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1月1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成都肖三婆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五花腊肉涉食品安全问题,(编号1510107002019011552133831)请求贵局依法核实查处,依法答复,依法奖励,该局于2019年1月21日答复经工作人员检查该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进货票据未发现问题。 本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成都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举报成都肖三婆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工单编号119012300829)该局只字不提,明显存在玩忽职守、包庇放任违法商家之嫌疑。
本人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申请公开贵局在执法过程制作和查验的票据用作行政复议、诉讼等维权用,该局于2019年5月16日签收并没有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因贵局收到《申请书》不依法答复,本人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书。武侯区局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显然该局作出了延期告知书,但是远远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其行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 可想该局在受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制作文书和获取的食品安全合格证明文件,需要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可想该局接到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去现场对商家经营场所及问题食品尽到了查验义务。 该局答复属于过程性信息、自行查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答复有不立案审批表属于内部程序不予公开、显然答复属于过程性信息、自行查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应该可以理解为没有故不予答复对《申请书》进行了推脱搪塞。 且答复营养素检测报告不存在,那么涉案营养标签的数据从何而来,这足以证明该商家虚假标识营养成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新制定国家标准 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了强制性标识内容及基本要求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本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成都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举报成都肖三婆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网路经营活动,(工单编号119012300829)。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且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网络经营活动。 且《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第27号令,2016.10.1实施)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显未履行法定职责,涉包庇纵容商家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监督管理查处,该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敷衍,推脱搪塞,避重就轻,何以保证辖区内食品安全,为此我为成都市武侯区人 民群众食品安全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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