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此秀网友:
你于2019年8月17日发帖《村主任就可以损坏群众财产吗》已收悉,毛浴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2019年7月17日,毛浴镇干溪村村主任苟银华接三社群众举报:本村三社村民向此秀夫妇私自搬入聚居点集体新建房屋居住(该房屋系建聚居点时向青孝订购的,后因其无力缴纳建房资金,但该房屋已经建成,故作为集体资产由三社进行管理)。村主任通过询问和现场核实,向此秀夫妇在未经任何村社干部同意的情况下,于7月14日私自搬入该房屋居住。村主任与你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要求你马上搬离,但你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村主任为处理好群众举报的问题,随即组织村四职干部4人、驻村工作队1人、三社在家群众17人在村委会召开会议,当时你也参加了会议。在会上,你承认未经任何村社干部同意,私自翻窗入室打开房门将家具、生活用品等搬入了该房屋居住的事实。与会群众一致对你享受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拥有了安全住房,还强行霸占集体房屋的行为极度不满。会上支部书记赵永华同志提出建议,要求你在当天下午5点前搬离,多数群众对此意见不认可,群众提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要求你立即搬离,如果你自己不搬,则由三社的群众将你的物品搬出堆放在房屋街沿上,然后由你自己搬回家;如果你自己不搬回已搬出的物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你本人承担。会上你对群众集体决定的事情置若罔闻、扬长而去。会后,三社参会群众十余人到该房屋处搬东西,房门处于开启状态,但你故意躲避不见。随后,群众自发组织将你的物品搬出了该房屋,有序堆放在屋外街沿上,并对门窗进行了关锁、贴上了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封条。
2019年8月8日,你分别向通江县纪委、毛浴镇党委递交了内容相同的问责举报信。8月9日,县纪委要求我镇调查处理。镇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研究决定组织专班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通过调查,并于8月14日在干溪村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处理。参会人员有:镇信访分管领导、信访办工作人员、瓦室司法所所长、干溪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成员、三社社长及在家群众、你夫妇二人等。经过专题讨论,作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一、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2人),且享受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2016年在干溪村三社老屋里聚居点新建了砖混结构的住房一套。2017年3月竣工入住,房屋质量达标。2018年8月,你反映房屋的排污管道、附属工程(负一楼)质量存在问题。干溪村委高度重视,通过现场查看,与你一起制定了整改方案。方案中确定由你本人负责整改,资金由聚居点承建方负责,你丈夫赵明辉在整改方案上也签署了“绝不反悔”的意见。故你反映:“房屋常年积水不断,冒水、灌水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的情况不属实,以住房无法正常居住为借口,强占集体房屋的理由不成立。
二、你强占集体财产,经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与会群众反复做工作劝其搬离而拒不搬离,群众自发组织将你放在集体房屋中的物品搬出,并有序堆放在街沿上,会上已当面要求你立即搬离,并告知了你不搬离的后果。故你要求赔偿因你不搬离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8月14日召开专题会议后,村委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再次要求你在8月19日前,将堆放在房屋街沿处的物品搬回家中。
三、你夫妇二人举报反映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同志违法违纪、无法无天,坑害群众合法利益、损害群众财产的问题。经调查,你所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群众也不予认可。故你要求对相关干部问责处理的诉求不予支持。
四、8月14日,干溪村与会群众在会上提出了:“向此秀在本周之内不将所有物品搬走,并向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作出书面检讨,且态度要好、有真心悔过之意,我们方可原谅。否则,要求司法、公安部门进行依法严肃处理”的意见,请你理解和尊重。
感谢你对我镇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毛浴镇党政办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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