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这是2019年8月13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发出“成自然资复[2019]1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是谁?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是谁?简阳市养马镇荷花村的5位失地农民代表及其他们所代表的50位失地农民,其中,4人已于近年死亡。2018年4月份,简阳市养马镇荷花村的50位失地农民向进驻四川的中央巡视组举报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征用地中受到侵犯长达26年得不到及时解决的问题,受到中央巡视组的高度重视。 图片为:2018年4月24日,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问题的承办单位,由副局长汪强带队与养马镇信访办负责人一起,召集荷花村9社、11社部份失地农民到养马镇政府会议室了解情况(左)。右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问题清单》。这一事件一时又成为简阳市的一大信访大事件。当时的简阳市国土资源局(现已更名为: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办了这一“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问题”。但是,时隔一年之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而且,在这些失地农民不断的信访和“行政复议”过程中,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养马镇政府在多次的书面答复中,表现出对这50位失地农民是否应该依法得到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甚至混淆不清。比如,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3日向这些失地农民的答复函“简资函[2019]6号”第二页陈述说:简阳市统征办公室与荷花村9社签订的征地协议,“约定”把用地单位应兑付给该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18万元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荷花村11社艾卫国(实际上并无此名字)等30名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让人十分费解。这样一来,这50位失地农民应该得到合法权利的诉求又被束之高阁。 到底兑现没有?其实是非常简单的问题。兑现了那就请公示兑现依据。何年何月何日,张三李四王二麻子,谁签字领取了,依据在哪儿,都拿出来晒晒吧!2019年5月25日,这50位失地农民依法向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当年“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信息”。失地农民要求公开看到全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准确信息,这应该属于政务公开最基本的诉求。然而,2019年6月3日,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因年代久远和征收土地工作方式调整,不能完全具备你所申请公示的内容”为由,拒绝公开。 2019年6月24日,50位失地农民依法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公开1992年简阳县养马镇荷花村九社和十一社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信息“属于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书称:2019年5月25日,5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土地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并邮寄特快专递,要求依申请公开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5项事项。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签收,并于6月3日作出《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内容如下: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简阳县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川府函[1992]711号);二、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养马镇中心小学等五单位征用土地的通知(简府地[1993]3号);三、征地委托书;四征用土地协议书;五、征地招工呈报审核表;六、批准“农转非”入户人员清单。同时还告知:因年代久远和征收土地工作方式的调整,不能完全具备你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9年6月8日签收该告知书,申请人均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属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法定职责,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4、勘测定界图;5、其他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根据上述条文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公开申请人提出的前述内容,否则,属于不履行其公开法定职责。“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土地征用相关资料,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第(六)规定“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该资料属于永久保存文档。因此,被申请人以“因年代久远和征收土地工作方式的调整”为理由,拒绝公开“1992年简阳县养马镇荷花村9社、11社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明显属于理由不当,其行为属于不履行公开法定职责,明显违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应认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审理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992年简阳县养马镇荷花村9社、11社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而被申请人答复“1992年养马镇中心小学等五个单位征收土地的资料”,答非所问,明显不妥。因此。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
编辑备注:简阳市国土局于9月25日回复,内容见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