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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探望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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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探望权一直是人们当下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离婚率很高的社会,探望权也就成了人们很关注的一个点了,那么你知道探望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探望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笔者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才能产生探望权。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就不存在探望的情景。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将另一方的协助做为义务予以规定。
  以上的文章是来自于佛山律师,希望对你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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