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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农村在现有宅基地上翻建建房屋的手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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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巴州区,寺岭乡人,农村娃的那种.当兵几年回来后,现在户口还是在我们村上,未变动.前几年我们老家有修新农村,每户都可以申请,当时因为一些原因,我们家没要新农村的房子.现在因为家里的老房子,年久失修,都快被雨水冲跨了.目前想自已在老家的宅基地上翻盖房子,我这农村的娃现在可以翻建吗.翻建又需要那些部门的手续呢,请相关部门能给我一个明确的回答.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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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14: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网上搜索了下,希望能对你有帮助。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9-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

发表于 2019-9-2 16: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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