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主要如下:1、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6月22日,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龙舌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出具证明,证明陈妍“……在2017年江南尚城二期征用土地时,应该享受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对本居民组人平90平方米的旧房合法权益”,进而认定90平方米/人的安置政策错误。南坝管委会的拆迁政策明确界定:“对未征收过房屋的被征收户,以享受生产资料分配的人口为依据,按人平90平方米计算补偿”。南坝居委会安置政策的前提是以享受生产资料分配的人口为依据,才能享受90平方米/人。否则,只能依据政策享受30平方米/人。在南坝管委会安置中,是指彭跃全的旧房折合面积应安置990平方米而不是按人。被上诉人从结婚至离婚,均未在龙舌坝社区二居民组分配和享受到任何生产资料。一审法院为了偏袒被上诉人,故意片面曲解南坝管委会的拆迁执行政策,故而作出错误判决。2、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妍提供的证人证言亦证实曾参与扩建房屋的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妍提供的证人证言亦证实曾参与扩建房屋的事实错误。纵观全案,被上诉人及其所举证人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出资建房。3、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进行拆迁安置时将原告陈妍纳入其中,而五被告当时也未对此提出异议”,进而推定支持原告诉请的结论错误。上诉人及上列原审被告无异议的前提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以及巴中府办[2013]3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人平30平方米无异议,而不是针对陈妍安置90平方米无异议。因此一审法院置政策不顾,认为被上诉人有可同情之处(无房居住和肾切除),而损害上诉人及上列原审被告的利益与法律严重相悖。
据说原告方跟法院有亲戚关系,这次也是走的后门,给法官行贿了的,相关部门调查一下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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