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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是真的合格还是在充当保护伞?[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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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成都市简阳市石盘镇(简州新城)“龙湖盛璟二期”的业主。该楼盘于2019年6月底交房后,业主们先后发现该楼盘存在许多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和安全出行的问题,部分问题已经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经向开发商反映和简阳市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后,几个重大问题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未召集开发商与投诉人面对面解决问题,未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或让双方公开辩论(协商),未直接向投诉人出示或未要求开发商向投诉人出示重要证据性材料(如施工图),存在业务不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推诿扯皮、知错不改等嫌疑,故请求新闻媒体能够介入调查,还弱势群体一个公道。
小区车位数量不足问题
(一)事实陈述
细心的业主发现,小区地下车库原本安装有机械车位,但工程竣工后机械车位不翼而飞。经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后才从规划主管部门的回复中知晓,小区停车位地上应为110个,地下应为258个(含机械停车位),且应满足商业每100㎡1个车位,住宅1户1车位。
目前机械车位已经全部拆除,地下非机械车位大约仅100余个,车位总数量严重不足。经观察,小区业主们同时也高度怀疑地上车位数量不足,且不少住宅车位布置到了位于小区围墙外面的商业门面附近位置(即商业车位增多了,住宅车位减少了)。这些行为(事实)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
(二)开发商及政府部门的答复
小区业主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开发商反映,得不到有效回复后又向政府部门投诉,但开发商和政府相关部门自始至终不主动出示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等合法且有力的书面(纸质)证据以佐证其合理、合法性及消除业主们的顾虑,不面对面与投诉人商谈,仅以“通过验收,满足要求”搪塞大家(查图需要自己带证件去档案馆查询),或是以规划验收后发生的事情规划部门管不到为由,要求业主们自行去走司法诉讼程序。
(三)反驳意见(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开发商拆除机械车位的行为是一种对合法建筑物的擅自“改建”行为(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一种);由于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回复该行为发生在规划条件核实之后,故又可以理解为一种“新建”行为(一个新的建设项目)。由于该行为已经实质性改变小区原有的规划条件(减少了小区车位配比),故该建设工程理应再次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开发商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而拆除机械车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四)诉求
1.鉴于开发商已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主动行使《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之权利(义务),依据第六十四条规定,督促开发商限期改正,并对开发商予以处罚。
2.恳请规划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位于商铺前的住宅车位能够有效被小区业主使用,避免规划条件落空,避免小区业主与商户双输!
3.恳请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成规划相关部门主动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及相关印证资料(如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地下室平面布置图等)。
4. 恳请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户门净宽不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问题
(一)事实陈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30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经实测,龙湖盛璟二期住宅入户门,其扣除门框、门扇占用空间后的净宽仅约为0.83m,已经明显小于该强制性条文要求。
(二)开发商及政府的答复
门净宽就是指门洞宽度,且工程经过了消防验收,所以是满足要求的。
(三)反驳意见(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配套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第5-62页的图示清晰表明,疏散门净宽度是指扣除门框和门扇占用宽度后的门的有效通行宽度(户门作为疏散门中的一种,其净宽并非回复中的门洞宽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应的子项评定不合格,进而单项评定、综合评定不合格。
《标准化法》第二条中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规“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第八条规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规定“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十七条规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四川省住建厅(省质安总站)《关于深化建筑施工工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整治乱点乱象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9﹞17号)还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列为了“扫黑除恶”斗争中需要重点收集、报送的“黑、恶、乱” 行为之一。
(四)诉求
1. 恳请政府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规定,责成相关部门撤销向该工程项目发放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2. 恳请政府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责成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中直接或间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地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3. 恳请政府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成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图审查单位改正(修改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对其处以罚款。
4. 恳请政府依据《建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成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修改后的施工图施工(改造)。
5. 恳请政府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或业务不精(乱作为)的责任。
入户门开启状态及入户门口消防管道安装影响通道净宽及通行安全的问题
(一)事实陈述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6.4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整本均为强制性条文)第5.2.1条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经实测,2栋2单元1号户型入户走廊通道正常宽度仅为1.23m左右,但此户型门口安装有消防立管和消火栓箱,该消防管道(障碍物)突出墙面占用宽度约为0.19m,则入户走廊“净宽”减小到1.04m左右;此外,人员(特别是轮椅)通行,入户门必然开启,但由于此处入户门设计为外开(开启状态下占用不少通道宽度),则该处实际疏散通道“净宽”进一步减小,可能不到0.90m,远小于1.20m的强制性要求!!!这已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疏散!!!
(二)政府回复
经查,该楼栋每层有两个单栓消火栓,分别独立设置于消防电梯间与楼梯间合用前室和走道内,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7条之规定且按图施工。在走道尽头处设置消火栓可以满足户门开启后遮住消火栓不影响该户住宅的疏散,若改变消火栓位置裸露于走道其他区域内会直接影响所有住户通行的疏散宽度,且走道处墙体为承重墙,无法将消火栓完全嵌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30条规定“疏散走道宽度应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1米”,现场测量实际宽度约1.23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5条规定“住宅建筑的建设尚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标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住宅消防专项设计的最新规范,设计公司、审图公司、施工单位均按照不低于该规范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宽度计算公式,提高火灾危险性标准按照耐火等级一级的普通公共建筑计算,该处户门打开后人员疏散总数为20人,楼层位于四层及以上,计算疏散走道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为0.2米;单个成人肩宽约0.65米,在户门开启的范围内,走道宽度由户门宽度扩大到1.23米,符合疏散的现实需求。综上,走道尽头处消火栓和走道的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又满足建筑实际工程建设条件限制。
该工程消防管道与设计图纸一致,且图纸已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消防大队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三)反驳意见(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回复中提到“该楼栋每层有两个单栓消火栓,分别独立设置于消防电梯间与楼梯间合用前室和走道内,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7条之规定且按图施工”。该条回复可以说是“颠倒黑白”,因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7条中有如下表述“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且该条文解释中有如下表述:“本次规范修订允许室内SN65 消火栓设置在楼梯间或楼梯间休息平台,目的是保护消防队员,火灾时楼梯间是半室外安全空间,消防队员在此接消防水龙带和水枪的时间是安全的,另外在楼梯间设置消火栓的位置不变,便于消防队员在火灾时找到;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允许室内消火栓设置在楼梯间或楼梯间休息平台”。
上述回复中提到“在走道尽头处设置消火栓可以满足户门开启后遮住消火栓不影响该户住宅的疏散,若改变消火栓位置裸露于走道其他区域内会直接影响所有住户通行的疏散宽度,且走道处墙体为承重墙,无法将消火栓完全嵌入”。该回复犯有明显错误:(1)户门开启后遮住消火栓箱还怎么使用消火栓箱救援?(2)实际入户门安装方向非原施工图所示,不存在遮挡消火栓问题,政府投诉处理人员不知道?!(3)走道墙体不完全是承重墙(剪力墙),因为通向电梯前室的防火门处有可布置消火栓箱的填充墙。(4)目前的消火栓箱也未做到完全嵌入墙体。
上述回复中针对疏散通道宽度问题提到“现场测量实际宽度约1.23米”,其明显未考虑消防立管和户门(开启状态)对通道“净宽”的影响。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等技术标准对同样属于“疏散通道”概念范畴的楼梯间梯段及休息平台“净宽度”的规定,特别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1条(强制性条文)“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的规定(相关图示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第6-22页),可知入户门口的通道 “净宽”是指扣除各种装饰物和障碍物后的有效宽度(其实际有效值即上文提到的可能不足0.90m)。
上述回复中提到“《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5条规定‘住宅建筑的建设尚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标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住宅消防专项设计的最新规范,设计公司、审图公司、施工单位均按照不低于该规范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此回复逻辑混乱、自相矛盾。学过高中语文的应该都知道“尚应符合”该怎么理解,学过高中数学的都应该知道两个条件(均为不小于某个值)需要同时满足时应该如何取值。以此条文为依据,在回复中还在提“按不低于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是想证明什么?——《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成建委发〔2011〕60号)有如下内容:“一、建筑专业23.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建筑规范》第5.2.1条)”。
上述回复中提到“该工程消防管道与设计图纸一致,且图纸已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消防大队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此回复断章取义,本末倒置。《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换言之,设计、施工首先要满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这里并未强调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才能够通过验收,否则设计、施工及验收活动就会因为违法而必须予以纠正或处罚。正如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的合同能够执行、必须执行吗?开发商和政府相关部门还在大谈通过了审查、验收及“按图施工”,是置法律于不顾,真实可笑至极。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反驳意见与上述入户门净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类似,不再赘述。。。
(四)诉求
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回复,我们深表不满,故请开发商或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正面、逐条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工程技术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大还是一般条款的效力大?施工图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其经过了施工图审查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就不再需要纠正、变更?
2.《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成建委发〔2011〕60号)是否权威及有效?作为防火设计及审查方面的专项规定,为什么其中要引用《住宅建筑规范》(整个规范均为强制性条文)第5.2.1条关于通道净宽的规定,而不引用当时还有效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4.户门旁的消防立管若改至水井,相应的消火栓箱改至目前电梯前室的消火栓箱处的背面(暗装),此处原有消火栓箱改为靠电梯前室明装(水井门可适当减小),此做法在技术上是否可行?
5.你们回复的“现场测量实际宽度约1.23m”是指净宽吗?疏散通道净宽是否应该考虑消防立管的影响?是否应考虑此处外开户门的影响?户门开启范围内的通道宽度难道还是按照户门宽度考虑(有何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对通道和疏散门净宽的解释不够清晰及不需要执行吗?你们知道目前户门净宽是多少吗?知道扣除消防立管和开启的门扇占用宽度后的通道净宽是多少吗(实际不足1m)?
其他相关诉求与上述入户门净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同,不再赘述。。。
投诉初衷(希望)
上述问题简而言之,即龙湖盛璟二期开发商擅自拆除机械车位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事实已经触犯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相关投诉后仍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愿意正视工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愿意承认各方责任主体及自身工作中存在的疏漏与不足,更不愿意处罚(得罪)相关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站在了人民与弱势群体的对立面,这有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违当下“学习强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要求,有违“推进三大转型、建设三新简阳”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
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投诉问题时能够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而不是自行去调查后回复投诉人),能够要求开发商主动提供其拥有的各种非涉密的、有效的反投诉证据(而不是要求投诉人自行费力去查找),遮遮掩掩必然产生不必要的联想。若政府有理由认为投诉人投诉内容不实,希望 (欢迎)其用详实的法律法规条款及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并提供给投诉人。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要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面对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引以为戒,而不是知错不改、隐瞒包庇、推诿扯皮,那么我相信大家都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否则,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进行审查或验收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规划、消防、住建单位或部门都将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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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简阳市住建局于9月4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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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9月2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简阳市自然资源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简阳市消防大队
发表于 2019-9-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户门净宽不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问题。经现场测量户门门洞宽度为0.95m,根据《成都市消防支队关于住宅建筑入户门净宽度执行标准的通知》(应急成消办﹝2018﹞53号)通知中答复如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0条规定住宅建筑的户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该规范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8条说明。按本规范其他条文规定计算出的总疏散宽度,在确定不同位置的门洞宽度或梯段宽度时,需要仔细分配其宽度并根据通过的人流股数进行校核和调整,尽量均匀设置并满足本条要求。’条文说明明确了入户门疏散宽度应以门洞宽度计算。《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7条文说明:‘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结合普通材料构造提出的,未考虑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现市场上门的种类,材料繁多,构造厚度无法统一,设计单位在设计入户门宽度时,均以门洞宽度为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30条文说明明确了入户门疏散宽度应以门洞宽度计算。当相关图集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冲突时,宜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准。 二、关于户门旁消防管道安装影响通行、使用及应急疏散的问题。经现场测量通道净宽为1.22m,该工程消防管道与设计图纸一致,且图纸已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消防大队进行设计审核并消防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消防大队于2019年4月2日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关于小区地面停车位个数的问题,建议咨询简阳市规划中心。  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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