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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当今社会变了,举报苍蝇是刁民,软不欺恶不怕变成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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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今社会变了,举报苍蝇变成刁民,软不欺恶不怕,变成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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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腐败的安岳县协和镇党委政府纪委警务室,把协和镇社会闲杂人员在协和镇市场上敲诈生意人(摊位费)保护费当成理所当然,
报警后甚至有腐败的安岳县协和镇有关部门叫举报人出示社会闲杂人员不能在协和镇市场上收取生意人的(摊位费)保护费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9-8-16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个邦到占摊位,收几块钱劳务费就成黑社会了??摸到你左心说,比起你原来当假和尚骗别人的钱少得多嘛!
发表于 2019-8-16 12: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取市场管理费,只能是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符合法规的管理办法依法收取。社会闲杂人员,算哪个部门?有发票收据吗?

发表于 2019-8-16 1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管理费已于2008年9月1日取消,强收管理费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对方有暴力执法或强收管理费的行为,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工商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如工商监察不作为,可以向当地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

根据《关于做好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后有关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一)各地工商机关要严格执行从9月1日起停征“两费”的政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二)做好预收的“两费”清退工作。对预收的“两费”,要在做好登记,清查已开具票据,并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退还,绝不留后遗症。

在清退工作中,对退款对象收据遗失的,要核实工商部门的票据存根、台帐后及时清退。对预收的“两费”已入财政专户的,省局将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操作办法,确保预收的“两费”足额、有序退还。



扩展资料:

市场管理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加所管地段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其商品交易的成交额收取的费用。

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

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起点。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忘初心2012 发表于 2019-8-16 12:21
市场管理费已于2008年9月1日取消,强收管理费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对方有暴力执法或强收管理费的行为,可以直 ...

谢谢朋友帮杨通海出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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