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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民生大事:内江“医院医疗行为违规,参合人员还该不该获得新农合补偿”4年半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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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李林,原系原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局副局长。
     2015年4月,内江市检察院(当时的检察长钟长鸣涉嫌犯罪已被提起公诉)以我涉嫌新农合工作玩忽职守为由将我刑拘并报捕;2015年11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称:本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违反原四川省卫生厅规定,依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得出“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李林将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的医疗费报销给了定点医疗机构,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5年12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我认为:虽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违规,但对参合人员而言,该笔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政策应该给予补偿,不受医疗行为是否违规的影响,对定点医疗机构而言,依据公诉机关适用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的原由是“支付给患者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即然本案对参合人员而言,该笔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政策应该给予补偿,不受医疗行为是否违规的影响,那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也无从谈起。如果本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成立,就意味着本案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是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这显然严重侵害参合人员合法权益。2016年5月,我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我被解除强制措施。2017年12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不引用任何法条直接认定“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判决李林玩忽职守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李林遂以该法院认定“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于法(广义)无据为由提起上诉。2018年6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林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5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依然适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得出“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但对本案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避而不谈。
    4年半过去了, 至今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法院未对此案做出判决,“医院医疗行为违规,参合人员还该不该获得新农合补偿”至今无答案,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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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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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的检察长钟长鸣涉嫌犯罪已被判8年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9-9-25 17: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咋了?就这样任你千呼万唤,我自岿然不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9-30 19: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都还没有答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1 2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祖国70周年生日已过,内江的相关部门会过问这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8 18: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内江市纪委监委正在开展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治理活动……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 18: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兴区法院曾通知10月28日开庭宣判,本以为会有答案了,但后来又取消了,至今未得到法院新的开庭通知。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5 19: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一问题,笔者曾向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要求回复,内江市人民政府责令原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称:“医院医疗行为违规,参合患者还该不该获得新农合补偿”法律法规没明确规定!也没有给出答案。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9 18: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东兴区法院做出了重审判决:一方面认为医疗行为即使违规,新农合参合人员报销的费用也属合理报销费用;另一方面又在没有适用任何法条的情况同样认为违规医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支持公诉机关意见。而公诉机关是依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得出本案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的,依据该条款的内容其适用的事实基础是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法院的认定和公诉机关适用的依据不是自相矛盾吗?本案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补偿费用东兴法院认为是合理费用,又合不合规呢?法院明知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没适用公诉机关适用的法条,又没找出适用的任何法条,为何又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呢?你们说呢?

 楼主| 发表于 2020-1-8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医疗行为违规,参合人员还该不该获得新农合补偿”的答案是很明显的,但司法机关为何迟迟不给出答案呢?现在审判机关终于给出了答案,笔者认为根据公诉机关适用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和审判机关给出的答案——即使医院医疗行为违规参合人员仍该获得补偿,对笔者的追责很明显就是一起低级错案,可为何审判机关仍旧判决笔者有罪呢,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典韦(匿名发布)
典韦(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0-24 11:57
事情解决了吗

发表于 2020-10-25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过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9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事情还没解决。
不知火舞(匿名发布)
不知火舞(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23 11:01
请领导们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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