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道峰在担任广德县建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和广德县城乡规划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许可、规划验收、规划调整及规划方案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共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84.1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8万元,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房屋,非法获利人民币217万余元,共计受贿人民币804万余元。其中,2017年11月,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李某、易某某夫妇二人的名义,以人民币7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德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三层商业房,经鉴定,该房屋2017年11月价值人民币973万余元,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83万余元。
2012年,被告人李道峰在审核广德某度假酒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且在未核实该酒店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额补缴的情况下,仍签字审核该酒店容积率0.56规划方案,并审批签发了该酒店1-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该酒店容积率调整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至今未收缴到位,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828万余元。
|