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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天上掉馅饼?名下突然多了个千万资本的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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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姓名被冒用而作为公司股东被起诉的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对被冒用姓名的被告的诉讼请求。

01
委托代购豪车,却发现人去楼空

2017年2月初,某汽车服务公司的慕某声称其公司可以帮黄某代购车辆。基于对慕某的信任,黄某和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了一份《汽车代购合同》。合同约定某汽车服务公司为黄某购买一辆宝马X1(2016款)20Li豪华型越野车,车身价为人民币336000元,交车时间为车款结清12个工作日前。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根据合同约定,于当日将购车款336000元汇付给某汽车服务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慕某。原告于2017年3月底亲自到南宁找到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却发现注册所在地已人去楼空。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

在起诉后,原告黄某委托律师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档案资料查询,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初始股东为:1、慕某,认缴出资额:650万元,出资比例:65%;2、罗某,认缴出资额:250万元,出资比例:25%;3、邓某,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10%,三股东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之后股权经过两次转让,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为:何某出资额:750万元,出资比例:75%,出资时间为:2017年3月6日;罗某,出资额:250万元,出资比例:25%,出资时间:2016年10月28日。

但未有证据材料证实该公司历届及现股东有实际出资,原告黄某遂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各股东在未出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依法追加了各股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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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天上掉馅饼”,名下多了家“大公司

“我不是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股东,从未参与过对该公司的投资与管理,对于我如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一事一无所知。我是在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才知道自己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被告罗某答辩称。

成为该案被告后,罗某反应很强烈,罗某主张其从未接到所谓的开会通知,也没有参加过任何的股东大会,更没有对大会决议的内容进行过表决。

该公司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罗某”签名均不是她的亲笔签名。

她也从来没有办理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过该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对该公司毫不知情。

她根本就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原告要求她承担连带补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罗某申请法院对留存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罗某”的签名笔迹及手指印进行鉴定,确定签名笔迹以及手指印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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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笔迹鉴定还原真相,被冒名股东终获清

经过法院委托鉴定,某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罗某”的签名笔迹及手指印并非罗某所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定程序,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均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采纳了该鉴定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现鉴定机构建议意见足以证实留存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某汽车服务公司登记文件中“罗某”的签名捺印并非罗某所为,罗某亦非实际出资人,故原告要求罗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后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退还原告黄某购车款,并驳回黄某对罗某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

04
信息安全全民参与,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

该案中,罗某的身份信息被不法商家冒用,由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由此,法院建议:

1.个人应在生活、工作中保护好自己的相关身份信息;

2.行政部门在开展工商登记工作时可依法增加相关核查程序,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

3.强化信用惩戒措施,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并将相关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已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

4.对虚构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税漏税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将相关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和所涉公司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只有各方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安全,提升法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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