效;在本案中,被告也没有提起反诉。根据前述事实理由,在五年后的今天,被告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完全是不讲诚实信用的表现。
三是,案涉林权证未变更登记的原因不明,是被告及唐氏公司故意不变更,还是其他原因不能变更,还是被告为了吃这300万元,故意不去申请林业局变更。
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有关“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不适用被告辩称的《合同法》45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主要适用《合同法》下列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8条, 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上述法律证明,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案涉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

综上,由于代德义履行了承诺和义务,被告已经实际取得唐氏公司的柠檬园所有权和经营权。因此,案涉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抗辩的因林权证未变更登记,案涉协议第2条未生效,拒绝履行涉案协议义务的几点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请求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原告代德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  -联系电话1598421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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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二条 下列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无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根据本规定,案涉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被告已经取得并经营收益了五年。案涉林权证无需进行变更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反驳认为: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
一是非国有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 下列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唐氏公司的柠檬林权属于非国有林权,其流转转包依法无需进行变更登记
二是涉案林权未过户,并影响被告已经实际受让流转了唐氏公司的林权经营权
下面的事实证明:被告已经实际获得唐氏公司的林权证,并取得了唐氏公司的林权经营收益权。林权证没过户,未对被告受让唐氏公司在人和乡七个社的土地租赁权(用益物权)及其所种植的800多亩柠檬林权(物权)的经营、收益、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为了证明原告的这一观点正确,下面从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作详细论述: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 非国有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0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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