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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在同一位置安装和拆除防护栏折腾11次,何时休?[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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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2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1次:2015年前,四川省剑阁县刘某安装凸形防护栏(包含凉衣架、搁物架和雨篷),将采光井(仅0.9米宽)强行遮住0.8米。真是够缺德了,违反了《规划法》第40条等,有录音为证。
第2次:2015年前,开发商要求刘某拆除了凸形防护栏。
第3次:2015年前,刘某安装了贴墙的平式防护栏。
第4次:2015年4月7日,刘某拆除了贴墙的平式防护栏。
第5次:2015年4月7日,刘某又安装了凸形防护栏(包含凉衣架、搁物架和雨篷),将采光井(仅0.9米宽)强行遮住0.8米。真是够缺德了,违反了《规划法》第40条等,有录音为证。
第6次:2015年10月,法庭和城管要求刘某拆除了凸形防护栏。但没出具正规的文书,留下后患。
第7次:2015年10月,刘某安装了贴墙的平式防护栏。
第8次:2019年7月3日,刘某怂恿现住户蒲某拆除了贴墙的平式防护栏。
第9次:2019年7月3日,刘某怂恿现住户蒲某又安装了凸形防护栏(包含凉衣架、搁物架和雨篷),将采光井(仅0.9米宽)强行遮住0.8米。真是够缺德了,违反了《规划法》第40条等,有录音为证。
第10次:按法理,应该拆除凸形防护栏,目前,蒲某仍然嚣张和猖狂,拒不拆除。
第11次:拆除凸形防护栏后,将会安装贴墙的平式防护栏,这个可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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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剑阁网管办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8月20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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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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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梁剑林购买的剑阁县普安镇鹤鸣路瑞山·福元小区3幢4单元负一层4-(-1)-1号住房与该幢同单元一层原住户刘丕义(现住户为蒲启文先生,电话:13096112315),就刘丕义在其窗户外及梁剑林房屋天井上空安装防护栏是否影响采光问题发生过纠纷,经小区物业、社区、城管等部门协调无果,梁剑林于2015年4月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出采光权、日照权的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梁剑林的诉讼请求。梁剑林不服判决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庭审广元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现住户蒲先生安装凸出墙面防盗窗并在此晾晒衣物是否构成违法建设的问题,县行政执法局咨询了住建方面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表示:目前我国就居民安装防盗窗是否合法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只在各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中对临街面的住房门、窗安装防盗设施有过要求(安装平面防盗门、窗)。在该次事件中涉及的防盗窗安装位置位于小区内部并未临街建设,应当按照小区内的整体风貌及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安装。经执法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查勘,该小区其它住户及其他与投诉人情况相近的住户均安装了凸型防护栏,该情况并不是个例存在。同时,在现场调查中,一楼住户蒲先生表示:安装防盗窗是因为房屋在一楼,容易出现盗窃情况,自己是为了家庭安全才安装的防盗窗,至于晾晒衣物只是在家中无人及下雨天时才在此晾晒。
鉴于以上情况,执法局已告知并建议投诉人可向小区物业及住建部门再次进行核实,如对核实结果不服,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剑阁县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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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1)

发表于 2019-8-12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

发表于 2019-8-13 16: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够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8-23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建设局副局长亲属狐假虎威,要求城管编个借口不要执法,不作为。并且,在普安城管办公室亲口炫耀:她找的法院副院长(乱)判的,后来,中院将我邮寄的证据全部销毁了。法律就这样没用了,中华民族没处讲法,道德还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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