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我在省城和京城长期沿街鸣冤乞讨申告蓬安县公安局时,接到四川省蓬安县石孔乡九村五社农民,胡素清、胡素芳、胡庸俊三姐弟联名托人带给我的一封求助信,和一份蓬安县人民法院(1986)蓬刑监字169号《刑事判决书》,反映她们姐弟三人之父亲,胡显林,1957年,他家喂养的一头小黄沙牛因病死亡。因此,她们的父亲被蓬安县人民法院以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她们的父亲胡显林,自被捕之日起,官方就不允许她们母亲和她们三姐弟去探视,家人从此就未再见过她们的父亲了。她们母亲不服,一直向社集体请假上诉、申诉和上访不止。她们母亲唐国芳,在当年生活条件特别艰苦的情况下,带着她们三姐弟为父上诉、申诉和上访至1968年,终因劳累和生活艰苦过度而亡。留下她们三姐弟在生活条件特别艰苦的情况下相依为命,生长成人特别是成为残疾孤儿的劳改犯之子胡庸俊的成长苦难经历,看得和听得催人泪如雨下。 后直至1986年,蓬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检查发现,原判定性不准,施用法律不当,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新审理,现查明: 被告胡显林在1957年喂社的黄沙牛一支,因病死亡,被告不应承担直接责任,伙同社员私自分少量粮食是错误的,不应定罪科刑。为此依法改判:一、撤销本院(58)法刑字第291号判决;二、对胡显林宣告无罪。其实,胡显林早在1963年1月1日就已刑满应该予以释放的。但是,到宣告无罪时的胡显林,已经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了! 蓬安县人民法院(1986)蓬刑监字169号刑事判决书只有一页,刑事判决书背面的几行手写内容为“公安局要求看守所查明胡显林的去向并回答”,而看守所的回答内容为“档案内既无押解到何方去劳改,也无如何逃跑,更无如何死亡等的任何记录”和“确实查不到胡显林的下落”,分别盖有公安局和看守所的公章。 这虽是已经过去62年的陈旧老案,因办案和看守人员已不完全健在了,已经不易问责追责了,国家赔偿法,虽是1995年才颁布实施,胡显林唐国芳夫妇的三子女,虽因说不起话,和因身体、年龄、生活困难、不慎丢失乡治保主任送达法院宣告无罪判决书的原件等原因,已经停诉停访数年了,只是说讨不到说法,必定是死不瞑目。但是,作为看守所来说,确实不该发生在押的大活人,就这样人间蒸发掉了的严重问题。此问题发生后,社会恶劣影响极坏。为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建议中央和省两级职能部门应责成蓬安县公、检、法和看守所,除了应向胡素清、胡素芳、胡庸俊三姐弟说清在押犯人的生死下落外,还应给予国家赔偿,或者至少应给予生活困难和子女就业及工作方面的相应的优惠和扶持待遇,以此消除社会极坏恶劣影响。总之,不应长期不了了之。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9年8月15日 特附:胡显林之子胡庸俊联系电话:1570817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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