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欧院长:您好!
我是你院受理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4880号,案件当事人原告方汤明武,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花广路80号,身份证号码:512925197201140318,联系电话号码:152826933965。
在2009年下半年期间, 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为了推动小城镇建设,改善居环境,在本镇镇长李兴超(已判刑)的协调下我与出资修建方杨光明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在签订协议前,我公开在口头上明确拒绝与杨光明的合伙人花桥镇花桥村村支部书记叶启明和吸毒的小儿子叶刚签订任何改建协议,否则不会与他们任何一人签订合建房协议,因我悉知奸商等人在2002年,在策划改建花桥镇花广路凌家院子时,借用他人的小纠纷将不服从改建,挡住他们财路的本村社员袁茂春欧打致死,这也是花桥镇一个公开的秘密。我与出资修建方杨光明签订协议后,我将座落在广安区花桥镇花广路80号前后两幢房屋,约定地面积390平方米和前后房屋权属证书交由出资修建方杨光明办理拆除原地改建。协议中,约定条款和约定目的明确了我方(拆迁合建方)不参与出资修建和管理,也不参与风险、利润共享,但协议明确了出资修建方杨光明必按约定条款和约定目的交房。
奸商杨光明、叶启明为了谋求改建案涉房屋利益最大化,勾结时任广安区花桥镇党委书记袁东平(已判刑),利用袁东平其亲弟弟时任广安市住建局副局长袁某某的身份和地位向广安区副区长汪智勇行贿。串通时任花桥镇蒲莲乡党委书记陈克俊(马仔)和叶启明的吸毒烂赌小儿子叶刚伪造案涉房屋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来骗取国家财产和对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已获改建案涉房屋利益最大化。
我方于2014年2月17日,将奸商杨光明诉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你院将案由确定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在诉讼中,奸商杨光明向你院提供,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与叶刚签订的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你院调查人员,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调查笔录》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53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广法刑初学第7号《刑事判决书》直接证明了奸商杨光明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伪造,其虚构的事实不清和主体都不合法,你院依然认定为本案主要裁判依据。欧院长不知你还记得在你的办公室里,对我说过的一句话,“你们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后来经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受理后适用的《合同纠纷》案由后才明白你对我说的是一句大实话,你院适用错误案由将本案有效合同确定为无效合同,然后进行有效判决,将我方与奸商杨光明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捆绑联系在一起,其目的让我方不敢控告揭穿奸商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后,我方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广安民终字53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因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证据,涉及到追加当事人和对事实的重新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撒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你院重审后,并没有对涉及到追加当事人的重新认定,也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项之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你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广安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2015)广法刑初字第7号被告人袁东平涉嫌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介绍贿赂罪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故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汤明武、卢海燕与被告杨光明和叶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诉讼。中止后,我方书面向你院提出异议无人理会,中止一年后,我方发现本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精准到位,跟自己的代理律师汇报后要增加诉讼请求,第二天你院审理本案的书记员打来电话通知我方准备开庭,立马查询到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另一案并未审结,你院将本案定于2017年4月5日开庭继续审理,诉讼启动后,并未追加另一刑事案件当事人袁东平为本案当事人。二审法院发回你院重审后,也印证了奸商杨光明那句实在话“我股东多有的是钱,请得有长年律师赔你慢慢玩,我不相信拖不赢你”发回重审后,你院耗时两年多时间,共发11张传票,应证了民间的一句老话,肥的拖瘦,瘦的拖死,奸商的目的你院在帮他慢慢实现。
发回重审后,你院受理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4880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审理后又将本案案确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这两种案由与本案《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的内容严重不符,明显错误,一个案件的案由将迁涉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正确的适用。你院中止本案诉讼一年有余和适用错误案由及认定奸商杨光明提供的伪造《拆迁安置补偿协》为本案主要判案依据,严重违反了审判法定程序,属于徇私枉法,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到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你院审理判决后,我方不服,两原告共同又上诉到二审法院,你院审判人员日弄我方要交两份诉讼费,共10万多元,我方无力承担这么多的诉讼费,将两人共同诉讼变更为一人诉讼,正中奸商等人的下怀。在诉讼中,你院无视相关证据证明奸商杨光明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本案审判长人民判审员冲耳不闻,奸商杨光明等人无一人因此受到刑事立案追诉。你院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判决本案,而是使用用丛林法则审理判决本案,使我方遭受到重大财产经济损失,向你院监察部门反应也无济于事,他们也管不你院判案,只管你们吃拿卡要等受贿等问题,难道不是在推卸管理者的责任吗?
综上所述,你院审判长宁愿作不作为的傀儡,不愿作穷苦百姓的好法官,牢记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性质,让真相发声,让证据说话。我的心情无比沉痛,看羊入虎口,视原被告双方身份地位悬殊,在你院根本看不到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的阳光,奸商的强取豪夺不算啥,枉法裁判才可怕。我相信正义会迟到,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不管你院多么黑暗,怎么也遮挡不住黎明的阳光。请求院领导予以重视,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此致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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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广安区人民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3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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