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下旬,成都火车站附近XX酒店对持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旅客登记入住,要求到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酒店说是派出所的规定。当事人电话打110台询问。110出警人员到现场后又是拍照又是签字,仍维护酒店要求。
现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而且,从该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来看是“供无身份证明的住店旅客”“登记入住使用”。
由此来看,虽然国家机关简政放权明令取消了若干证明,但在具体事务中仍有那么些证明不该证明的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身份证就是身份证明,为何要多此一举讨麻烦。请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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